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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CDR 2.0 與 採購原則:如何校正,台灣把微軟買 CDR 當「抵換」的「系統性誤讀」而自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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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cutive Summary

台灣市場把碳移除(CDR)視為「買來抵換」的習慣性解讀,短期看似便利,長期卻會在三個層面累積制度與聲譽風險:

  1. 物理層面(是否真從大氣移除、封存多久、是否可監測與可追責);
  2. 企業會計與揭露層面(能否在投資人可用的揭露框架下清楚呈現、避免用「淨排放」掩蓋「總排放」);
  3. 主權/國家帳本層面(跨境交易與主張是否涉及對應調整、避免雙重計算、能否被國家清冊與國際規則接受)。

這三圈缺一不可,而全球市場正在用「揭露規範+交易制度+可融資合約」把它們強行推向交集。

對台灣最具啟發性的兩個外部參照,是

  • Microsoft 的 CDR 採購與主張架構:把重心放在淨負排放的可驗證性、耐久性(permanence)、漏洩與生命週期碳帳(LCA),並要求 MRV 計畫與獨立審查;同時提出「雙帳本」觀念,主張企業對 CDR 的揭露應能連結到其發生地的國家會計/NDC 邏輯,否則跨市場主張仍可能需要《巴黎協定》第 6 條的對應調整。
  • Carbon Direct 的 CDR 2.0 框架:指出 CDR 1.0 為何常「承諾很多、交付很少」,並提出五大支柱(技術成熟度、專案保證、標準化、可融資合約、交易便利)把 CDR 從「買承諾」拉回「買績效」,核心就是讓專案能過 FID、能被金融機構承認、能交付可審計的噸數。

2026–2030 很可能是三圈開始收斂的第一個「制度窗口」,原因並不浪漫:台灣資本市場將分三階段強制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上市櫃公司必須在年報專章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而 IFRS S2 對「淨目標、總排放與碳權使用」的揭露要求,會迫使企業把「我買了什麼、用來做什麼主張、信用品質與耐久性假設是什麼」講清楚,讓「把 CDR 當簡單抵換」的敘事空間快速縮小。

同一時間,Greenhouse Gas Protocol在 2026-01-30 發布 Land Sector and Removals Standard,首次把「CO₂ 移除(含技術移除)」納入更一致的企業盤查與報告方法學,並預告 2026 年第二季將發布配套 Guidance,這會把「移除的定義、邊界、可追溯性、永久性與逆轉」推向更可查核的主流會計語境。

台灣要對齊高完整性 CDR,不是要「叫大家不要買碳」,而是要把市場從「抵換思維」升級為「中和剩餘排放(neutralizing residual emissions)」與「氣候貢獻(contribution)」的治理語言先減排、再用高耐久移除處理不可避免的剩餘排放;並且在採購、合約與揭露上,把可驗證性、耐久性、逆轉風險與(必要時)主權帳本相容性納入最低門檻。

研究問題與分析框架

本報告回答兩個核心問題:

  1. Microsoft CDR 2.0 與 採購原則,如何在方法論與治理語言上矯正台灣把 CDR 視為「簡單 offsets」的普遍誤讀?
  2. 在 2026–2030,物理移除、企業會計、主權帳本這「三圈」透過哪些機制可能開始收斂,並對台灣造成哪些必然的制度壓力?

