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巴黎協定》第六條PACM啟動,王者時代已經降臨,而VCC 是時侯走入歷史或轉型品質管控的標籤認證!
前言|這不是一場市場潮流,而是一場主權秩序的重置
台灣很快就要發現一件殘酷的事:你以為買到的「碳權」(碳信用),全世界其實已經不承認了。
2025 年,全球碳市場的規則徹底翻轉。《巴黎協定》第六條正式啟動,由聯合國監督機構主導的 Article 6.4 機制(PACM)開始實際運作(有些國家早前就已實施或實施中),並在 2025 年 10 月宣布最新的活動標準與驗證規範,要求所有碳專案都必須納入國家帳本管理、取得主權授權,並可追溯地記錄在聯合國機制登錄系統中。
翻成白話就是:從現在開始,「沒有主權背書」的自願碳信用(VCC, Verified Carbon Credits)幾乎再也不能被當成真正的「碳資產」。它不能拿去抵繳航空或航運的義務排放,不能拿去抵繳碳費或碳稅,不能拿去抵邊境碳關稅(CBAM),甚至不能在 IFRS S1 / S2 這類國際財務揭露準則裡面視為可計入抵換的信用。它只能變成一段敘事:一個「我們對氣候有努力」的故事。
同時,PACM 正式把另一種東西推到檯面上:合規碳信用(CCC, Compliance Carbon Credit)。這類信用不是誰想發就能發,而是必須經過東道國政府核准(LoA)、登錄到國家帳本並作出對應調整(CA),才能取得「巴黎協定第六條」架構下的法律地位,並以 A6.4ER 的形式發行。這些單位未來可以被各國用來列入其 NDC(國家自訂貢獻)帳本,也就是國家級的減碳成績單,並可在特定領域用來真實抵繳。
一句話結束:
VCC 的黃昏真的到了,PACM 不是口號,而是已經上線的現實。
而台灣,現在才開始要理解這件事。還來得及,但時間不多了。
以下,是真相。
一、黃昏已至,卻還有人談黎明
在台灣,關於「碳權」的想像,仍停留在自願碳信用市場(VCM)就等於「碳中和門票」的年代。企業年報上出現一張「抵換證書」,公關稿就能寫成「我們已達成碳中和」;一些新創公司把碳權包裝成「RWA 代幣」「碳 NFT」「數位資產」,說得像是一種新黃金。
但在聯合國氣候制度的現實世界裡,這些敘事已經過時。
2025 年 10 月 10 日,《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Article 6.4 Mechanism, 簡稱 A6.4)的一組關鍵標準生效,包含專案活動標準、驗證標準、稽核標準與指定營運機構的認可規範,全部進入「可執行階段」。同時,A6.4 監督機構(Supervisory Body,SB6.4)在第 18 次會議(SBM018,2025 年 10 月於波昂)確認,所有未來要被承認的減量或移除量,都必須能被納入國家帳本並避免重複計算,否則不得視為合格的成果(也不得發行合格單位)。
這是整個遊戲規則的根本翻修。
舊世界:誰都可以聲稱「我替你種樹,我幫你捕碳,我幫你抵排」。
新世界:除非東道國政府簽字承認,並把那一噸碳正式登錄到自己的 NDC 帳本並作對應調整(CA),否則它在國際制度裡「不存在」。
而這,就是 PACM。
二、PACM 不是未來,而是現在進行式
PACM 並不是一個新名詞。
它來自《巴黎協定》第六條第 4 項,是一個用來取代舊有 CDM (清潔發展機制)的新架構。 聯合國監督機構早在 2021 年 CMA.3 會議中就開始起草;2024 年 CMA.6 通過 Decision 17a/CP.28 後,才由 A6.4 監督機構(SB)具體落實。
在最新標準文件 A6.4-STAN-AC-002 中,明確規定了專案從「設計、驗證、監測到發行」的全生命週期。
所有申請案都必須經過國家審核與主權對應; 所有驗證單位(DOE/VVB)需在 A6.4-STAN-ACCR-001 下取得聯合國授權; 所有登錄與簽發都必須進入國家帳本(NR)與全球登錄平台(Mechanism Registry)。
這一切,讓「完整性」從口號變成制度。
也讓舊有的 VCC 體系——那些在 Verra、Gold Standard、Plan Vivo 等平台上交易的「自願碳信用」——失去主權基礎。
IETA 在 2025 年 9 月發表的新版 《VCM Guidelines 2.0》 就清楚指出:
「自願碳市場(VCM)只是通往合規市場的跑道,隨著 PACM 運作,VCC 的角色將逐漸淡出。」
三、從 VCC 到 CCC:制度的斷崖
在這場轉換中,最被忽略的,是那道幾乎無法跨越的制度鴻溝。
VCC 的本質,是無主權認可的「聲明式信用」。
它只代表「某個方法學、某個第三方驗證機構」認為這個專案減碳。 但它不能進入任何一國的 NDC 帳本,不能被計入企業的 SBTi 減量路徑,不能在 CORSIA 或 IMO 中使用,
更不能在 IFRS S1/S2 的財務揭露中被視為「合規抵換」。
反觀 CCC(Compliance Carbon Credit),
它是主權授權的結果,每一筆都有 LoA 與 CA ,能在 UNFCCC 登錄系統中被追蹤。
它才是被各國財政部、環境部與國際碳稅制度承認的「真實碳資產」。
ISO 14068-1(碳中和標準)更進一步明文規定:
僅有合法、永久、附對應調整之碳信用,方可用於抵銷與中和聲明。 沒有 CA 的 VCC,充其量只是企業「對氣候有貢獻」的說法,而非可抵換的行動。
這就是台灣社會最該理解的一點:
VCC 已不具法律與會計價值,只剩宣傳價值。
四、台灣:知識剛起步,但還不算晚
