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非營利組織 Carbon Market Watch(CMW)是一個獨立的監督和研究機構,專注於碳定價及碳市場相關政策的監督與改善。CMW的核心工作包括監察和評估政府及企業的碳定價計劃和氣候政策,指出其失誤與不足,並提出解決方案。它不僅揭示問題,還推動科學和實務基礎上的政策改進,強調「污染者付費原則」,即要求對氣候危機負最大責任者承擔較大責任,同時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
本月 CMW 公開了巴黎協定第六條的相關評估報告,報告下載連結請參考。
巴黎協定 6.2 以及 6.4 條
《巴黎協定》第6.2條和6.4條主要是關於國際碳市場的機制,促進各國合作減碳。- 第6.2條建立了政府間碳權交易框架,規範各國如何批准和報告跨國碳減排成果的轉移,稱為國際轉移減緩成果(ITMOs)。這個機制允許國家間透過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把一國的溫室氣體減排或碳清除量轉讓給另一國,用以實現該國的國家自主貢獻(NDC)。核算系統要求避免雙重計算,確保交易透明和真實性。此條款鼓勵資金流向有效率的低碳專案,促使全球以較低成本達成減排目標,如泰國與瑞士的電動巴士合作計畫就是此機制範例。
- 第6.4條則設立了一個由聯合國管理的集中碳權計畫,稱為《巴黎協定核證機制》(PACM),作為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的延續和改良版本。該機制為全球碳權交易建立統一標準和監督系統,提升碳權品質和市場透明度。第6.4條強調減排成果的真實性、永續發展共益以及全球總減排量增加(OMGE),支持各國和企業參與碳交易。該機制仍處於開發完善階段,但未來將促進全球自願性和合規性碳市場的規範化。
評估方式與結果
為了全面評估《巴黎協定》第六條碳市場規則的整體有效性,從環境完整性、透明度、問責制和公平性這四個關鍵標準進行評估。這四個相互關聯的類別共同定義了第六條碳市場的穩健性和可信度,以及其作為全球減排工具的有效性。
1. 評估標準與方法學 該報告採用了定性評分系統,將每個評估標準分為「嚴重不足」、「不足」、「不充分」、「中等」和「良好」。
- 環境完整性(Environmental Integrity):確保每筆碳權代表真實、額外、可核實的減排或二氧化碳清除,並在氣候相關的時間尺度上產生影響。這需要嚴格的方法學、額外性測試、永久性保障以及防止重複計算的措施。
- 透明度(Transparency):指公開提供有關碳信用數量和質量的資訊的可得性、可訪問性、質量和及時性。這包括資訊披露的程度和發布的及時性。
- 問責制(Accountability):確保規則不僅被制定,而且得到有效執行。它決定了在不遵守規則時會發生什麼,以及是否存在確保遵守的機制。
- 公平性(Equity):確保碳市場公平,不會加劇現有不平等。它評估了利益和責任如何在國家之間分配,以及社會和環境保障措施是否能防止意外損害。
2. 整體評估結果
- 《第六條第二款》規則手冊:被認為是一個非常鬆散的框架,在大多數評估標準上得分很低。
- 《第六條第四款》規則手冊:整體表現優於《第六條第二款》,但在永久性和公平性方面仍然得分不佳。
3. 各標準下的具體發現
- 環境完整性
- 《第六條第二款》:
- 重複計算:被評為不充分。雖然要求「相應調整」作為主要保障措施,但存在實施漏洞,如「平均法」和授權變更的靈活性,可能導致重複計算。
- 額外性:被評為嚴重不足。規則手冊未能定義額外性,也沒有確立明確的標準來證明或評估額外性。此外,「儲存」碳權的可能性也破壞了額外性,因為這會導致購買這些碳權不再推動新的減排努力。