分析採用「三圈模型」:

  • 物理圈(MRV / LCA / durability / reversal)、
  • 企業圈(會計與揭露:IFRS/ISSB、IFRS S2)、
  • 主權圈(國家清冊與國際交易規則:Article 6、對應調整、登錄系統)。Microsoft 的「雙帳本」論述提供了把三圈串起來的可操作語言,

而 CDR 2.0 提供了把「品質要求」落到「交易可交付」的合約與融資工程。

Microsoft 採購原則與 CDR 2.0 五支柱

Microsoft CDR 採購原則的可操作重點

Microsoft 的 CDR 採購文件把「買什麼」定義得非常工程化:

它把碳移除視為達成 carbon negative 目標的關鍵手段之一,並把採購流程設計成「先門檻、再盡職調查、再談合約」。具體上,文件明確要求:

  • 「淨負排放」必須是生命週期基礎(lifecycle basis),並以強健碳會計證成;
  • 專案要能對耐久性(durability/permanence)提出可辯護主張,並處理漏洩;
  • 供應方需提供第三方 LCA 或等效資料(如 LEIF)、MRV 計畫,以及可以接受獨立審查的科學與文件基礎;
  • 並把「環境正義」與避免社會/環境傷害納入最低門檻。

這裡的關鍵不是「寫得很嚴格」而已,而是它把台灣最常混淆的點切開:Microsoft 明確寫出「project types(in all cases, removal only)」—採購標的是移除,不是避免排放的 credits。這種語言一旦變成主流買方共識,市場自然會把「offset 買賣」與「移除採購」拆成兩個不同的商品宇宙

同時,Microsoft 也坦白承認高耐久解方供給有限且昂貴,需要多年度需求承諾、直接投資與政策支持來降成本,並指出自然解方在品質上面臨挑戰、移除不是可跨類型直接比較的單一商品。這些陳述對台灣很重要:它們是在告訴市場「不要再用 offset 的價格直覺與交易模式去想 CDR」。

Carbon Direct 的 CDR 2.0 五支柱與「從承諾到交付」

CDR 2.0 的問題意識非常直白:為什麼有些 CDR 專案即使拿到前期承諾(forward commitments),仍然無法交付?該框架把原因歸納為:前端工作被壓縮、合約設計失配、缺乏具約束力的 offtake,導致專案在 FID(final investment decision)前被卡住。

為此,CDR 2.0 提出五大支柱:

  • technical readiness(技術成熟度)
  • project assurance(專案保證)
  • standardization(標準化)
  • bankable contracting(可融資合約)
  • transactional ease(交易便利)

並補上一個非常金融化的行動議程:如何為 project assurance 提供資金、如何設計風險相符的資本分層、如何用 take-or-pay offtake 支撐專案融資。

對台灣「把 CDR 當 offset」的誤讀,CDR 2.0 的矯正力在於:它把 CDR 定位成需要專案金融(project finance)語言的基礎設施,而不是一次性買賣的抵換商品。只要市場開始用「可融資、可交付、可審計」來衡量,一大批「只是換一張證書」的交易就會自然失去正當性。

「碳中和的Offset」 與「中和剩餘排放」的差異

兩種框架、兩種責任順序

台灣常見的理解是:「我排放→我買碳權→我就碳中和」。這是典型 offset mental model。它的核心是用可交易工具在宣稱上把排放「對沖」掉,實務上容易滑向成本最小化與品質下修。

相對地,「中和剩餘排放量neutralizing residual emissions」的邏輯是:

先以減排把價值鏈排放壓到非常低的殘餘水準,再用高耐久、永久移除(permanent removals with storage)去處理最後那一段不可避免的剩餘排放,且只有在更嚴格條件滿足時才能被視為達成 net-zero。這不是語言潔癖,而是責任排序。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 的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明確寫到:在達成長期目標並把排放削減到 90% 以上之後,必須用永久碳移除與儲存去中和剩餘排放,企業只有在完成長期目標且中和剩餘後才算達成 net-zero。

IFRS S2 對「offset 敘事」的結構性壓縮

更殘酷的是:就算企業想用 offset 敘事混過去,IFRS S2 的揭露邏輯會直接把模糊空間關起來。IFRS S2 明確區分「gross」與「net」目標,並指出 net 目標是「gross 目標減去 planned offsetting efforts(例如使用碳權)」,而且如果披露 net 目標,必須同時披露 gross 目標,不能用 net 目標遮蔽 gross 資訊。同時,標準要求企業揭露使用碳權達成 net 目標的計畫細節:依賴程度、驗證/核證機制、碳權類型(自然型或技術移除、減量或移除),以及理解碳權可信度所需的其他因素(例如 permanence 假設)。

