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VCC/自願性市場不是法外之地,Verra 更不是「只是平台」——越像基礎設施,就越不能用平台話術免責
自願性碳市場(VCM)這幾年最荒謬的一句話,就是:「反正自願的嘛。」這句話的潛台詞是——既然不是法規強制,那品質可以打折、責任可以模糊、追溯可以隨緣。結果就會變成:碳信用被當成一種可以「買到正當性」的商品,而不是一種必須被證明、被核算、被治理的氣候工具。市場最擅長的,往往不是減碳,而是把不確定性包成安心感,把治理漏洞做成套利空間。
而 Verra(VCS)之所以會成為箭靶,原因其實很現實:它在市場上早已接近「事實標準」的基礎設施。當它的流程允許瑕疵、默許灰區、依賴形式審查,市場就會把那套寬鬆機制放大成「可複製的套利工廠」。可以說「是開發商造假」,也可以說「是 VVB 失職」;但如果制度設計讓造假更容易、讓失職代價偏低、讓買方能舒服地自我感覺良好——那制度提供者就不可能切割乾淨。真正要被追問的不是「誰幹壞事」,而是:制度是不是把壞事變成可量產、可外部化。
更麻煩的是:世界早就不是「自願市場可以自成宇宙」的年代。全球幾乎都是主權國家;而巴黎協議後,碳不再只是環保議題,它同時是「國家帳本 × 全球帳本」的核算秩序。在市場上說減了、移除了、抵了,最後一定會撞上硬問題:誰的 NDC?如何避免重複計算?國家登錄與授權在哪?在這個背景下,把 VCM 當法外之地,等於不尊重主權;把「平台中立」當免責盾牌,等於否認治理——而市場與監管最終會用折價、退場與信任崩盤來回覆。這篇文章要做的不是情緒宣洩,而是把責任拆成可檢驗的結構:個案如何發生、制度怎麼讓它可重複、以及要怎麼補洞到「不能量產」。
一、事件:
中國「政府批文真偽」不是小瑕疵,是合法性地基整塊塌掉——而且它揭示的是可複製的流程錯置
2025 年 12 月中旬,市場被迫直視一個很刺眼的治理現實:中國多個 AFOLU 造林項目因「政府核准文件真實性」重大疑慮,在完成品質控制審查(QCR)後被拒絕;更關鍵的是,相關單位在被拒絕前已大量簽發並進入流通與退休流程,後續才進入替補(replacement)與緩衝池處置等補救安排。
這件事的重點不在「最後拒絕了幾個案子」,而在於它把合法性(政府核准/關鍵授權)這種本該是「準入門檻」的二元條件(有/沒有),在流程上降格為「事後才可能被觸發」的風險事件:先讓單位成為可交易商品,再用事後程序止血。對買家而言,這不是抽象的制度瑕疵,而是實打實的「宣稱風險」:可能在合規、稽核或媒體追問時,才發現自己買到的是一段站不住腳的敘事。
而當市場報導指出 Verra 事後要求 VVB 必須對文件真偽採取更嚴格、可被追溯的獨立確認時,它同時也釋放出一個制度訊號:過去的門檻並不夠硬。
最殘酷的地方在於:一旦單位已被買、被退休、甚至被用於宣稱,信任損耗就具有不可逆性——補救能止血,但無法讓世界回到「從未發生」。
二、個案不是偶發,是把全球通病照到見骨:中國案揭示的再次的結構性失靈
把中國案當成單點事故,會得到一套最舒服也最沒用的敘事:「開發商造假 → VVB 失職 → 標準方事後處分 → 市場繼續跑。」這套敘事最大的問題不是“太兇”,而是太順——順到像一台幽靈碳信用量產機的 SOP:只要撐到簽發,後面再用制度語言補救。
中國案真正揭示的是流程邏輯的錯置:合法性(政府核准/授權)是二元門檻(有/沒有),理論上應該在註冊與簽發前就被卡死;但在實務上,它被降格成「事後抽查才可能觸發」的風險事件。結果就是市場先消化:先流通、先交易、先退休、先拿去做企業宣稱;出事再補救:替補、撤銷、公告止血。這不是治理,是把成本丟給買家與公共信任來吸收。
沒有合法性,土地自然沒有合法性;那碳信用到底從何算出來?
