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盤查制度進入服務業的新階段
2025年7月,環境部正式公告《服務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首次針對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與大專校院等四大類型,提出溫室氣體盤查的標準作業框架。根據新規定,自2026年(民國115年)起,凡屬指引範圍的服務業單位,皆需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並登錄前一年度的碳排放資料。
對於過去未納入管制的服務業業者而言,這不僅是制度上的新要求,更是一項深具指標意義的治理轉向。長期以來,碳管理政策多聚焦於高碳排工業部門,而本次指引的發布,象徵碳治理正逐步邁向高密度營運、高能耗使用但單點排放低的服務型產業。
本篇文章將聚焦服務業在實施盤查制度時,所需理解的三大排放範疇邏輯、與製造業盤查特性的根本差異,並就交通、瓦斯、電力、冷媒與化糞池等重要排放來源進行盤查建議與制度思考。最終,本文將進一步呼籲業者將盤查視為長期減碳與經營策略的一環,而非僅為回應法規的「一次性填報」。二、三大排放範疇解析:服務業與製造業的本質差異
溫室氣體盤查的核心,在於以「範疇一、二、三」(Scope 1, 2, 3)為架構,系統性地辨識與量化企業的碳排放來源。這一分類法源自國際標準(如ISO14064-1),目前已為台灣法規所採納,成為官方指引與盤查報告的共同語言。
然而,相較於長期被管理與實作驗證的製造業,服務業的碳排結構具有顯著差異。這些差異,來自產業運作模式的不同:製造業以生產為核心,排放集中且來源單一;服務業則以營運與服務流程為主,排放來源分散且點位眾多。若未能釐清其間的邏輯差異,勢必在盤查設計上出現偏誤。
範疇一:直接排放的構成與管理難點
對製造業而言,範疇一的主力來自於製程與大規模燃料燃燒。從化學反應過程中產生的CO₂,到鍋爐、熔爐等工業設備的燃料消耗,皆屬碳排重點,並具備相對完整的監測與控制系統。但服務業並不存在製程反應的高碳排行為,其範疇一則集中於兩大來源:固定燃燒與逸散排放。
以實務為例,餐飲業常見的廚房瓦斯爐、旅宿業的熱水鍋爐、賣場的應急發電機,皆屬固定燃燒設備,其排放可由瓦斯與柴油消耗量計算;若能取得燃料帳單或採購量,即可直接推估碳排數據。
更需關注的,是逸散性排放。多數服務業場域配備冷氣與冷藏設備,而冷媒一旦逸散,其全球暖化潛勢(GWP)往往是CO₂的數百甚至上千倍。再加上冷氣維修紀錄普遍缺乏、冷媒種類混用,導致此項排放常被忽略。根據指引,冷媒逸散建議以年度加注量作為估算依據,必要時可導入維修台帳制度與設備編號管理。
此外,像是化糞池甲烷逸散、滅火器排放等,也屬範疇一中較少被掌握的細節,需依據業態進行合理範疇界定。雖單點碳排不高,然若據點眾多,總量將不可忽視。
範疇二:服務業的主力碳排來源——外購電力
服務業碳盤查中的主戰場,在於範疇二:電力間接排放。無論是百貨賣場的照明、旅館的空調與熱水系統、便利商店的冷藏櫃與POS系統,大量的全天候運轉設備形成龐大的用電負荷。不同於工廠可集中統一管理,服務業用電具有高度分散性,各店點需分別計算電量並統合分析。
新指引建議以「台電電費帳單」為主要資料來源,透過各據點逐月用電量乘以當年度公告排放係數,即可換算出碳排量。若遇到共用電表或物業轉供(如在商場中租用櫃位),則可依樓地板面積、營業時間或其他合理方式進行電量分攤。
在導入再生能源的服務業中(如太陽能、購買綠電憑證者),則可依據指引進行0排放計入,但必須具備佐證文件(如再生能源購電合約、T-REC憑證)以利查核。
此範疇雖計算邏輯明確,挑戰在於資料彙整與分攤方式的正當性與可追溯性。服務業若能建構一套全據點用電統整表與內部審核機制,將可在查核過程中大幅提升效率與合規性。
範疇三:目前非強制揭露,但不可忽視的治理潛力
範疇三涵蓋企業上下游營運活動所產生的其他間接排放,如供應鏈碳排、物流運輸、員工通勤、顧客使用產品的能源消耗與廢棄物處理等。這部分是碳管理的「灰色地帶」,對於企業而言,雖非當前法定盤查範圍,但卻是 ESG 報告與國際供應鏈碳揭露的重點。
製造業在這部分負擔極大,特別是原物料採購、生產外包與產品配送階段,其總排放可能遠超範疇一與二。而服務業的範疇三則依業態不同而差異極大。例如:
- 零售業會涵蓋商品供應鏈的碳足跡與包材廢棄物;
- 旅館業會計入旅客交通與餐飲採購;
- 純資訊服務業則可能僅需考慮雲端儲存與員工差旅。
儘管目前環境部未強制範疇三登錄,但建議中大型服務業者可預先布局資料收集策略,尤其是在參與國際標準(如SBTi、CDP)或品牌永續揭露上,這將成為企業「被納入或被排除」供應鏈的重要門檻。
下一節將進入盤查作業中常被忽略的兩大排放來源:「冷媒逸散」與「化糞池逸散」,以及其計算邏輯與管理建議,歡迎持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