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道12年,寫了8本書,一直秉持著「文以載道」的精神寫書,但說我不介意售書收入,坦白說,那是騙人了。但實際上,不見得每本都會熱銷。於是我知道,光靠賣書的版稅收入,是不可能過活的,尤其是,我寫的是小眾的經濟學。雖然有些出版社會以出版經濟學為包裝的重點(可能因為層次較高),但要本本都熱銷賺錢,也不容易!
但公立圖書館的圖書採購,往往是招標議價式的,於是乎與出版社的合約中,往往有記載一條若有政府採購,版稅率必須「向下調整」,所以,書賣給政府,往往收不到什麼錢。書進到公立圖書館(以下簡稱公圖),因為一般讀者借了一本書回家,基本上就排擠一本書在市場上的銷售機會,對於出版社和作者而言,有銷售利潤的損失。但公圖並未補貼給出版社和作者,所以,當作者看到自己的書在圖書館登上借閱排行榜時,心裡頭真是淌血,不是滋味,看得到,收不到錢!
我覺得,應該用機會成本來補貼出版社和作者才合理,但著作權法並沒有規範著作物可以擁有出租權。
教育部將在今年底前於兩家國立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目前,出借補償金為多少,以及著作人與出版社所收對於補償金的分配比例還尚待討論,但受託研究案的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所長邱炯友教授估算指出,臺灣讀者每借一本書補償酬金可有1.9元和3.2元兩種方案。1.9元和3.2元的補償金,如果等比例分配,作者只拿0.95元或1.6元,感覺上是在做善事,不用太計較補償金,正因為無魚蝦亦好嗎?
介紹一下什麼是「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PLR的用意用以補償作者因公共圖書館提供其作品予公眾借閱而承受的潛在損失,言下之意,因為著作物進入公共圖書館時,因為每次的借閱行為即會對出版市場產生傷害,這個傷害就是銷售利潤的損失。
簡單來說,因為書籍在讀書館被借出後,讀者即難以再購置回家,出版市場會減損營業額,作者會減損版稅。
所以,出版社與作者有機會成本的損失。但公共圖書館要不要對這個傷害全額補貼呢?
請參考維基百科的說明:
先看一下公共圖書館的統計數據,根據
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 ,在2017年總計有7,642.6萬本流通圖書被借出,流通人次-圖書為2,172萬本,這數據是年年成長。這和近十年出版業的產值趨勢剛好相反,當然,不能說公共圖書影響了出版市場。但以一個作者而言,作者的收益是版稅收入,意即一本書在市場上,作者可以拿到一本書的訂價約10%的收益,如果一本書的訂價是250元,那麼,版稅收益就是25元(當然,也有版稅收益是以實際售價制訂的,這對作者而言很嚴苛)。
公共圖書館圖書流通統計
資料來源:公共圖書統計系統
愈多人借書,但出版產值卻是血崩式下滑。
然臺灣的著作權法並沒有對書籍出版物規範「出租權」,實際上是僅規範「錄音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請參考章忠信之「
小說、漫畫或雜誌的出租權 」。
所以,坊間的租書店和圖書館,依據「權利耗盡原則」(Principle of Exhaustion)」或「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著作人是收不到「租金」的。意思是,一本書售出後,書籍的售價不單單只是包含物理成本,也包含了使用書籍內容的權利,包含出租,但其它權利仍被著作權限制。
感覺有點悲催。
著作物形式上還具備某種共有財的角色,臺灣有「法定送存」的規定。
「法定送存」指依據《
圖書館法 》規定,國內所有出版品應送存乙份至國家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國圖)可以依法徵集典藏國內所有出版品。
第十五條: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只要是著作物,不管是否申請ISBN都必須依法送到國圖。
那不依怎麼辦?罰款啊!
感覺更悲催了!
既然已經被國圖剝削一次當公共財了(沒收到錢),不依,還得被罰錢,依了,還要被所有的公共圖書館集體再剝削一次(收到微薄的收入,版稅率會被打很高的折扣),作者情何以堪啊?
改成線上訂閱(Online Subscription)好了,就跳過出版業者與國圖,向前整合到出版市場,不用被政府剝削為共有財,也不會罰款,看來,會不會是一種趨勢呢?
依據國圖的說明,網路文章是不用依法送存。
線上出版品是否需要送存?
出版品為電子書,且有出版之事實,依<圖書館法>規定應送存國家圖書館。
但下列線上出版品不納入送存範圍:網路文獻、個人數位文件檔案、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電子廣告促銷資料及
其他通信聯繫之文件、各類軟體、搜尋引擎、線上電腦遊戲、線上資料庫。
給了補償金,會不會又造出了交易成本,實質的社會福利反而下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