答案很冷——它當然「可以」從模型算出來、從反事實基線算出來、從文件堆裡算出來;但一旦土地權屬/用地許可/主管機關授權不成立,這些數字就不是「核算資產」,而是「敘事資產」:看起來像資產,實際上缺乏可執行的主權底層。再怎麼把 MRV(監測/報告/查證)做漂亮,都只是把故事印得更精緻,不會把它變合法。
更別裝「自願市場不談主權」。巴黎協議之後,碳不是品牌故事,是帳本秩序:合作減量與跨境移轉本來就牽涉各國如何記帳、如何避免重複計算,根本繞不開國家治理與一致性(尤其第 6 條的合作路徑,概念上就是在處理“國家之間如何認列與對齊”)。
所以真正的治理改造不是「出一件事修一件事」,而是把洞補到不能量產——把合法性與帳本一致性做成簽發前硬門檻:尊重主權、對齊國家登錄與核算秩序;不然市場遲早用最有效也最殘酷的方式逼改革:折價、拒買、退場。
三、VVB 不是路人,是制度的第一道關卡:
把在 VCS 這種架構裡,VVB(Validation/Verification Body)不是外包跑腿,它更接近碳市場的準公證人/準會計師:沒有它的查核與報告,宣稱進不了「可簽發」的宇宙。也因此,出事時把鍋全甩給 VVB,情緒上很爽,治理上卻只會讓系統繼續重演——因為沒有改到「第一道閘門」的結構。
這個市場最致命的設計之一,是把 VVB 放在典型的誘因錯配:受審者付錢給審核者。只要標準方沒有把「合法性」做成簽發前硬門檻,審核就很容易滑向「工業化、模板化、低摩擦」:文件像真的就過、求證成本能省就省、速度與通過率變成隱形 KPI。於是才會看到同一批 VVB 名字在事故現場高頻出現——那不一定代表共謀,但一定代表制度讓“偷懶”具備可重複性。
而 Verra 自己其實也承認:VVB 不只是「旁支問題」,它是制度前端的一部分。Verra 的公開說明就寫到:VVB 需要取得認可/認證,且 Verra 也會對 VVB 的資格狀態做停權/終止,停權的 VVB 不能出具 VCS 的驗證報告;同頁面也標註了 2025/03/25 的停權措施。
另外,在「中國稻作方法學」那波事件中,Verra 也曾對涉及的 VVB 發出不符合項要求與矯正時限,並表示若未提出足夠的矯正方案,將面臨暫停並進一步稽核其其他 AFOLU 案件。
這些訊號拼起來就是一句話:第一道閘門出現系統性缺口時,不能只靠事後公告“砍人止血”。
所以真正「可執行的追責」必須往前推一步:
- 停權只能止血;案件層可追溯責任才是治本。要把缺失分類、案源回溯、抽樣重審、整改結論公開到足以讓市場定價。
- 把查證標準拉回“證據鏈”而不是“文件鏈”。ISO/IEC 17029 是對驗證/查證機構的通用要求;ISO 14065:2020 是針對溫室氣體查證/驗證機構能力與要求的框架(並與 ISO/IEC 17029 串在一起);ISO 14064-3 則是查證/驗證溫室氣體聲明的規範與指引。
說人話:用 ISO 當尺,就別再把“政府核准/權屬/授權”當附件;這些本來就該是查證的「準入證據」,而不是事後被抽到才補交的作業。
四、為什麼總是那幾家?