換句話說:在 IFRS S2 世界裡,「我買了碳權所以我淨零」會被拆解成一連串尖銳問題:你靠多少?是 reduction 還是 removal?耐久性假設是什麼?你怎麼證明完整性?這正是 2026 之後台灣市場會被迫面對的問責語言。

簡化示例:同樣買碳,但主張完全不同

下表把兩種框架的「主張結構」與「風險結構」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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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圈模型:物理移除、企業會計、主權帳本

三圈的「交集」是什麼

Microsoft 在其 CDR Accounting 文件中提出一個極具操作性的比喻:排放會同時出現在企業帳本與國家帳本;同理,企業採購的碳移除也應能在兩個帳本上被定位與交叉參照(cross-reference),以提升透明度並降低(即使是無意的)重複計算風險。更進一步,該文件指出:若排放受第三國合規碳市場制約,企業未必能把其他國家的 CDR 噸數套用到該市場,除非取得《巴黎協定》第 6 條的對應調整;並建議企業在有直接碳市場暴露時,考慮在相同碳市場地理範圍內尋找移除,以降低制度落差。

這段論述,其實就是「三圈模型」的語言化:

  • 物理圈:你到底移除了什麼、存在哪裡、存多久、怎麼證明?
  • 企業圈:你怎麼在投資人可用的揭露框架中呈現?
  • 主權圈:你的主張會不會撞到國家清冊、NDC、或跨境交易規則?

物理圈:MRV、耐久性、逆轉與生命週期邊界

物理圈的核心不是「有沒有技術」,而是「能不能被審計」。在 Microsoft 的採購文件中,淨負排放(net-negativity)要用生命週期碳會計證明,並要求 MRV 計畫與第三方 LCA/等效資料;同時把耐久性(durability/permanence)、漏洩(leakage)與獨立科學審查列為採購門檻。

Carbon Direct 的高品質 CDR 準則把「品質」總結成六項跨路徑原則:社會傷害與正義、環境影響、額外性與基線、MMRV、耐久性(含逆轉風險緩解機制)、漏洩。這讓物理圈可被標準化成審查清單,而不只是敘事。

更關鍵的制度推力,是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在 2026-01-30 發布 Land Sector and Removals Standard:首次提供方法學讓企業在溫室氣體盤查中量化、報告與追蹤土地排放、CO₂ 移除與其他指標,並且也涵蓋技術性 CO₂ 移除(例如 DAC)與地質封存;同時預告配套 Guidance 將於 2026 年第二季發布。這意味著物理圈的「移除定義、邊界、可追溯性、永久性與逆轉」會越來越被主流企業盤查方法學納管,而不是留在自願市場的灰區。

企業圈:會計與揭露如何迫使「語言清算」

企業圈的收斂力量主要來自揭露制度。IFRS S2 對碳權的要求尤其直指「offset 模糊敘事」:它要求企業清楚說明達成 net 目標對碳權的依賴程度、碳權類型(自然/技術、減量/移除)、驗證機制,以及 permanence 假設等影響可信度的因素;並要求 net 目標不得遮蔽 gross 排放。

這對台灣不是抽象規範: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已公告上市櫃公司將自民國 115 會計年度起,依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並在年報以專章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第一階段 115 起、第二階段 116 起、第三階段 117 起)。也就是說,2026–2028 會是台灣企業圈快速「制度化」的時間帶。

主權圈:Article 6、對應調整與登錄系統的可追溯性

主權圈的焦點是「避免雙重計算」與「主張權」。在 Article 6.2 的指引決議中,締約方需以確保透明、準確與一致的方式適用對應調整,並使合作方法不導致跨國排放淨增加。在 Article 6.4 的登錄程序文件中,也明確定義「first transfer」會觸發 HP, host Party 的對應調整,並描述登錄系統如何與締約方登錄與中央平台互通以確保避免雙重計算與可追溯性。

