【工時.休假權益完全解析】下篇:假日到底該不該上班?你該拿多少錢?特休怎麼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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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國定假日、例假、休息日的工資算法有什麼差別嗎?

特休沒休完能領錢?突發事件硬上班可以不補假? 這一篇,我們接續《勞基法》第37條開始,帶你搞懂所有你該休的假、該拿的錢、該有的保障

從國定假、特休給薪制度、休假出勤的補償原則,到天災趕工與輪班休息的細節條文, 不論你是勞工、主管、還是人資,這些規定都跟你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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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應放假日規定】

法條原文:

1.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條文摘要:

本條明定:只要是政府公告的應放假日,包含:

  1. 內政部公告的紀念日與節日(例如:元旦、清明節、端午節等)
  2. 勞動節(5月1日)
  3.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放假日

雇主都應依法讓勞工休假,不得擅自要求出勤。若雇主仍要求勞工上班,則應依《勞基法》第39條給予加班工資或安排補假。

條文舉例:

案例一:中秋節要放假嗎?

中秋節是內政部公告的國定節日,依法應放假一天。雇主應讓勞工休假,如要求上班,則需給雙倍工資或補假。

案例二:勞動節(5月1日)

5月1日是勞工專屬的「勞動節」,依本條屬於應放假日。不論有無出勤慣例,雇主皆應給予一天假期,否則違法。

案例三:雇主說公司政策只放週末與農曆年

即使公司另定假日制度,只要是政府公告的國定假日(例如雙十節、端午、中秋),都不得任意取消。若未讓勞工休假,屬違反《勞基法》第37條。

第38條【特別休假制度】

法條原文: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6.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條文摘要:

第38條是勞工年資對應「特別休假」(俗稱年假)天數的依據。條文明定:

  • 同一雇主或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依法享有對應天數的特休假。
  • 假期由勞工排定,雇主只能因經營急迫或協商理由調整。
  • 未休完的假期(不論是因為年度結束或離職),雇主都應發給對應工資。
  • 雇主有通知義務記載義務,每年需向員工書面說明特休天數與未休發薪情形。
  • 若雇主否認勞工的休假權利,則必須自行提出證明

條文舉例:

案例一:剛轉正滿6個月

小華在公司試用期滿後轉正,已在同一公司工作滿6個月,依條文第一款,他有3天特別休假

案例二:三年資員工的特休

小美在公司任職滿3年又2個月,根據第四款,她每年應享有14天的特休假

案例三:離職未休特休假

阿明即將離職,尚有5天特休未休完。雇主應依其平日工資發放5天薪資,否則違法。

案例四:十年以上資深員工

老王在公司任職第11年,依第六款,從第11年起每年多加一天特休,該年享有16天特休,以此類推,最高為30天。

第39條【休假期間工資給付原則】

法條原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條文摘要:

  1. 照給工資原則
    勞工在例假(36條)休息日(36條)國定假日(37條)特別休假(38條)未出勤的情況下,雇主仍應照常給薪
  2. 加倍給薪原則
    若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不能僅支付基本薪資。
  3. 趕工例外
    若因季節性產業特性(如農產品加工、服裝業旺季)需趕工,且獲得勞工或工會同意出勤者,也應比照加倍給薪

條文舉例:

案例一:例假出勤

阿良的例假是週日,經同意於該日出勤8小時,公司應支付當日工資的兩倍(而非平日加班1.33倍或1.66倍)。

案例二:國定假日加班

小美於10月10日(國慶日)出勤,雇主應支付該日加倍工資。若工資為日薪1,200元,則應給2,400元。

案例三:未出勤的特休假

阿志任職滿三年享有14天特休,某週請假3天旅遊,公司仍須照常給薪,不得扣除工資。

案例四:服飾公司趕工

某服裝公司因年底旺季需加班,經工會同意安排休息日出勤,該等出勤仍須加倍給薪,即使屬趕工也不能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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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災變或緊急狀況下的假期處理】

法條原文:

1.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條文摘要:

本條是針對不可抗力突發情形下的特殊處理,規範如下:

  1.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特休假等(第36~38條)可「暫停假期」。
  2. 條件:必須因天災(如地震、颱風)、事變(如火災)或突發事件(如疫情),且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
  3. 補償方式
    • 工資應「加倍發給」。
    • 另須「事後補假」讓勞工休息。
  4. 法定程序
    • 雇主應於事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說明理由並核備。

條文舉例:

案例一:颱風夜緊急值班

工廠位於沿海地區,因颱風來襲可能導致設備受損,雇主請阿國在休息日緊急回廠處理。

公司須支付加倍工資,且之後另安排補休。此外,雇主應於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案例二:疫情爆發急救應對

因突發疫情,醫療器材工廠需緊急支援產線,讓本應放假中的員工小美提前上班。

雇主應支付雙倍薪資,並另行安排補假日。同時,需在24小時內書面說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41條【公用事業勞工之特休停止與補償】

法條原文: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法條摘要:

此條文適用於公用事業(如水電瓦斯、醫療、交通等)之勞工。當出現緊急狀況、災害或影響公共利益時,當地主管機關得核准雇主暫停勞工的特別休假,但必須給予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舉例說明:

某電力公司原定讓工程技術人員王先生於下週休特休假,但當地正逢颱風來襲,主管機關認為需全力支援搶修,因此核准公司暫停王先生的特休假安排。王先生當週需照常出勤,公司應依法給予當日工資兩倍的薪資,作為補償。

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正當理由不得強制加班】

法條原文: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法條摘要:

本條文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與自由意志。當勞工因健康狀況(如身體不適、慢性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如照顧家人、重大個人事務),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工作時,雇主不得強迫其工作,否則可能違反法令。

舉例說明:

林小姐患有心臟病,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建議避免長時間工作。某日公司臨時要求加班,她表示健康無法負荷,並提出診斷證明。此時雇主不得強迫林小姐加班,否則即違反第42條規定。

第43條【勞工因正當事由請假之權益與工資保障】

法條原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摘要:

本條明定,勞工若因結婚、喪事、生病或其他正當原因(如家庭照顧、重大私事等),有權請假。此外,除了事假外,其餘請假類型(如婚假、喪假、病假等)之給假天數與最低工資給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依法令規定。雇主不得擅自刪減或拒絕給薪。

舉例說明:

黃先生的父親過世,他依法請喪假8天。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喪假期間雇主應照常給薪。公司若以業務忙碌為由拒發工資,即違反第43條與相關子法的規定,黃先生可依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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