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力與做決定(三):威廉.詹姆士與「真實的抉擇」〉2026-01-27
在先前的文章裡面,我們透過對「自由意志與決定論」這個經典形上學爭論的梳理,說明了「動用意志力」與否的關鍵在於:個人在行動時,是否具備「有意識、主動行動」的主觀經驗。
在這個意義上,那種常見的「不要依賴意志力」勸告變得愈加站不住腳,因為對一段長期經營的自主生活來說,「盡可能排除有意識行動」的提議,不會是真正理想的答案。
為了達到某種理想生活,我們需要做選擇,需要有意識的行動,這也意味著:我們需要動用意志力。但意志力的使用並不是只有像傳統以為的那樣,是在「對抗欲望」或「硬撐」,所謂的「做選擇」也不是在「諸多不喜歡之中挑一個尚可接受的」,而是主動做決定並承擔自己決定的結果。
於是,為了回答意志力如何體現在生活之中,我們需要先面對的問題是:何謂「真實的抉擇」?哪些時候,我們不是「假裝在選」,而是真正做出了主動、且帶來重大影響的抉擇與行動?
很多時候,我們其實沒有在選
在人的一生之中,我們會面臨大大小小的無數選擇,但這些廣義的「選擇」,彼此之間對我們人生的意義有很大的不同。有些選擇影響重大、有些選擇差異甚微;有些情況我們不知不覺便做出選擇,也有一些情況乍看之下有選擇,其實我們根本沒得選。
譬如小時候,在學校或家庭裡面,我們不時會遇到一些「假裝在問你」的問題,像是「你要不要來寫作業了?」、「你什麼時候要寫作業?」,這些問題並不是真正想要知道你的意願,只是在用問句要求你去做特定的事,並沒有真的給你「不寫」的選項。
又或者,有些人晚餐時間習慣從YouTube首頁上,諸多其實並不真的感興趣的影片中挑一部配飯,雖然好像花了很多時間在「挑」,但最終也不見得有做出符合自己意志的選擇。
為了區分一個選擇是不是「真實的抉擇」(genuine option),被譽為「美國心理學之父」的實用主義哲學家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在〈相信的意志〉(”The Will to Believe”)中提出了三個判斷條件,只要三個條件都符合,這個抉擇才能夠被看做一個「真實的抉擇」。
「真實抉擇」的三個條件
首先,這個抉擇「包含的全部假設對你而言都要是活的而非死的」。詹姆士舉了一個宗教信仰的例子,對於他課堂上的美國大學生而言,成為穆斯林、神智論者或東方宗教的信仰者並不是一個「活的」選項,但成為基督徒或不可知論者則都是有可能的。
或者如果我們以當前台灣人民的政治光譜來說,很多選舉對部分選民來說可能都不是「真實的抉擇」,因為「投票給相反立場政黨的政治人物」對當前許多選民來講幾乎是完全不可想像的,所以根本無需做選擇(或說想選也沒得選)。
第二,這個選擇必須是「受迫的,而非無可避免的」,例如「要不要帶傘出門?」,除了帶傘和不帶傘之外,當我們可以選擇不出門時,「帶傘」問題就不是真正受迫的,因為只要不出門就根本不必選。前面提到的寫作業問題也是如此,對那些被強迫寫作業的小孩來說,他們真正想選的很可能是不寫作業,而不是現在寫或等一下再寫。
第三,詹姆士認為這個選擇的結果必須是「重大的,不能無足輕重」。譬如「走路時先踩左腳還是先踩右腳」,只要你真的走路,你勢必需要面對這個「二選一」,但詹姆士認為這並不能被稱之為真實的抉擇,因為對個人而言(除非其中一隻腳受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選擇哪一個其實無關痛癢,我們通常也不會有意識地做這樣的選擇。
透過我們的「情感本性」做出決斷
詹姆士認為,當我們遭遇到一個「就其本性而言無法在知性基礎上被決斷」的真實抉擇時,我們必須動用我們的「情感本性」做出決斷,即便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冒著可能會犯錯或後悔的風險。
這種做出行動的決斷雖然帶有冒險性,但有時也會為我們帶來實踐上的益處,譬如運動員相信自己有機會取勝而更加努力訓練、並且更願意在賽場上做出具挑戰性的動作,這讓他的勝算更大,讓他的信心如自我實現的預言般,自我強化得更有力量。
回到意志力使用的問題上面,如果說我們能夠同意,意志力是關於主動選擇、有意識的行動。那麼,意志力的行使就必須要關聯到真實的抉擇。換句話說,必須存在有一個以上「你想要選的選項」、這個選擇對你而言是重要的,且你不得不(透過情感本性)做出選擇。
如同自由意志的相容論者能在決定論的世界中,看見個人行使自由意志的主動性。當我們從種種真正對自己而言具有吸引力的趨力或行動選項中做出選擇,堅持走往特定的道路時,我們也能體現出一種獨特的「意志力體驗」。
在後續的文章裡面,我會沿著「真實抉擇」繼續討論個人如何「做選擇」,透過馬拉松跑者的例子,進一步思考這種「意志力體驗」,指出意志力其實是一種讓我們在不同的時間尺度中穿梭、聚焦的自我調控機制,以此說明一種有別於傳統說法、且個人可以實踐的意志力使用模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