對台灣而言,主權圈還有一個結構性現實:Ministry of Environment 在英文新聞稿中明確寫到「台灣不是氣候公約締約方」,但自願遵循其規範。這代表台灣企業若購買跨境 credits 並企圖做強主張,必須更謹慎處理「主權帳本相容性」:不是台灣能不能做,而是主張一旦進入跨境供應鏈/投資人審視場域,就會被問到「你如何避免與 host country 的 NDC/清冊、或未來 Article 6 對應調整邏輯衝突」。

三圈模型的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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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模型的「雙帳本」基礎可參照 Microsoft 的 CDR Accounting 對企業帳本與國家帳本連結的論述,以及 Article 6 對應調整與登錄追蹤的規則脈絡。)

2026–2030:三圈可能如何開始收斂

收斂不是自然演化,而是被「四股壓力」逼出來

收斂的推力可用四個機制描述:

  1. 揭露強制化(企業圈→拉住語言)。台灣將分階段強制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並納入年報揭露,意味著「買了什麼碳權、靠多少、品質與耐久性假設」會進入可查核的投資人資訊場域;同時 IFRS S2 要求 gross/net 分離揭露,也會讓企業難以再用「淨」敘事掩蓋減排不足。
  2. 方法學納管(物理圈→變可審計)。GHG Protocol 的 Land Sector and Removals Standard 把土地與技術移除納入更一致的盤查框架,並把 permanence、逆轉、可追溯性要求制度化;配套 Guidance 預計 2026 年第二季發布,會加速企業盤查與移除主張的標準收斂。
  3. 登錄與對應調整基礎設施(主權圈→變可追蹤)。Article 6.2 對應調整與 Article 6.4 登錄程序把「何時視為 first transfer、何時觸發對應調整、如何避免雙重計算、如何互通」推向可執行的數據基礎設施。當這些系統逐步成熟,自願市場那些「不連國家帳本」的強主張會越來越站不住。
  4. 市場端的「可交付性」革命(CDR 2.0 →把交易變成工程)。CDR 2.0 把 CDR 的問題定義為「FID / PDD 前卡死」與「缺少可融資 offtake」,並要求以 project assurance、bankable contracting、take-or-pay 等機制降低交付風險;這會把買方從「買憑證」推向「買可交付的噸數」。

2026–2030 的關鍵路徑:從「主張」到「可被承認的主張」

更精準地說,三圈的收斂會走向「主張分層」:

  • 層級 A:氣候貢獻(contribution)
    企業出資促成移除,但不宣稱用於抵換特定排放義務;更強調透明揭露移除發生地與噸數。Microsoft 主張把 CDR 的揭露連回「地理帳本」,就是在把 contribution 的敘事做成可審計的格式。
  • 層級 B:中和剩餘排放(neutralizing residual emissions)
    企業在深度減排後為 net-zero 年度的殘餘排放負責,要求永久移除;這是對內部路徑的最終責任,而非用 credits 取代減排。SBTi 的定義提供了全球買方共同語言。
  • 層級 C:合規/跨境可主張(需要主權圈一致性)
    一旦涉及合規市場、跨境交易或「可在第三方制度下計入」的主張,就會碰到 Article 6 對應調整、登錄追蹤與避免雙重計算要求。

2024–2030 制度里程碑(含台灣)時間軸表

下表把已發生/已公布的制度節點與「合理可推估」的收斂節點並列;推估部分以「可能」表述,避免把不確定性寫成既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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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軸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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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碳費與揭露時程、GHG Protocol LSRS 發布日與 Guidance 預告、CDR 2.0 發布月份,以及 Article 6 的登錄/對應調整基礎脈絡,分別見相關一手資料。)