CTI、TÜV Nord 的「高出現率」其實是供給鏈位置 、 誘因結構 、工業化審核的交集
先把話講清楚:名字常出現,不等於一定最壞;但名字常出現,通常代表它們在某些國家/案型裡是「主力通道」。在中國 AFOLU 爭議裡,Verra 針對稻作案群做品質控制審查(QCR)後,對涉案的 VVB(含 Shenzhen CTI 與 TÜV Nord)發出不符合項(non-conformity)與矯正要求,並明示若矯正不足可能面臨暫停稽核資格。Verra 這也被 Reuters 報導:Verra 拒絕中國 37 個稻作項目、指出方法與計算存在嚴重缺失,並要求對「超發」單位做補償(CTI 早在3/25/2025 就停權了)。
把這些訊號翻成治理語言,會得到三個很現實、也很不浪漫的理由:
1)案源集中:大 VVB 吃得下「大量案」,所以也最常出現在「大量事故」裡
中國 AFOLU(尤其稻作、部分林業)在某些時期是高供給量體。大型 VVB 有在地語言、訪查排程與文件產能,就會被開發商偏好選用。案子越多,事故統計上的可見度也越高(這是供給鏈結構,不是八卦)。
2)市場競爭的不是嚴謹,而是速度/成本/可通過率時,大 VVB 最容易被推成「量產型審核器」
當審核費用由受審者支付、又以交付速度與成本作為競爭槓桿,審核會自然滑向模板化、低摩擦、文件導向。這時候「logo 大」只代表覆蓋率,不代表每案都被制度逼著做到足夠深的外部求證。
3)真正該追的不是“哪家比較爛”,而是“同類缺失是否跨案重複”
要把爭論從情緒拉回治理,Verra 其實應該(而且市場也應該要求它)公開一套能定價風險的指標,至少三個:
- QCR 命中率/重大更正率:某 VVB 的案子被打回或重大更正比例是否顯著偏高?
- 缺失類型分布:問題是否集中在「合法性/授權/權屬」這種硬門檻?
- 跨案重複模式:同缺失是否跨不同開發商、不同專案反覆出現?
如果 Verra 只做「事故現場的停權/制裁」,但不治理「通道與指標」,下一次爆雷還是同一套劇本,只是換案型、換國家、換話術。
五、事後處置的治理審計:
中國「批文真偽案」把 Verra 的制度責任照到無處可躲
重點是「事後處置要變成永續治理回路」,那中國批文案最該被寫進制度教科書的,不是道德譴責,而是這個硬事實:
在合法性(政府核准/授權)仍未被前置硬卡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先被簽發、流通、退休,然後才被 QCR 或回溯審查否定。
外部報導整理了該案的核心數字與處置方向:涉及多個中國 AFOLU 造林項目(這一直是在中國NDC裡! DNA 知道被拿去用了嗎?2025年底了! 還能裝不知道嗎? )、在被否定前已累積簽發數百萬 VCUs;Verra 隨後要求替補(replacement)等補救,並啟動更大範圍的審查。
5.1 這種「事後補救」為何在治理上必然失分?
因為合法性不是風險事件,是存在資格。
批文真偽一旦站不住腳,背後常連動三件事:
- 土地/用地/林權的合法性鏈可能斷裂(土地不合法,碳信用到底從哪裡算出來?)
- MRV 再漂亮也只是把不合法的活動量化(把錯的地基算得很精準,仍然是錯)
- 買方的宣稱風險不可逆:單位若已退休、已進宣稱與報告,後續替補只能止血,無法讓世界 rewind。
5.2 真正「有用」的事後處置,應該長得像一條可重複運作的治理回路
不是出事才反應,而是出事之後把流程改到「下次沒法再量產」。最低配(但要真的做)至少四件事:
(1)不可逆註記 + 可追溯處置邏輯
對已流通/已退休的問題單位:建立不可撤銷的註記與一致處置規則(包含替補、撤銷、宣稱風險揭露指引),避免「換皮就消失」。
(2)把“合法性/授權”升級成簽發前硬門檻
政府核准/關鍵授權文件這種 binary 條件,必須在註冊/簽發前完成獨立求證,不能再把它放在「抽到才處理」的 QCR 邏輯裡。
(3)把 QCR 從抽查工具,改造成風險引擎
高風險案型(AFOLU、土地/權屬敏感、文件依賴重、爭議訊號多)要變成:必抽、常態抽、第二審預設開啟——而不是「風平浪靜就放行」。
(4)把 VVB 責任從公司層,推進到案件層
Verra 在稻作案已展現「可以對 VVB 開刀」:QCR 後拒絕案群、對 VVB 發出不符合項與矯正要求,並設計性能監測(VVB Performance Monitoring)來降低重演機率。
但下一步必須更硬:回溯案源、抽樣重審、公開缺失分類與整改結論,讓市場能定價,而不是只能靠爆料做風控。
全球早都是主權國家;巴黎協議之後,碳信用不是品牌故事,是帳本秩序。
不把「主權、合法性、帳本一致性」做成簽發前門檻,市場就會用最殘酷也最有效的方式逼其改革:折價、拒買、退場。都這時了,難到對主權帳本還在裝不知道嗎? 別裝了!依ISO 14065, 14064-3 來查證! PA 巴黎協議都沒有人看過? 素質有這麼差嗎? 當中國政府是裝飾嗎? 也對中國主權,也遵重一下!
