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週工時、加班、排班合法嗎?你可能踩線卻不知道!——《勞基法》第四章帶你一次搞懂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你知道每天工作幾小時才算違法?排班要不要讓勞工休息超過11小時?國定假日可以要求上班嗎?

這些每天上班族都會遇到的情況,其實都有明文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四章裡。 但你、你的公司、甚至你的主管,真的都搞清楚了嗎? 本篇帶你一次看懂「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的核心規範,避開職場潛在的違法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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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正常工時與例外分配】

條文說明: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6.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7.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條文摘要:

勞工每天最多上班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是基本的工時規定。但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下,某些產業可以採「彈性分配」,例如將某兩天的工時調整到其他天,但每天最多增加2小時、每週最多48小時。 也可以在8週內整體分配工時,但每天仍不得超過8小時。這些彈性安排只適用於特定行業。 此外,雇主須保存詳細出勤紀錄,且不得因調整工時就減少工資。若勞工需照顧家庭,可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1小時內。

條文舉例:

  1. 基本工時情境:
    張小姐在文書公司上班,正常每天工作8小時,週休二日,每週總工時40小時,這就是最基本的勞動基準。
  2. 兩週內工時調整:
    某製造業公司因為週五要提前下班,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五的2小時移到週一與週二各延長1小時,讓週五可提早下班,但整週不超過48小時,符合第2項規定。
  3. 八週彈性工時:
    一家航空地勤公司,因旺淡季需求不同,在工會同意下,實施八週工時分配制度,有的週次工作48小時,有的週次只工作32小時,但平均起來仍為每週40小時。
  4. 照顧家庭彈性上下班:
    李先生早上需接送小孩上學,與公司協議後,每天提早上班30分鐘、提早下班30分鐘,總工時不變,符合第7項照顧家庭彈性。

    第30-1條【特定行業之工時彈性運用】

    條文說明: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條文摘要:

    這條文是給「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特定產業使用的,例如航空業、交通運輸、觀光服務等。只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這些行業的雇主就能:
    1. 四週彈性分配工時:每天最多可增加2小時,不受第30條中的兩週或八週限制。
    2. 加班限制放寬:若某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可能因為彈性分配),當天最多還可以加班2小時。
    3. 女性夜間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間除外,其餘女性可安排夜間工作,但公司需提供足夠的安全措施。
    此外,某些舊法規下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如新聞、電影等),若不屬於農、林、漁、牧業,就不再適用這些彈性規定。

    條文舉例:

    1. 航空業輪班情境
      空服員屬於特定產業,某四週內因航班安排,將休假日的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每天增加1.5小時,皆在合法彈性範圍內。
    2. 觀光飯店加班狀況
      某飯店櫃檯人員當日因會議與晚班交接,原已排班10小時,加班2小時仍合法,合計12小時。
    3. 女性夜間上班規範
      旅遊巴士公司派遣女性駕駛深夜接送乘客,只要非妊娠或哺乳期間,並提供足夠照明、休息室等安全設施,即符合法規。

    第31條【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工時認定】

    條文原文: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條文摘要:

    這條規定很清楚明白,適用對象是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的勞工。只要你踏入坑口的那一刻起,到你走出坑口為止,中間的時間都算是你的法定工作時間。不管你實際動手工作的時間是多少,只要你還在坑裡、隧道中,那就是「on duty」(上班中)!

    條文舉例:

    1. 礦坑作業員
      早上8點進入坑口,下午4點出坑,雖然實際作業可能只有6.5小時,其餘時間為等待或移動,但法定工作時間仍以8:00~16:00計算,共8小時。
    2. 捷運施工人員
      從基地走進地下隧道需要30分鐘,出來也需要30分鐘,那麼這前後1小時依法都算在工時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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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與限制】

    條文原文: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3.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條文摘要:

    這一條是有關「加班的合法程序與上限」的重要規範。重點如下:1.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才能讓勞工加班。2.每日工時總上限為12小時(含正常工時+加班)。3.每月加班上限:一般為46小時;如獲同意可延長至54小時,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4.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若採較高上限,需向主管機關報備。5.天災、突發狀況下,可先延長工時,再報工會或主管機關,並補休6. 坑內工作原則上禁止加班,但若是監視性質或突發狀況例外。

    條文舉例:

    案例一:一般加班情形

    小美在一家廣告公司上班,公司沒有工會,但有勞資會議。某次客戶臨時趕件,公司決定加班處理,並經勞資會議同意。小美一週加班了12小時,當月累積46小時,符合規定

    案例二:延長至每月54小時

    若公司希望加班時間超過46小時(例如到50小時),需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再次同意,且公司人數若超過30人,還需報當地勞工局備查