台灣情境:市場認知、政策缺口與為何「offset 視角」會錯

台灣的制度語言如何強化「把碳當抵換」的理解

台灣並不是「沒有管」,而是管的方式讓市場更容易把碳信用理解成抵換工具:

  • 碳中和指引把「抵換」寫進流程
    環境部對外說明碳中和是排放與移除達成平衡,並指出包含採取「抵換」方式補償排放;指引並明確規範企業宣告碳中和需遵循三大核心階段:盤查、減量、抵換。在操作層面,指引要求揭露「減量後採取抵換之淨排放量」及抵換減量額度來源與註銷情形,這使得企業很自然把「中和」等同「買額度註銷」。
  • 碳費制度允許用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等同把碳信用嵌入稅費機制)
    環境部說明碳費配套時,已設定收費對象可用自願減量專案與抵換專案的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並有扣除上限),並允許一定比例的國外減量額度扣除(需主管機關認定)。這種設計把碳信用直接功能化為「抵扣工具」,市場自然更難區分「抵扣碳費」與「中和剩餘排放(需永久移除)」的差異。
  • 法規與平台延續「抵換專案」語彙
    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用語定義中,明確把早期的「排放額度抵換專案」與自願減量專案、先期專案等並列於「減量額度」概念之下,並把負排放技術、碳匯等納入規範語彙。同時,環境部亦建置「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台」,把「減量/增匯」成果註冊與取得減量額度的流程制度化。
  • 交易端以「碳權」語言快速市場化
    Taiwan Carbon Solution Exchange 的官方網站將自身定位為協助企業永續淨零的關鍵推手;而交易與教育材料中亦把自願性碳市場與「抵換/減量額度」並置,並討論其用於扣抵碳費等用途。

以上制度語言累積的結果,是台灣市場很容易把「買碳」視為:買一個可註銷的工具→完成碳中和宣告→達成淨零。這條路徑在「offset」框架下或許成立,但一旦進入 2026 之後的揭露與國際審視語境,就會出現系統性錯位。

為何台灣的 offset 視角在 2026 後會更危險

  1. 企業揭露會逼你把「抵換」講成可被投資人審視的細節。IFRS S2 不只問「你用不用碳權」,還要你交代:用哪類、是 reduction 還是 removal、permanence 假設是什麼、可信度如何理解;並要求 net 目標不得遮蔽 gross 排放。當台灣監理要求上市櫃公司分三階段納入年報揭露時,企業再用「簡單抵換」敘事就等於主動把自己送進「揭露與確信」的高風險區。
  2. 主權帳本會讓跨境 credits 的「主張權」變成硬問題。Article 6.2 對應調整與 Article 6.4 登錄規則,正在把「first transfer、對應調整、避免雙重計算」制度化;Microsoft 也明確指出,若企業排放暴露於某合規市場,未必能把其他國家的 CDR 噸拿來套用,除非取得對應調整等制度連結。台灣又有「非締約方」的結構現實,使得企業更不適合把跨境 credits 當作可隨意主張的抵換工具,而更應轉向「貢獻型」與「剩餘中和型」的主張語言。
  3. CDR 供應端的「交付率」會成為聲譽風險來源。CDR 2.0 指出 CDR 1.0 常因缺乏具約束力 offtake 與合約設計失配而卡在 FID 前;若台灣買方仍以 offset 的採購心態做短約、低盡職調查、只看證書形式,很可能買到「承諾」而非「交付」。

台灣案例切片:制度安排如何形塑市場行為

以下三個切片足以說明台灣「offset 化」不是單一企業的錯,而是制度誘因的結果:

  • 切片一:碳中和指引把抵換寫成核心步驟——企業被教育成「中和=盤查+減量+抵換」,並要求披露抵換額度來源與註銷。
  • 切片二:碳費允許以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碳信用被直接嵌入「降低費負」的經濟誘因,形塑企業把碳信用視為成本管理工具。
  • 切片三:交易制度把「減量額度」作為可編碼、可移轉、可註銷單位——行政規則明確要求編碼與交易/移轉管理,強化其「可交易抵扣資產」的感受。

這些制度切片在 2026 前或許能讓市場快速建立「買賣」動能,但在 2026–2030 的收斂期,它們也會把台灣推向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我們到底要的是「抵扣工具」,還是「可被承認的物理移除」?