台灣的碳市場知識啟蒙,確實晚了五年。
當世界各國已經在談 LoA、CA 與 NR 的數位化銜接,我們仍在被「便宜碳權」「代幣碳中和」的行銷包圍。
但我們並不算太晚,只要敢面對現實。
PACM 的設計初衷,是讓每一噸減排都有明確「歸屬」。
這不僅是環境邏輯,更是金融邏輯: 一噸碳若不能追溯主權,就無法防止重複計算,也無法具備抵換價值。
這正是 A6.4 監督機構在 2025 年波昂會議(A6.4-SBM-018)中強調的核心精神:
完整性 = 透明性 + 主權核可 + 雙登錄制。
對台灣而言,這意味著未來的「碳市場教育」必須回到法理與制度層面,
而不是停留在「幫地球做件好事」的情感消費。
五、RWA熱潮下的碳幻覺
近兩年,「RWA(Real World Asset)」成了金融與區塊鏈圈最熱門的詞彙。
從綠電到碳信用,一切都可以「上鏈」,一切都可以「代幣化」。
但在 PACM 制度中,這些代幣若沒有主權支撐,就像在空氣裡刻字。
A6.4-STAN-ACCR-001 第 6 條明白指出: 所有執行單位(DOE)必須具備法律註冊地與獨立責任, 且所有驗證行為須受監督機構認可,才能被列入 A6.4 登錄系統。
這表示——
沒有國家授權、沒有 LoA、沒有 CA 的碳信用,即便被「上鏈」或「包裝成 NFT」, 在 UNFCCC 眼中仍是零。
因此,當有人告訴你:「這是未來的綠色金融革命」「這是RWA化的碳信用」——
請先問一句:哪個政府背書?哪個國家帳本登錄?哪個機構發 LoA?
若答不出,這就不是碳,是幻覺。
六、VCC的「貢獻」神話
不少企業仍堅持購買 VCC,理由是「表達對氣候的責任」。
這當然不是壞事,但問題在於—— 多數 VCC 專案的減排,根本無法驗證真實性。
在 Verra 與 Gold Standard 的早期案中,常見「重複計算」「虛擬基線」「未執行即核發」等爭議。
有的專案連一棵樹都沒種,就宣稱能吸收上百萬噸二氧化碳。 在舊體系下,這些誇大只能靠媒體揭露或學術報告糾正; 但在 PACM 體系中,這類專案根本無法通過 A6.4 驗證程序—— 因為它必須對應主權的 NDC 帳本,所有數據都得進入 dMRV(數位監測、報告與驗證)系統。
所以,如果有人還在販售「無主 VCC」並聲稱可抵換排放,
那不是永續行為,是金融誤導行為(Financial Misrepresentation)。
七、IFRS、ISO 與 CORSIA 的最後一擊
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體系中,永續揭露(S1、S2)已把碳信用納入財務治理範圍。
但 ISSB (永續準則理事會)明文規定: 企業只能揭露「合法且可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方可列入抵換或資產會計。
所有 VCC 僅能在 ESG 敘述中提及,不能入帳。
同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於 2024 年推出的 14068-1(碳中和標準)亦指出:
抵銷與中和必須建立在「合規碳信用」基礎上, VCC 若無永久性(permanence)與對應調整(CA),其抵換行為屬誤導。
在航空與航運領域,CORSIA 與 IMO 都已明定:
只有符合 Article 6 或經政府批准的碳信用,才可用於抵換。 這些條件直接排除了無主 VCC。
換句話說:
VCC 已被全球主要法制共同「除名」。
八、台灣的下一步:誠實地重建
台灣若要追上 PACM 的浪潮,必須同時完成三件事:
第一,政策銜接。
建立國家級的 NR (National Registry),明確區分 CCC 與 VCC, 並以 LoA 制度為核心,與國際 MRA(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對接。
第二,教育更新。
將 PACM、IFRS S2、ISO 14068 納入企業永續報告書與 ESG 教育, 讓業界理解「合法碳信用」與「宣傳性碳信用」的本質差異。
第三,清理市場。
針對仍以「碳權銷售」為名的投機性產品, 明確要求揭露其法源、方法學、登錄狀態與主權授權。 沒有 LoA 就不該使用「碳信用」之名。
九、沒有高完整性,就沒有高品質
這句話,是 A6.4 監督機構主席 Martin Hession 在 2025 年波昂會議的結語。
他說:「完整性不只是環保倫理,而是制度的存亡線。」
在台灣,若仍有人用「碳」作投機、炒作、包裝新金融商品,
那麼最終受傷的,不只是投資人,更是我們的永續信任。
沒有高完整性,就沒有高品質。
這句話不只是氣候治理的原則,也該成為台灣永續轉型的底線。
PACM 時代已經來臨。
不理解它的人,會被淘汰;誤用它的人,會被追責;
而理解它、遵守它的人,才有機會在未來的合規市場中生存。
【延伸閱讀與引用來源】
- UNFCCC Article 6.4 Mechanism Standards: A6.4-STAN-AC-002 (2025), A6.4-STAN-ACCR-001 (2025)
- CMA.6 Decision 17a/CP.28 (2024)
- IETA VCM Guidelines 2.0 (September 2025)
- IFRS S1/S2 (2023)
- ISO 14068-1 (2024)
- CORSIA Eligible Units List (ICAO, 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