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加坡在碳市場上的布局,已逐漸從單純的交易平台思維,擴展為一套結合法制、雙邊合作、碳稅制度、金融服務與數位資產基礎設施的整體戰略。若從官方政策文本來看,新加坡希望發展的不只是碳信用交易,而是更完整的 carbon services and trading hub。這項定位已被納入其國家永續轉型敘事之中:在 Singapore Green Plan 2030 的「Green Economy」支柱下,政府明確表示希望發展碳交易與碳服務,並將其視為綠色金融、永續顧問、驗證、風險管理等新興產業機會的一部分。NCCS 也指出,《巴黎協定》第 6 條規則的定型,為新加坡發展碳服務與交易樞紐提供了基礎,並引用研究估計,此領域到 2030 年可創造約 18 億至 56 億美元的經濟增加值。
在這個戰略中,A6CP 是一個關鍵工具。A6CP 的全名是 Article 6.2 Crediting Protocol,由新加坡國家氣候變遷秘書處(NCCS)與 Gold Standard、Verra 共同發布。根據新加坡官方說法,這套 protocol 的目標,是讓各國政府能夠利用既有的獨立碳信用機制,支援國家氣候目標,並透過整合合規市場與自願市場的基礎設施,加快 Article 6.2 的落地。它不是一套新的 carbon crediting mechanism,也不是重新建立一個完全獨立於既有標準之外的新市場,而是把原本已存在的獨立信用機制,接入 Article 6.2 的合作與會計框架之中。
因此,A6CP 的核心作用,不宜理解為「把 VCC 直接轉成 ITMO」,而應理解為一個 制度轉接層。A6CP 文件本身清楚說明:其適用範圍是由 participating ICP 發行的 carbon credits,前提是這些 credits 所代表的 mitigation outcomes 位於 host Party 的管轄範圍內,並且已獲該 host Party 依 Article 6 進行授權。當主辦國完成授權,且其選定的 first transfer 事件發生後,這些 credits 所代表的減緩成果才需要納入 NDC accounting,並適用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換言之,A6CP 並未取消主權授權,也未使自願市場 credit 自動取得合規地位;它的功能是讓既有 credit issuance layer,得以在特定條件下接入主權授權與國家會計秩序。這一點也有助於理解新加坡與日本 JCM 之間的差異。若從治理邏輯來看,A6CP 確實與 JCM 有相似之處,因為兩者都涉及雙邊合作、主權授權與跨國減緩成果的使用規則。不過,兩者的制度設計並不相同。JCM 是由日本自行建立方法學與信用機制;A6CP 則明確選擇利用既有獨立 crediting programmes 的方法學、註冊、MRV 與發行架構。從政策設計角度看,A6CP 更像是一種「整合既有市場基礎設施」的方案,而非「另起爐灶」的方案。其優點在於可以降低重複建制成本,並提高既有國際標準被納入主權合作框架的可能性。
A6CP 之所以具有戰略意義,還在於它並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嵌在新加坡更完整的 Article 6 合作架構中。根據新加坡碳市場合作網站的說明,新加坡採取的是雙邊合作模式:先由新加坡與 host countries 簽署 MOU,表達合作意向;之後再進一步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IA)。官方說明指出,IA 是國際移轉具對應調整之 carbon credits 的雙邊框架,涵蓋專案授權、報告要求及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 等程序;在此基礎上,民間參與者才可據以開發能夠發行 ITMOs 的專案。這代表 A6CP 並不是獨立運作,而是要在 IA 提供的法律與程序架構中,作為技術與制度接口來使用。
與此相對應的,是新加坡的 ICC Framework。這套架構是新加坡碳稅制度下使用國際碳信用的門檻設計。官方頁面說明,企業若要使用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s 來履行碳稅義務,這些 credits 必須符合新加坡的 environmental integrity criteria,並依相關程序辦理 surrender。這表示新加坡並不是對所有國際 credits 一體接受,而是透過一套資格審查與使用規則,將只有部分 credits 納入其合規使用範圍。從政策連結來看,A6CP 處理的是 credits 如何接入 Article 6 主權框架,ICC Framework 處理的則是哪些 credits 最終可以在新加坡制度下被接受與使用。兩者共同構成新加坡把碳信用由自願市場帶入準合規用途的制度通道。
從國家戰略角度來看,這樣的設計有幾個明確效果。第一,新加坡不需要自行成為大型碳匯供應國,也不需要自建完整方法學體系;它主要扮演的是制度整合者與市場接口提供者。第二,透過 IA、A6CP 與 ICC Framework 的結合,新加坡得以在供給端鎖定與特定 host countries 的合作關係,在需求端則以碳稅制度創造合格 credit 的使用場景。第三,這種結構有助於新加坡在區域碳市場中取得較高附加價值的位置,例如法制設計、交易安排、驗證與顧問服務、融資與風險管理等,而不僅是單純的買賣撮合。這與其在 Green Plan 2030 以及 NCCS 的 carbon services and trading hub 敘事中所描繪的方向,是一致的。
至於碳資產的 RWA 化,則應與 A6CP 分開理解。從目前公開資料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 Project Guardian 的確是其資產代幣化與數位資產市場基礎設施的重要框架;不過,現階段公開重點仍主要放在更廣義的金融資產代幣化,而不是明確建立一套專屬於 Article 6 credits 或 ITMOs 的官方代幣化板塊。因此,較準確的說法不是「A6CP 已經使碳信用全面 RWA 化」,而是:新加坡一方面透過 A6CP、IA 和 ICC Framework,先建立高完整性碳資產進入主權與準合規市場的制度基礎;另一方面,透過更廣義的數位資產與代幣化基礎設施建設,為未來碳資產進一步金融化、流動化與標準化預留接口。從戰略規劃上,這兩條線具有上下游關係,但目前仍不宜視為已完全整合的單一市場產品。
綜合來看,A6CP 的意義,不在於創造一個全新的碳市場名詞,而在於提供一個可操作的制度橋接方案,使部分既有 VCC 基礎設施在特定條件下得以進入主權授權與 Article 6 會計秩序。對新加坡而言,這不只是技術性規則設計,而是其發展區域碳服務與交易樞紐、強化綠色經濟與金融基礎設施的一部分。若未來高完整性 carbon credits 在國際市場上的需求持續擴大,A6CP 與相關制度安排可能使新加坡在亞太碳市場中扮演更關鍵的中介與平台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