台灣對齊高完整性 CDR 的路徑、風險與融資含意

對齊路徑的設計原則:把「採購」當成氣候基礎設施投資

如果要用一句話定義台灣的轉向:把 CDR 從「買碳權」升級成「買可交付的移除績效」。這會同時改寫政策工具、企業採購、金融與標準。

以下建議以 2026–2030 分三段落地,並用三圈模型對應每一步要補的制度拼圖。

政策與監理路徑:先修正「語言」,再修正「誘因」

一、在碳中和指引中新增「主張分層」與禁止混用的最小規則(2026)

現行指引承認抵換是碳中和的一部分,容易被市場簡化為「買來就中和」。建議在指引更新時明確要求企業在對外主張中至少區分三件事:

(1)減排(abatement)成果;

(2)價值鏈外貢獻(contribution/BVCM);

(3)中和剩餘排放(需高耐久移除)。

此分層可直接引用 SBTi 的 neutralize residual emissions 邏輯作為「淨零主張」的門檻語言。

二、把碳費抵扣制度改成「品質分級+逐年收斂」的誘因(2026–2028)

目前碳費允許以國內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並允許一定比例國外減量額度(需認定)。建議把抵扣資格分級:

  • 基礎抵扣:僅限具可追溯註銷與最低 MRV 的額度;
  • 高級抵扣:對「高耐久移除(durable removals)」給更高權重或額外激勵(例如扣除倍率或基金補助),但必須滿足 LCA、MRV、逆轉管理、第三方審查。此分級可直接對齊 Microsoft/Carbon Direct 的「高品質六原則」與 Microsoft 採購門檻。

三、主權圈對齊:建立「跨境 credits 主張」的最小透明度規則(2027–2030)

即使台灣不是締約方,市場仍會用 Article 6 的「避免雙重計算」語言審視跨境 credits。建議主管機關與交易平台推出最低揭露欄位:credit 是否涉及 host country 授權/是否可能觸發對應調整、credit 的地理與登錄資訊、以及是否僅能作 contribution。Microsoft 的「雙帳本」揭露框架可作為格式參考。

企業採購路徑:用 CDR 2.0 把「採購」做成可融資的合約工程

一、採購政策先立「不可妥協的最低門檻」(2026)

對照 Microsoft 的採購文件,企業內部採購政策至少要把「移除 only、生命週期淨負排放、MRV 計畫、耐久性與逆轉風險、漏洩處理、獨立科學審查」寫成採購門檻,而不是加分項。

二、用 CDR 2.0 的五支柱重寫供應商評選與合約條款(2026–2028)

CDR 2.0 的五支柱可直接翻譯成採購制度:

  • 技術成熟度:用 TRL/商轉證據做分級與價格帶;
  • 專案保證:把 FEED、第三方工程審查、運維與監測責任寫成里程碑;
  • 標準化:優先採用可比對的 MRV 與交付定義;
  • 可融資合約:用 take-or-pay / price floors / step-in rights / performance guarantees 等條款讓專案能融資;
  • 交易便利:降低採購與查核成本,讓高品質供給能規模化。

三、採購的真正 KPI:交付率與可審計性(2027–2030)

Carbon Direct 的 2026 市場分析指出,高耐久供給高度依賴進一步 offtake 才能落地,且買方行為會決定哪些專案被建出來。因此企業採購 KPI 不應是「買了多少張」,而應是:交付率、資料可審計性、逆轉風險管理、以及在 IFRS S2 揭露下是否仍能自洽。