    案例三:突發事件

    颱風夜造成工廠部分設備故障,工人臨時加班搶修。雇主可直接安排加班,但24小時內須通知工會或報勞工局,且事後須安排適當補休

    案例四:坑道作業不得加班

    小張在礦坑內作業,雇主不能安排他加班,因為坑內工作原則上禁止延長工時。但若他的工作屬於「監控設備」或突發搶修,則可例外。

    第32-1條【補休制度的規範】

    條文原文:

    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2.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條文摘要:

    本條文主要說明了勞工加班後選擇補休的權益保障,包括補休的計算方式期限安排、以及補休未休完的補償方式。重點如下:1. 加班後,經勞工同意且雇主同意,可選擇補休而非領加班費。2.補休時數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不能少給。3.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但不能拖無限期。4.若補休期限屆期或離職未休完,雇主須照加班日工資標準發給薪資。5.若沒發薪水,將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重處罰。

    條文舉例:

    案例一:補休時數怎麼算?

    小強在平日加班3小時,公司與他約定改用補休方式處理。依照法條,小強可以得到3小時的補休,時間一比一,不得打折或扣減。

    案例二:補休沒休完怎麼辦?

    小芳選擇將休息日上班的8小時轉為補休,公司同意半年內排休。但半年過了,公司未安排小芳休完,最後她離職時還剩下4小時未補休。公司依法應給付這4小時的工資(以加班當日工資標準計算),否則就違法了。

    案例三:雇主不給補休也不發薪水?

    阿明平日加班後申請補休,公司口頭答應但遲遲不安排,甚至拖到離職也未處理。公司若不發加班費,可被認定違反第24條(按時給付工資的義務),依法可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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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條【特定行業工時調整】

    條文原文: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條文摘要:

    本條文是針對特殊行業在某些情況下調整工時的例外條款。1.適用對象為《第3條》所列事業(例如服務業、運輸、餐飲、醫療等)2.排除製造業與礦業,這兩種行業不得適用此條文進行工時調整 ✔ 原因需為「公眾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3. 須經「當地主管機關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工會」三方會商4.最終以命令方式限定在必要範圍內調整5.調整內容可包含《第30條》的正常工時與《第32條》的延長工時

    條文舉例:

    案例一:便利商店的輪班制度

    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屬於服務業,為了讓民眾隨時買到東西,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單位後,核准其輪班制的工時調整計畫,使其夜班工作安排合法有據。

    案例二:醫療院所值班醫護

    急診室需要全天候值勤,值班醫師的工時安排若超過一般工時上限,醫療單位可依第33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經會商核准後方可實施。

    案例三:大眾運輸調度

    遇到春節、連假等人潮高峰,大眾運輸業(如高鐵、台鐵、公車)為確保民眾交通順暢,可依據本條申請延長司機工時,並調整排班制度,前提是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且需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34條【輪班工作與換班間休息】

    條文原文:

    1.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2.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3.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條文摘要:

    本條文是針對輪班制勞工換班頻率與休息時間所做的規定。一般原則:輪班每週應更換一次,避免生理負荷過重若勞工同意,可不受每週換班限制(例如連續晚班多週) 換班時,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確保充分休息若因特殊原因經核准,可縮短為不低於8小時若縮短休息時間,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僱用30人以上企業,調整休息時間必須報主管機關備查

    條文舉例:

    案例一:超商輪班制度

    A先生在連鎖便利商店上班,採三班制(早班、中班、晚班),公司每週為他安排換一次班,這就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若公司想讓他兩週才換一次班,必須取得他的書面同意

    案例二:護理人員的休息時間

    B小姐是護理人員,剛結束晚班隔天就要早班,換班中間休息不到8小時。這樣的安排,如果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並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是違法安排

    案例三:機場航務人員輪班

    某國際機場因航班密集、工作特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與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核准在換班間只需休息8小時,但前提是公司必須取得工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35條【連續工作四小時的休息權】

    法條原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條文摘要:

    這條文主要保障勞工在長時間工作的過程中,不被剝奪基本休息權:一般情況下,勞工工作連續達 4 小時,應休息至少 30 分鐘,避免過度疲勞。例外狀況:
    • 若工作性質屬於「輪班制」、
    • 或是「工作具有連續性」(如生產線)、
    • 或遇到「緊急性狀況」,
    雇主可以彈性調整休息時間,但仍應合理安排,不能完全剝奪。

    條文舉例:

    案例一:辦公室行政助理

    小芸在公司做行政工作,每天早上 8 點上班,工作到 12 點,她應該在這 4 小時內有 至少 30 分鐘的休息,否則雇主就是違法了!

