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於勞動部的函文,預計明年四月會開始查核,主要針對有在台超過10年以上的移工,雇主依法應提撥退休金。
#為什麼是十年
主要考量退休要件之一是工作滿10年且年滿60歲,雖然事業單位會聘雇50歲的移工機率是低的,但也確實不無這樣的可能,隨著人力缺口,移工年限逐漸拉長,確實應當把移工納入退休的考量。
#中階移工
移工年限12年,期滿若要續聘就會以中階移工方式留用,中階移工就需要以舊制退休金辦法比照,假如企業內部本來就有舊制退休金帳戶的,大概也不要太過擔心,就是每年估算退休金專戶金額時,要多評估移工的部分。
#主要影響對象
事業單位內完全沒有民國94年以前聘僱的,一般員工自然就不會有所謂舊制退休金,所以對於這些沒有舊制退休金專戶的企業,就務必要特別留意,會設定明年開始查,自然也就是留有時間辦理。但整個委員會都只有移工好像也是滿怪的,這部分應該也得過陣子去問問。
#可能的移工聘僱方向
一般來說移工三年一聘,也有許多大型企業為了減少成本,不太會選擇讓移工以中階方式留用,但這樣的法令就可能讓移工的合約會在九年時到期就不續聘,閃躲這樣的成本。但若企業內本來就有舊制退休金專戶的,倒不用過於顧慮這個十年的函文解釋。
#該思考的策略
- 移工是因為基礎人力缺口的補足,不要過度期望成本上的差異。
- 工作設計上如果越能夠單純化,取代性與學習入門越低越好。自然就不擔心缺工招募後的學習狀態。
移工終究是難以避免與取代的方向,因為缺工招募而不只是為了低成本而招募,期望大家接近年底招募壓力都不要太大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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