金融與融資含意:高完整性 CDR 需要「銀行能看懂」的現金流

CDR 2.0 明確把「可融資合約」與「take-or-pay offtake」放在核心,因為沒有這種現金流保證,專案很難過 FID。有趣的是,Microsoft 的 CDR Accounting 文件也從買方角度呼應了同一件事:許多努力需要「bankable anchor tenant」做長期 offtake,專案才可能達成 FID。

對台灣金融機構與企業財務長,這意味著兩個現實:

  • CDR 不是一般採購費用,而更像「長期資產的服務採購」:合約期限、交付擔保、逆轉責任、保險與緩衝池設計,會直接影響能不能做融資、利率與資本計提。
  • 若企業在揭露上必須說明 permanence 假設與碳權可信度,那金融機構也會要求一套能對應的 due diligence 與確信/查核鏈。

因此,台灣若要把氣候資金導入高完整性 CDR,政策端更像要做兩件事:

(1)補貼或共擔 project assurance(降低前端風險);

(2)建立資料與登錄基礎設施(降低交易與查核成本)。

這與 CDR 2.0 的 action agenda 完全同頻。

風險與取捨:把誤解修正為「真實成本」

最後必須坦白:把 CDR 從 offset 拉回「物理移除+可融資交付」,一定會付出成本與取捨。

  • 成本上升與供給稀缺:高耐久方案昂貴且供給有限,Microsoft 文件直言需要多年度承諾與政策支持來降成本。
  • 自然解方的品質爭議:自然型移除存在品質挑戰,但也有短期氣候價值與共益;關鍵是把風險管理做進 MRV、逆轉機制與採購分級,而不是把它當成與工程移除「等值可替換」的商品。
  • 主權相容性的不確定:跨境 credits 未來可能更頻繁碰到 Article 6 與對應調整的主張權問題;台灣的非締約方地位使得企業更應採用「貢獻型」主張,避免過度承諾。

但反過來說,這些「成本」本來就存在,只是 offset 敘事把它們藏起來。2026 之後,揭露制度與登錄制度會把它們一一顯影。

結語:

  • 政策/監理
    • 2026:更新碳中和指引,新增「主張分層」:減排、貢獻(contribution)、中和剩餘排放(需永久移除),避免把「抵換」當萬用語言。
    • 2026–2027:在碳費抵扣制度導入「品質分級」,對高耐久移除給差別化誘因(但綁定 LCA、MRV、逆轉管理與獨立審查)。
    • 2027–2030:就跨境 credits 建立最低揭露欄位(是否可能涉及 HP 授權/對應調整 CA、登錄追溯資訊),用「雙帳本」語言降低雙重計算與聲譽風險。
  • 企業採購
    • 2026:把「移除 only、生命週期淨負排放、MRV、耐久性、漏洩、獨立審查」寫成採購最低門檻,而不是加分條件。
    • 2026–2028:採用 CDR 2.0 五支柱重寫供應商評選與合約:引入 project assurance、bankable contracting、take-or-pay/長約,將 KPI 改成「交付率與可審計性」。
    • 2026 起:對外主張全面對齊 IFRS S2:清楚揭露 gross vs net、碳權依賴程度、credit 類型與 permanence 假設。
  • 金融與標準
    • 2026:建立「CDR 專案盡職調查模板」與確信鏈,對齊 IFRS S2 與 GHG Protocol LSRS(含 permanence、逆轉、可追溯性)。
    • 2026–2027:用公私協力資金支持專案前端 assurance(降低 FID 前風險),把氣候資金導向「可交付的移除能力」,而非只買註銷。

參考出處(References)

