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0|閱讀時間 ‧ 約 8 分鐘

劉珞亦|過勞之島是怎麼煉成的(二) 握在方向盤上才算工時,其他都不算哦

 

近期因為蝶戀花翻車事件,司機的女兒跳出來表示爸爸工作時間很長,社會開始聚焦討論「工時」,此時不知道誰跳出來說「 司機握在方向盤上才是工作時間!」的驚人豪語,本文就是要告訴他,這句話是不對的!

 

在我國「勞基法」裡,其實並沒有針對於「工時」有明確的定義,但一般來說,只要是「勞工在老闆的監督並且可支配下所提供勞力的時間」就是工作時間。反過來,假設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此時老闆並不會管你要出去吃飯還是睡覺等等,這時因為你並不是在老闆的「支配下」,所以就不是工作時間。

 

但總是有比較灰色的地帶,若是「待命時間」呢?這個時候,我確實不需要「實際工作」,也有可能不再老闆的視線內,確實可做自己的事,這時還算是工作時間嗎?

 

我們來看看行政體系怎麼說

 

根據勞動部所頒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提到:「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為休息時間。」

 

另外是交通部所頒布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其中對於司機的工作時間雖然沒有直接定義,但似乎認為「駕車」才是上班時間。

 

內政部曾經兩次這麼說的:「如果勞工是司機,那上班時間就是從開始上班到下班喔,中間待命時間,算是上班時間的!」(1)

 

我們再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有法院認為:「勞工在待命時間雖然沒有做事,但是隨時都在等老闆叫你做事,這樣還是算是處於老闆的監督的,應該要算入工作時間。」(2)

 

但也有法院認為:「如果勞工在待命時間需要在工作場所,而且不是在休息狀態,那就是工作時間喔!但如果勞工是在休息狀態,只有在需要出勤時才要工作,那如果是這樣,不用出勤時在休息,就不是工作時間喔!」(3)

 

但更有法院做出比較細緻的分類,他認為:「如果勞工可以完全做自己的事,老闆不會管。但是,BUT!勞工不能離開崗位,有隨時待命的義務,不能自由使用這段時間,即便老闆監督因為這樣降低,但仍然還是算是工作時間!」(4)

 

總之看得出來,工時的判定,法院似乎沒有明確的標準,而是用「實際狀況」來判定,也就是說,有沒有在工作不是重點,重點是需不需要保持最佳狀態以應付老闆隨時可能交派的任務

 

所以到底誰騙人?

 

我們先想像一下司機的「待命時間」的狀態,當他今天將客人載到觀光地區(例如初鹿牧場),一個他已經去過好多次的地方,假設他要在牧場需要待命4小時,她會怎麼做?

 

司機到了觀光地區,一個司機已經來過很多次的地方,也不會想去玩,也只能待在這邊。司機雖然能做做操,散散步,或是睡個小覺,但司機還是要待在車子附近,因為要確定我的車子不會被偷走。

 

後來有位乘客東西忘記拿了,司機要開門讓他上車拿,又有一位乘客身體不舒服,說要回車上休息,司機開車開冷氣讓他在車上休息。如果他身體開始發燒,司機可能要立刻負責帶他到市區的醫院看醫生。

 

若用這樣的狀況,我們把上面幾個標準來套套看,若我們用內政部的函示,司機是在上班時間。

 

若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來看,似乎有爭議之處,因為雖然駕駛在這段時間雇主無法監督,而且也可以休息,但還是要有服務乘客的可能,而其實他必須隨時處於顧車的狀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話,因為沒有清楚規範,只說「駕車時間,」似乎又不是上班時間。但其實這兩個規則重點是在規範行車安全,不是在規定「工時」的定義,所以若把此規則來當作工時定義,是否有點錯把馮京當馬涼?

 

而法院的觀點呢?若我們仔細觀察司機在「待命時間」做的事情,不論是顧車、整理車子、隨時等待乘客可能會上來車子、甚至待在附近很荒涼的觀光地區等等,即便他可能可以休息用手機,但仍然需要隨時待命,並非完全屬於「休息狀態」,因此應認定為「工作時間」,才是合理的!!

 

若以「待命時間」中是否有「出勤」作為標準的話,其實有極大的爭議,因為司機雖然可以休息,但隨時必須要顧車,且有司機表示乘客經常忘記拿東西,常常都要麻煩司機開門,所以若用這種標準,上班時間會變成非常破碎,會難以認定。

 

因此當有人稱說「握在方向盤上才是工作時間!」這句話很明顯是有問題的,因為在「待命時間」是否是「工作時間」,本來就不是黑白分明,我們必須實質去判斷他在待命時間做什麼。

 

為什麼「工時」這麼重要?

 

經過許多的調查都顯示,現在的勞工認為工作時間太長,而工作時間太長所付出的代價就是生活並不幸福,甚至也有調查其實工時彈性,工作效率會升高,公司效益反而因此增加。因此在探討勞工議題時,工時往往就是大家最在乎的議題。

 

簡單先跟大家講一下現在的工時狀況。現在法定工時已經改成「單周40小時」,且每天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若超過都要給「加班費」。

 

「一例一休」之後

 

簡單來說,就是一星期原則上要放「兩天假」,有一天是不管怎麼樣都要放,但另外一天,我給資方一個彈性的調整,如果要勞工來上班,可以!但你要付出比較高額的「加班費」!

 

在「休假日」要求勞工上班,前四個小時要給2.33倍的加班費,後四個小時要給2.67倍的加班費,正如前面舉例時薪200元,如果我在休假日上班,前四個小時的時薪是 200×2.33=466元,後四個小時就是200×2.67=534元。

 

因此,經常在新聞上看到許多的勞工抱怨自己工作超時,沒有按時給加班費,許多的企業都把明明是「勞動最低的標準」的「勞動基準法」視為無物,可以明白許多的血汗工作,都是雇主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沒有把勞工好好當一個人看的結果。

 

法律可能無法解決一切⋯⋯

 

從這次發生蝶戀花事件之後,我們可以看到勞工在這個社會中的弱勢處境,不論是工作的壓迫,發生事情後資方的話語權等等。即便當法律想要製造更友善的環境,無論是「一例一休」到「待命時間」,都會看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資方想要為了壓低成本,而鑽進法律漏洞中繼續維持既有的病態結構。

 

再者,勞工在這樣的過程中,呈現出馬克思所說的「勞動異化」,因為成為資方所形塑結構中的工具,勞工與他自己本身工作意義產生巨大的分離。讓工作成為非意願性的動作,進而讓勞動者沒有辦法對工作的意義產生認同,成為工作的俘虜。

 

因此,讓我們了解到,總是處於弱勢的勞工,若真的想要改善勞動環境,奪回勞動的意義,要增強的不止是法律的規範,而是勞動者應該要增強組織的力量,讓該力量足以可以和資方抗衡,進而作出實質的談判!在去年我們清楚看見華航空姐空少在罷工中的力量,或許是我們社會可以好好去思考的下一個目標。

 

  1. 內政部57年10月31日台內勞字第291716號代電等複數函釋、內政部74年5月4日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
  2.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659號判決
  3.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 97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判決。

延伸閱讀:

過勞之島是怎麼煉成的?勞基法的工時制度如何提升台灣競爭力

 


封面圖片:法律白話文提供

編輯:洪崇德

責任編輯: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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