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信神明的話,我的確覺得問題讓神明處理是最好的。
因為人通常用自己的方法只會越搞越糟糕,法律在人事上的界定雖然有點荒謬,但有一點其實還勉強沾邊,也就是關於他做的他賠償、你做的你處理的概念,只是這樣的概念核心其實也不同於肇責比例。
說真的事件不過就是二股能量在對撞糾纏,你幾趴、我幾趴是沒什麼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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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邊界
《來自地獄的法官》最後案件審判:25 年前連環殺人案過法律追訴期,應該怎麼審。
台灣在講廢死的時候,我並不贊成,不過對可惡之人判不判死的觀點有很大的翻轉:類比一下,稍早酒駕調高罰則的聲量我也身在其中,但這對於當事人二造雙方都不是公允的,就像有天你開車撞到人家死了,她的表妹跳出來說你人品很差應該關 20 年。
這其實就算是民粹:一,對方撞的人不是表妹,二,有問題的話應該請死者顯靈來談。
所以這個題目是這樣,就是說如果是親屬家人討公道的界線在哪,我目前是滿敢篤定大部分人對於死者要什麼,是一無所知的:死者很可憐沒錯、殺人犯很可惡也沒錯,錯的很多時候是不關我們的事,又或者,法律正因為視角不全需要講求證據。
那就讓神明來判準裁罰應該是更好,讓死者自己去說。
不過並不影響我死刑存廢的看法,我無法表示認同,做了這個決定之後承擔後果的多半不是這些少數人,法確實有它的能力,但不應該是這種傲慢跟找邏輯漏洞的展現:法可以不關第三人的事,不代表可以製造更多僅限於雙方討論的法律事務。
以尊重議題來看民粹確實有點愚蠢,並不尊重死者主觀意識;法也是,想干涉他人家務事就把該講的事情講清楚,傲慢也是一樣的糟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