- 量化:被評為嚴重不足。第六條第二款沒有設定嚴格的基線的強制性要求,對洩漏風險的規定也很寬鬆,導致計量方法可能不可靠。
- 永久性:被評為嚴重不足。只要求國家報告如何「最小化」非永久性風險,但沒有建立最低標準或強制性保障措施,如長期監測,對於涉及碳匯的專案尤其令人擔憂。
- 《第六條第四款》:
- 重複計算:被評為不充分。與第六條第二款的評估級別相同,因為大多數第六條第四款的單位都遵循第六條第二款的報告流程,且存在類似漏洞。
- 額外性:被評為中等。提供了一個更強的框架來確保額外性,設定了更明確的原則。然而,從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過渡到第六條第四款的決定帶來了額外性風險,儘管這種過渡是有限時的。
- 量化:被評為中等。確立了一些有前景的標準,例如基線需「向下調整」和考慮國際洩漏。但長期碳移除項目的信用期長達15年,可能導致過時的方法和假設被用於產生碳信用。
- 永久性:被評為不足。雖然建立了緩衝池和碳權後續監測要求,但關鍵細節仍缺失,如監測時長、逆轉風險評估的清晰度以及緩衝池設計的模糊性。
- 透明度
- 《第六條第二款》:
- 資訊數量與品質:被評為不足。規則允許國家報告模糊資訊,且「保密」條款可能導致關鍵交易數據和項目資訊被隱藏,限制了公眾監督。
- 資訊時效性:被評為不足。資訊披露的觸發點可能發生得很晚,特別是對於用於「其他國際減緩目的」(OIMP)的ITMOs,導致在質疑或挑戰有問題的交易時為時已晚。
- 《第六條第四款》:
- 資訊數量與質量:被評為中等。提供了顯著更多的公開資訊,包括監管機構會議直播、項目開發週期資訊和項目設計文件。然而,專門登記冊仍在開發中,最終資訊的全面性和可訪問性仍不確定。
- 資訊時效性:被評為中等。整個項目週期透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網站上的文件和更新保持可見,允許利害關係人及時追蹤進度。登記冊預計將提供實時交易資訊,但目前尚未完全實現。
- 問責制
- 《第六條第二款》:被評為嚴重不足。缺乏強有力的治理和問責機制,聯合國審查小組的權力有限,無法對報告的保障措施的完整性進行實質性評估。此外,對於不遵守規則沒有具約束力的後果。
- 《第六條第四款》:被評為中等。建立了由監管機構監督的集中式碳市場,並要求第三方驗證和核實。然而,指定營運實體(DOEs)由專案開發商選擇,可能存在利益衝突風險。上訴程序雖然存在,但費用高昂且非最終決定。
- 公平性
- 《第六條第二款》:被評為嚴重不足。未能有效維護公平原則。它沒有解決買賣國之間的潛在權力不平衡,沒有設定利益分享的最低標準,也缺乏防止社會和環境損害的基本保障。同時,也沒有獨立的申訴機制。
- 《第六條第四款》:被評為不足。在設計中更具意義地融入了公平性,包括要求將2%的碳權自動註銷以促進「全球排放總體減緩」(OMGE),並將5%的碳權轉移至調適基金。建立了環境和社會保障措施以及申訴機制。然而,關鍵的空白仍然存在,特別是在土地權利和申訴機制的可及性方面,例如提交只接受英文。
4. 結論:總體而言,該評估認為目前的《第六條》框架不夠穩健,無法確保高品質碳權的透明交易,對全球氣候行動產生令人擔憂的影響。報告指出,必須消除和解決報告中指出的空白和漏洞。對於《第六條第二款》,這些修訂必須在2028年規則手冊進行官方審查時進行。對於《第六條第四款》,由於其監管機構可以持續修改規則,因此這些修訂可以立即進行。此外,報告強調,已開發國家必須優先減少國內排放,不應將《第六條》作為實現其氣候目標的手段,因為已開發國家對歷史和持續排放負有重大責任,應首先採取國內行動,而且《第六條》碳市場的得分也普遍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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