六、從個案走到通案:
為什麼「幽靈碳信用」會一再爆?
因為它其實是可工業化量產的風險組合
中國批文案把「合法性要前置」照得超刺眼,但它不特別;它只是把 VCM 長年累積的兩種通病,放到同一張 X 光片上:問題不是某案倒楣,是整套供應鏈可以複製同樣的錯。
通病 A:量化不確定性被商品化(尤其靠反國家法定基線的案型)
只要一個單位的價值高度依賴「如果沒有專案,本來會發生什麼」這種反事實推估,就等於把信用做成敘事資產:故事講得越兇、基線拉得越高、額度越好賣。這不是道德瑕疵,是激勵設計。
《衛報》對雨林避免毀林類碳信用提出「大量可能沒有對應到真實減排」的爭議,本質上就是在打這個結構:反事實基線越主觀、越能被操作,信用越像故事而不是核算。
通病 B:治理與合法性被降級成「文件合規」
這個病灶更恐怖,因為它不需要壞人。只要流程允許「文件看起來像"真的就先過"」、允許「事後抽查再說」、允許「責任停在公告與停權」,那風險就會被制度性地推給市場先消化。
結果以為在交易「減排/移除」,其實常常在交易「一套沒有被主權治理與可稽核證據鏈撐住的敘事性碳額度」。
把 A + B 疊在一起,就得到幽靈碳信用最典型、也最可怕的量產配方:
(高不確定性量化)+(土地/權屬/批文等高治理敏感度)+(審核誘因錯配)+(資訊揭露不足)= 可被工業化複製的信用風險。
可有想過「文件沒有合法性…土地自然沒有合法性,那碳信用是從何算出來的?」其實就是最致命的!
在 AFOLU/土地型案子裡,土地/權屬/批文不是附檔,是必要的「存在資格」。
如果合法性沒被確立,那後面所有碳數字(基線、監測、簽發)都變成一種很荒謬的行為:在一塊主權上都站不住腳的土地上,做出一套看起來很精準的會計。
這就是為什麼「先發後查」不是瑕疵,而是把碳信用做成可流通的治理泡泡——泡泡破掉時,成本由買家、社區、以及整體氣候誠信吸收。
與其放任、再用公告止血,不如從根源解決——把主權與帳本一致性做成硬門檻
「Verra 與印尼簽 MRA」這種方向,本質是在做一件對的事:讓市場的信用生成,回到主權規則與國家/全球帳本一致性之內,而不是讓私人標準在外面自己發幣、出事再補洞。
在《巴黎協議》後的世界,碳不是「自願市場自己的小宇宙」,而是會撞上主權核算與帳本秩序的硬牆;撞到的那一刻,市場處理方式只會更殘酷:折價、拒買、退場。
七、為什麼Gold Standard(GS)可以這樣作?
