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章:工資條文解析與實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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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係中,工資是勞工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三章對工資的給付、計算、發放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以下將針對第21條至第29條的條文進行說明,並透過實例幫助讀者更清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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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條文說明:

1.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條文摘要:

雖然工資可以由勞工與雇主協商決定,但不得低於政府所訂定的基本工資標準。

條文舉例:

小明與公司協商月薪為新台幣25,000元,低於政府公告的基本工資,因此該協議無效,公司應調整薪資至基本工資以上。

第22條【工資給付方式與實物給付規定】

條文說明:

1.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2.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條文摘要:

工資應以現金支付,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且實物給付的價值應公平合理。

條文舉例:

某農場提供員工部分農產品作為薪資的一部分,需確保這些實物的價值公平,且員工同意此種給付方式。

第22-1條【派遣勞工工資保障】

條文說明:

1.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2.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條文摘要:

若派遣公司未支付工資,勞工可向實際工作的要派單位請求支付。

條文舉例:

小華受派遣公司派至A公司工作,但派遣公司未發薪,小華可向A公司請求支付工資,A公司支付後可向派遣公司求償。

第23條【工資發放頻率與明細】

條文說明:

1.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2.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條文摘要:

工資應至少每月發放兩次,並提供詳細的工資計算明細,且需保存相關紀錄五年。

條文舉例:

某公司每月15日和30日發薪,並提供薪資明細表,詳列基本薪資、加班費、扣款等項目,並保存相關紀錄。

第24條【延長工時與休息日工作之工資加給】

條文說明: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條文摘要:

加班工資需依規定比例加給,休息日工作亦需額外加給。

條文舉例:

小美平日每小時工資為200元,若加班2小時,前2小時應加給1/3,即每小時266.67元;若在休息日工作2小時,應加給1又1/3,即每小時466.67元。

第25條【性別平等工資】

條文說明: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條文摘要:

男女在工作內容與效率相同的情況下,應獲得相同的工資。

條文舉例:

小張與小李分別為男性與女性,擔任相同職位且工作表現一致,公司應給予相同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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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條文說明: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條文摘要:

雇主不得在未經勞工同意的情況下,從工資中扣除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條文舉例:

小王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損失,雇主需經小王同意或透過法律程序,才能從工資中扣除賠償金。

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之處理】

條文說明: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條文摘要:

若雇主未按時發薪,主管機關可要求其在限期內支付。

條文舉例:

某公司延遲發薪,勞工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可要求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支付工資。

第28條【勞工債權之優先受償與墊償基金】

條文說明:

1.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的下列債權,其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並按比例受清償;若仍有未獲清償部分,則享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2.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4.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5.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6.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雇主若倒閉或破產,勞工有優先受償權,並可申請由政府墊償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保障基本生存權益。

條文舉例:

王先生任職的公司突然歇業並聲請破產,積欠他四個月工資及資遣費。根據本條規定,他可優先與其他擁有第一順位抵押權的債權人一同受償,若未能全數清償,還可以向政府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未領到的工資與資遣費。

第29條【盈餘分配與勞工獎金】

條文說明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條文摘要

如果公司一年營運下來有賺錢,並在繳完稅、補虧損、發股息和提列公積金後還有盈餘,那麼對於一整年工作表現良好、沒有重大過失的員工,公司應該發給獎金或紅利。這是法律保障員工分享企業經營成果的一種方式。

條文舉例

張小姐在某科技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該公司在年度結算後確認有盈餘,並已繳納稅金、補足去年的虧損、分派股息給股東並提列法定公積金。張小姐在這一年工作穩定,未曾有懲處或重大過失,依據勞基法第29條,公司依法應給予她年度獎金或紅利,讓她共享企業獲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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