A. Microsoft(買方:採購、會計、主張)

  1. Microsoft. (2024). CDR Accounting: Transparently structuring corporate claims to reconcile with national goals (CDR Accounting & Claims FY24).
  2. Microsoft. Carbon Dioxide Removal Program(官方 CDR 採購與原則專頁:透明度、耐久性、逆轉與救濟)。
  3. Microsoft. (n.d.). Microsoft submission to UNFCCC(Microsoft 對 UNFCCC 的正式文件提交)。
  4. Microsoft. (2025). Microsoft Carbon Dioxide Removal Procurement Cycle Guidance Document(採購流程與盡職調查指引)。

B. Carbon Direct × CDR 2.0(供給端「可交付」架構:Bankable、Assurance、標準化)

  1. Carbon Direct. (2026). CDR 2.0: Five Pillars of Successful Project Deployment and Delivery(白皮書/研究報告頁)。
  2. Carbon Direct. (2026). Carbon Direct launches CDR 2.0 framework…(新聞稿:五大支柱與「承諾→交付」的落差問題定義)。
  3. Carbon Direct & Microsoft. (2025). 2025 Criteria for High-Quality Carbon Dioxide Removal(第五版高品質 CDR 標準;官方下載入口)。

C. 企業揭露與「offset / residual emissions」邊界(企業圈:會計/揭露)

  1. IFRS Foundation / ISSB.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發佈日期與生效日:企業揭露制度主線)。
  2. IFRS Foundation / ISSB. (2025). Amendments to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isclosures (Amendments to IFRS S2)(後續修正與生效期程)。

註:文內要論證「gross vs net」「碳信用使用揭露」這條線,用 IFRS/ISSB 官方頁最穩。

D. 主權圈:UNFCCC Article 6(帳本/登錄/CA;PACM/A6.4 制度)

(以下為專題「第三圈」的制度底座:登錄、驗證、反轉、雙重計算避免、CA/授權等)

  1. UNFCCC /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2025). Standard: Article 6.4 accreditation (A6.4-STAN-ACCR-001, v02.0).
  2. UNFCCC / Article 6.4. (2025). Draft Standard: Addressing non-permanence and reversals (A6.4-MEP008-A03, v02.2).
  3. UNFCCC / Article 6.4. (2025). Standard: Article 6.4 activity standard for projects (A6.4-STAN-AC-002, v03.0).
  4. UNFCCC / Article 6.4. (2025). Standard: Article 6.4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standard for projects (A6.4-STAN-AC-003, v03.0).
  5. UNFCCC / Article 6.4. (2025). Standard: Transition of CDM activities to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 (A6.4-STAN-AC-001, v05.0).
  6. UNFCCC /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2025). Meeting report: Eighteenth meeting (SBM018).
  7. UNFCCC /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2025). Meeting report: Nineteenth meeting (SBM019).
  8. UNFCCC. (2025). Report of CMA.6 (Baku, 2024) – Addendum: Decisions adopted (FCCC/PA/CMA/2024/17/Add.1)(含 Article 6.2/6.4 相關決議索引)。
  9. UNFCCC. (2025).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idance on cooperative approaches (ArticlA6.4-STAN-ACCR-001on CMA.7(技術審查/一致性、避免雙重計算之機制)。
  10. UNFCCC. (2025). Further guidance on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A6.4-MEP008-A03aft decision CMA.7(對 SBM 成果的 CMA 層級承接)。

E. 自願市場「使用端」規則(避免台灣把 CDR 全部 offset 化時的對照工具)

Aims Code of Practice (Version 3.0)(企業主張規則;含 A6.4 credit 的納入與第三方驗證/MRA)。

  1. ICVCM. (2024). Core Carbon PrincipA6.4-STAN-AC-002 (1)work and Assessment Procedure (Version 2)(供給端品質門檻:additionality/permanence/no double counting 等)。
  2. IETA. A6.4-STAN-AC-003 (1)or High Integrity Use of Verified Carbon Credits (VCM Guidelines 2.0)*(企業使用碳信用的操作性指引;與「抵換/貢獻/殘餘排放」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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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 陋室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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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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