GS 的流程設計比較願意把「外部監督」跟「爭議處置」做成日常機制,而不是等爆雷才啟動救火模式。這會讓它在賣方眼中比較麻煩、比較慢,但在買方眼中——看起來更像一套能活在主權化世界裡的治理系統與品質保障。
1) 它把「申訴」當成制度零件,不是公關事件
GS 明確要求專案要有申訴機制,而且不處理申訴就可能無法取得或維持認證——這不是口號,是資格條件。
更重要的是,它把「Open / Closed grievances」跟「Deregistration」放到公開頁面上,等於把爭議處置變成可追蹤的制度紀錄,而不是只靠新聞爆料才知道哪裡出事。
2) 它接受「治理摩擦力」,而不是追求零摩擦的量產
GS 的官方標準介紹直接把「在地利害關係人諮詢(local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s)」寫進核心要求之一,強調受影響的人要有機會對專案設計提供意見。
同時,它也把相關的「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and Engagement Requirements」等文件放在公開文件庫裡,這種設計邏輯就是:寧可流程麻煩一點,也要讓『被影響的人』進得來制度。
3) 它把「第二層把關」制度化,而不是把一切都押在第一線審核者
GS 針對驗證/查證(Validation/Verification)與相關機構(VVB)的規範文件是公開可取得的——這很關鍵,因為市場要能評估「審核到底被制度逼到多嚴」。
另外,GS 在公開的申訴頁面裡也提到秘書處會依內部 SOP 做 QA/QC(品質保證/品質管制)等動作,意思是不是只靠前端審核報告,後端還有制度化的品管邏輯。
4) 它的透明度比較像「可定價的治理」,不是「相信我」
GS 把「發生爭議時怎麼處理、哪些案子正在處理」放到公開頁面,這會產生一個很現實的效果:市場可以把風險定價(至少不像黑盒子只能靠小道消息)。Gold Standard
Verra 的核心問題其實就是:當制度的透明與前置門檻不夠硬,買家只能靠爆雷做風控——那不是市場,是賭場。GS 這種「把處置連續性公開化」的設計,至少比較接近務實的氣侯治理。
GS 不是因為比較「善良」才看起來更可靠,而是因為它比較願意付出完整性成本:把申訴、透明、文件要求、以及制度化品管做成常態流程。
八、寫給「正在被騙或快要被騙」的買家三條風控鐵律 :
風控一:把「可用於宣稱」當成金融風險,不是行銷素材。
買碳不是買一張「道德免死金牌」,買到的是一段未來可能被查核、被挑戰、被要求更正揭露的風險敞口。中國批文案已經示範過最殘酷的版本:單位先簽發、先流通、甚至先退休,最後才在品質控制審查(QCR)後被拒絕並要求替補——對買家來說,這不是故事,是資產品質回溯風險。
所以買家至少要先把宣稱語言「鎖死」:到底在講 offset(抵換) 還是 contribution(氣候貢獻)?混用就是自找麻煩。VCMI 的 Claims Code 之所以存在,就是要把「怎麼宣稱才不誤導」寫成可以被檢核的規則,而不是憑行銷部門的靈感。
風控二:看到「政府核准文件」四個字,不要只問「有沒有」,要問「誰獨立求證、證據鏈在哪」。
這點不用吵哲學,Verra 自己就用制度語言承認了:在中國案之後,Verra 要求 VVB 必須獨立確認政府核准文件真偽、並提交證據。翻譯成人話就是:以前的門檻不夠硬,現在才補課。
買家最低限度要拿到一條能「被追溯」的三段式證據鏈:
- 法律/授權鏈:是哪個法規框架下的土地、林權、用地許可、主管機關核可?(不是 PDD 上寫一句「符合當地法」就算)
- 外部求證鏈:誰向哪個政府單位做過獨立求證?留下什麼可核對的紀錄?
- 帳本一致性鏈:這批單位會不會撞上國家登錄、主權核算、避免重複計算的要求?(巴黎協議後,帳本不是裝飾)
只要「合法性」還不是註冊/簽發前的硬門檻,它就永遠會變成「爆雷後補交作業」——而補交救不了已經出海的信用。
風控三:不要迷信大牌 VVB;大牌只代表覆蓋率,不代表每一案都嚴謹——重點是制度有沒有逼它嚴謹。
Verra 在中國稻作案中,直接對多家 VVB 採取停權/限制措施。這件事本身已經把「看 logo 就安心」打到破防:大牌會翻車不是陰謀論,是市場現象。
買家該看的是制度訊號而不是品牌幻覺:
- 高風險案型(AFOLU、土地權屬敏感、文件依賴重)是否內建第二審/常態抽查?
