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18/07/15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老闆們,勞動契約不是您說了算啊!」

圖來自我是馬克。
老闆:擬一份同意書,若使用公務車造成車故,需自賠兩倍修繕費用。
老闆:下個月起,遲到一次扣薪500!
老闆:我們聘僱契約書附帶一條,離職皆需一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前預告罰款
1000。
以上對話在許多中小企業和法治觀念較薄弱的企業其實並不罕見,當人資聽到這樣的論述時實在很想對老闆唱一句~送你離開千里之外。許多老闆的心態還抱著我自己公司的內規為什麼不行、員工造成我管理上的問題當然要有罰則,或者認為員工已在契約或同意書上簽名,就代表員工接受並需承受各種奇怪規定或違法事項的錯誤認知。
【善用而非濫用】
勞動契約上的常見爭議,例如定期契約,許多老闆以為一年一簽定期契約即可,但若有違勞基法第9條定期契約之限制,即便雙方已約定,仍屬不定期契約,您定期幾百回實務上仍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啊!再如有些老闆恣意在契約內訂定最低服務年限,但除非您有為該職位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或者提供其合理補償(ex.挖角-簽約金),並需參酌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否則您就算要求員工簽下十五年最低服務年限,這樣的約定還是無效呀!最後再舉例,就算要求員工自行寫下,如一個月內未達業績目標願自請離職,以為員工親筆寫的代表他要承擔這項條款,但為保護勞工,雇主不可肆意與勞工先行約定終止契約,若真發生產生爭議,該約定還是不成立啊。
以上提到的還僅是勞動契約相關的單項類約定,還尚未討論到許多企業常在變動薪人員的變動薪條件做變更,隱藏的爭議風險,其實這篇文章只是想告訴許多親愛的老闆,現在已是許多勞動條件漸漸改善的時代,不是鴉片戰爭在簽不平等條約,並不是在契約上都有寫清楚,各種自行訂定的約定就代表合法,站在人資的立場當然希望勞資雙方經協調能有共識地、相對平等地完成合議,畢竟無論是勞基法、工作規則、或公司自訂的員工守則,都應該是被善用而非濫用,時代在進步,當然難免遇到績效不彰行為不當的員工,但這必須在管理面設法解決,大多數善盡本分的員工並不會因為軍事化的規定而更效忠公司,只會在感受到勞動環境的照顧及老闆對員工的重視之下,產生向心力,受之公司,自發性更積極於工作表現上,這才能創造勞資雙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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