    案例二:生產線作業員

    阿宏在工廠的生產線上作業,整條產線不能停機,屬於具有「連續性」的工作。公司將他的休息時間調整為每 2 小時輪替 10 分鐘,合計超過 30 分鐘,這樣的安排符合條文的彈性空間。

    案例三:火災搶修工程隊

    B 公司有一支緊急搶修隊,遇到火災或斷電等突發事件時,需立即進場搶修。因應緊急性,公司可在任務完成後再安排集中休息,也不違反本條。

    第36條【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之規定】

    法條原文:

    1.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5.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條文摘要:

    本條是關於「勞工每週應休幾天」的重要規定:
    1. 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包含
      • 一日「例假」(強制不可工作,無法調整)
      • 一日「休息日」(可經勞資合意後排班工作)
    2. 三種例外情形(依第30條不同彈性工時制度):
      • 二週彈性:每兩週至少休四天
      • 八週彈性:每八週至少休十六天
      • 四週彈性(30-1條適用行業):每四週至少休八天
    3. 若於休息日工作:該時數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限制(第32條第2項)。
      • 但若因天災或突發事件,則不受加班時數上限限制。
    4. 調整例假:僅限特定行業且需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還需報備主管機關。

    條文舉例:

    案例一:每週固定休六日(日)與一日(日)為例假

    小美在文創公司工作,採標準工時制度,每週日固定休假。公司將週日設定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若她週六加班,屬於休息日工作,可領加班費。

    案例二:八週彈性工時制度

    阿哲在某電子業輪班,為配合生產線,雇主經報備採用「八週彈性工時制度」。因此,他可能在某週只休一天,但八週內總計仍須休滿 16 天。

    案例三:天災突發調班情形

    某地區突發颱風導致斷電,公司臨時要求員工在休息日到場協助緊急維修。這種情況下,不受加班總時數上限限制,但事後仍需安排補休或給付加班費。

    小提醒 :

1.「例假」是強制不可工作,即使加班也屬違法。

2.「休息日」雖可加班,但要 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 並依法給付工資。

3.如果雇主安排你連續七天都上班,且未給休息日或例假,那就是違反本條,可檢舉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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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現在的排班是否每週都有兩天休息?
  2. 你能分辨什麼是「例假」與「休息日」嗎?
  3. 你的公司是否採用彈性工時制度?是否有依法報備與勞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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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其實是勞基法第84-1條的俗稱,而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並代表可以非無法無天,適用84-1條的工作者雖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於工作時間、例假...等工時條件「另行約定」,但依然有相應的規範予以制衡,勞工依然有工時上限、加班費與例假的規範,而非坊間誤解的「沒有加班費」、「做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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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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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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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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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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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了勞工請假的合法流程,以及相關的法律規範和限制。針對員工請假時常有的疑問和情況,提供了相應的建議和解決方法,同時也介紹了僱主可以依法解僱不適任員工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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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了勞工請假的合法流程,以及相關的法律規範和限制。針對員工請假時常有的疑問和情況,提供了相應的建議和解決方法,同時也介紹了僱主可以依法解僱不適任員工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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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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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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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大家對勞動法令都有距離感,心態上大都是為了遵守而做,過程就是好累好累。 事實上可以把勞動法遵生活化與公司的商業模式相結合,是可以迭代永續發展的。 把法遵轉骨當企業綜效! 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於是雇主未按規定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變成為被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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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大家對勞動法令都有距離感,心態上大都是為了遵守而做,過程就是好累好累。 事實上可以把勞動法遵生活化與公司的商業模式相結合,是可以迭代永續發展的。 把法遵轉骨當企業綜效! 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於是雇主未按規定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變成為被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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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 有關謀職假相關規定,可參以下二個解釋令。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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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 有關謀職假相關規定,可參以下二個解釋令。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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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聽過「勞工假放太多」這句話,就政治而言這句話當然是失言、大扣分,但當我們要批判一個人、事、物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對於事件進行了解,這樣批判起來才會有所本,對吧?那麼,台灣勞工在法律中所享有的假,到底多不多呢?我們都有哪些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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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聽過「勞工假放太多」這句話,就政治而言這句話當然是失言、大扣分,但當我們要批判一個人、事、物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對於事件進行了解,這樣批判起來才會有所本,對吧?那麼,台灣勞工在法律中所享有的假,到底多不多呢?我們都有哪些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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