- 標準方是否把審查狀態、整改要求、證據類型揭露到足以讓市場定價?(看不到=就該直接折價、讓其自市場言淘汰)
- 市場正在往更硬的完整性門檻靠攏:例如 ICVCM 的 CCPs 企圖把「治理、透明、追蹤、量化嚴謹」變成可評鑑門檻;而 Reuters 報導也提到,ICVCM 的計畫層級認可擴及市場大宗,下一步會往方法學層級審查推進。
結語 :
Verra 的制度責任不是「說幾句改進」就能下莊——它得證明自己能把幽靈碳信用打回「不可量產」真實的可持續氣侯治理平台
先講一句很現實的:Verra 這波處置裡,重點真的不是「有沒有道歉」。因為在 2025/12/12 的公告裡,它的語氣是「嚴正看待、拒絕、啟動審查、要求替補、調整緩衝池」,很難看到對市場外部成本的直接承擔式表述。
而這正好凸顯「制度責任」的本質:不是情緒管理,是治理機器要不要換引擎。
把 Verra 比喻成「央行+交易所+會計師公會」的混合體,為什麼準?因為它不是政府,卻握有準公權力效果:誰能把敘事變資產、誰能把資產變宣稱、誰能把宣稱變名聲。
在這個位置上,「平台中立」不是護身符;越像基礎設施,就越不能用平台話術免責。
真正殘酷的判決其實只有一條:
只要制度仍允許把「治理與合法性」降級成文件遊戲,幽靈碳信用就一定會再生。
中國批文案就是硬示範:4 個中國 AFOLU 造林項目在被拒絕前已簽發到 4.42 million VCUs,其中相當部分已流通或退休;Verra 事後才透過 QCR 介入,並提出替補與緩衝池處置。
更關鍵的是,它在同一公告裡把「VVB 必須獨立確認政府核准文件真偽」硬寫進去——這句話等於承認:過去入口不夠硬,才會出現「先發後查」這種把風險丟給買家與整體氣候誠信吸收的流程。
所以問題不是「有沒有處理」,而是:
- 能不能把合法性/授權/證據鏈變成簽發前的硬門檻,而不是靠事後抽查才觸發?
- 能不能讓 VVB 的失職不再是「出事才砍人」?中國稻作案中 Verra 對多家 VVB 採取停權/限制,本身就說明「大牌也會翻車」是制度現象,不是偶發八卦。
- 能不能讓市場「看得見風險、定得了價」:被點名的單位、已退休的宣稱風險、替補邏輯、不可逆註記——都要可追溯,而不是公關止血?
而「全球主權化+巴黎協議帳本秩序+企業揭露變嚴」的時代,這不只是名聲問題,是資本折價問題:市場最後會用最務實的方式表態——折價、拒買、排除、轉向更硬的完整性門檻。這不是輿論,是風控。
ICVCM 之所以重要,就在於它把完整性要求(治理、透明、追蹤、獨立查證、避免重複計算等)寫成可被評鑑與貼標籤的門檻邏輯:Verra 不硬,就很難被貼上「高完整性」標籤,市場自然就會用價格與採購政策把其往邊緣推。
Verra 的制度責任不是「改進聲明」;而是把入口硬化到「幽靈碳信用不能被量產」。
尊重主權、對齊國家與全球帳本、把合法性與證據鏈前置化——這才叫永續治理;不然就只是危機公關,下一次爆雷只是在排隊而已。
參考來源:
Verra 官方
- Verra(VCS)|2025/12/12|Serious Allegations Prompt Verra to Reject China Projects and Launch Broader Reviews
用於:4 個中國 AFOLU 項目被拒、QCR 事後介入、已簽發 4.42 million VCUs、在市場/已退休量、replacement、buffer pool contribution、以及「VVB 必須獨立確認政府核准文件真偽」等關鍵論證。 (Verra) - Verra(VCS)|2025/03/25|Verra Suspends VVBs Involved in Rice Cultivation Projects in China
用於:Verra 對涉案 VVB(含 CTI、TÜV Nord 等)採取暫停/限制措施,支撐「第一道閘門出現系統性缺口、不能只停在公司層處分」的治理論點。 (Verr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