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報稅─廟要香油錢,國稅局也要錢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本篇原刊於「獨立評論」(2015-05-14)
今天開始要申報所得稅了,千萬不要讓你的所得「睡了」,不然,可是要罰錢的。
每年的五月申報所得時,想必很多納稅人和我一樣心頭在淌血,大家必然有的共同舉動就是「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非到報稅截止日前絕不掏錢繳稅。但大家心中一定有個疑問,對寺廟捐獻的香油錢和點平安燈這類的支出能否列舉扣除呢?國稅局年年說得很清楚(當然不能列舉扣除),為何我們總是聽得不明不白呢?明明就是對寺廟這種非營利單位捐贈,為何不能列舉扣除呢?
針對大家的疑問,國稅局每年都會不厭其煩的解釋:
「民眾對寺廟捐贈,必須注意該寺廟是否為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若非屬合法登記之寺廟或係支付塔位、光明燈等有對價之給付,依法均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提出兩個很明確的說明:
第一,只要是向沒有登記的寺廟進行捐贈,無論是否有對價行為,均不得列舉扣除;
第二,是否可以列舉扣除,須視是否提供對價服務。
國稅局的「對價服務」說得很含糊,我用白話說了,就是宗教服務是「買賣行為」,暗指(其實是明指)寺廟所經營的某些宗教服務,本質上就是一種商業上的買賣關係
對寺廟的捐贈,用對價與否這樣的二分法實在有意思。
從二分法來看,什麼叫做無對價呢?按宗教經濟學的解釋,宗教信仰行為是一種消費行為,供需自成市場,信徒取得效用滿足,但也必須付出代價。因此,無對價等同於無所求,也就是沒有需求,信徒不用得到回報與報償,但如果信徒的行為仍是服膺效用極大與自利的話,在這個前提之下,無所求這件事照理是不存在的。這在邏輯上有衝突,正因為對任何一個人來說,某項財貨對不管在名目上或者是實質上沒有效用可言,他怎麼會有消費的動機呢?
按理,信徒追求效用極大,不管信仰的行為如何,一定是有所求,求幸福、求健康、保平安、祈安寧等行為皆是有所求。
因此,心有所求的捐贈,當然存在對價關係。
另就對價的定義而言,就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從對價的定義與解釋來看,只要信徒以一定的金額,取得寺廟的對等宗教服務,就是一種對價關係,只是這種對價關係,究竟是神明與信徒之間的雙方契約,或者只是單純寺廟本身所提供的服務,根本與神明無涉?這就很難認定了。
國稅局認定的對價關係乃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信徒只要取得寺廟所提供的服務,即算是對價服務,譬如說點平安燈、安太歲等祈福行為,因信徒此等行為已取得寺廟提供的服務,對價關係就成立,即使取得憑證,一樣視同非捐贈。
同樣的,中介物(點燈)的取得即是一種消費,即使沒有中介物,如作法改運這等行為一樣是由寺廟的執事人員代神明提供服務,也一樣視同非捐贈。另外一種捐贈形式是信徒捐贈還願辦野台戲與乞龜還願的捐贈,同樣也都不得列舉扣除
總的來論,可否列舉扣除在於寺廟是否對信眾提供有形與無形的「服務」,以及信徒的捐獻行為是否有「返還得利」,但後者還是有程序上的漏洞。針對信徒的還願捐獻,寺廟大可以接受金錢委託,以單純的香油錢捐獻處理,並開立收據(以合法登記的寺廟為例),事後,寺廟則以信徒的名義還願,只要轉變捐贈金錢的流向,這筆捐贈的錢,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變成一般捐贈,信徒當然可以合法避稅了!
不知神界的諸仙佛與人間的寺廟,為了信徒的所得稅這件事,到底是選擇幫信徒省錢?還是幫政府要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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