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除了風雨狀況外,很多人(包括我)最關心、在意就是有沒有機會放「颱風假」(不過,颱風假其實並不是假,可參:勞資爭議真心話-原來颱風假非「假」!!有關颱風假的一些眉眉角角)。
- 關於颱風天的出勤議題,我們常會聽到有人提到「退避權」這個詞
不過,以我個人有限的認知,颱風停班之日勞工可主張不出勤一事,其實跟「退避權」沒什麼關係。
讓我來分享一下,颱風停班之日,勞工可以主張不出勤跟「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中的「退避權」到底有甚麼關係(或者...根本沒什麼關係)?職安法中的「退避權」是甚麼?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第2項: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理論上,所謂的「退避權」源於本條法規;然而,仔細審視這項條文,可以會發現它與颱風假的出勤狀況截然不同,因為它的前提是:
- 「執行職務」:勞工必須正在工作。
- 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災害必須是具體可見且迫在眉睫的。
簡單說,職安法第18條的退避是在於「工作中」且「災害具體可見」的狀況下(此部分的具體認定,可從職安法施行細則第25條參見),而其目的乃賦予勞工「自救」、「緊急避難」的權利,且雇主不可因此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3項: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重點:勞工於緊急避難期間的薪資,雇主應該照給
然而,颱風停班日勞工拒絕出勤,雇主則可以拒絕給付薪資。光從這點來看,就足以證明「颱風天停班拒絕出勤」與「職安法上的退避權」,二者完全不相同。
颱風天可不出勤的真正依據是什麼?
颱風天勞工可以不出勤的依據,實際上應該是民法而非職安法
民法第225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颱風屬於天然災害,因此勞工若因為颱風而無法出勤,自然屬於「不可歸責」的事由,勞工當然可免除其於勞動契約中提供勞務的義務。
此外,我們還可以將這點與民法第266條的規範連結: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綜合以上兩條法規,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果:
- 因不可歸責事由(颱風)
- 導致一方(勞工)給付不能(無法提供勞務)
- 他方(雇主)得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免除給付薪資義務)
因此,判斷颱風天是否可以停班,只看是否有客觀上無法提供勞務的事實,並不需要考慮是否有「立即發生危害」的狀況。
- 颱風停班跟「退避(緊急避難)」本來就是兩件事
至於是否有客觀上無法提供勞務的事實,目前主要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進行判斷
- 視地方主管機關有無宣布停班(包含工作地、居住地與通勤必經地)
事實上,地方主管機關宣布停班,其實是針對政府機關的員工(即公務員),這項宣布本身並不會當然地拘束個別事業單位。
颱風來襲是否必然可以主張「退避權」?
職安法上的退避權,原則上是民法第150條「緊急避難」的概念,因此仍然有「法益權衡」的問題,因此:
- 緊急避難所帶來的損害,如果明顯高於該危害所帶來的損害風險與成本,此時勞工可能仍不能主張免除責任。
因此,颱風來襲是否就必然可以主張「退避」呢?
答:未必!!
舉個例子:如果工作進行到一半,地方政府才突然宣布停班,但此時待在公司內並沒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甚至待在公司可能比冒著風雨回家更安全。
- 在這種情況下,勞工自然無從主張職安法上的「退避權」。
所以,在颱風停班的日子,援引職安法而主張退避權,很可能是個誤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