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1|閱讀時間 ‧ 約 9 分鐘

《平等》

注意到這本書除了是出版社聯經之外,也是因為之前研究時閱讀了不少這本譯者周家瑜教授的著作,主要是在參考霍布斯思想的著作,而在閱讀的過程中受獲也十分豐富,自此印象深刻,正逢聯經出版一系列政治哲學的普及書籍,又因社團中導讀《蒼蠅王》而獲得的報酬,讓我擇選了本書。
本書是名符其實的哲普書籍,尤其貫徹了哲學的重要精神:提問。不僅在章節的末段常是以一個疑問作為結語,例如:「...我們似乎可以說,在考量分配問題的時候,政府同時也必須在不同價值當中做抉擇,然而難道『平等』與『自由』必然有所衝突嗎?...」(頁86)又或是在章節的結束時會有個「問題思考」的框框,其中有一兩個問題提供讀者在吸收了知識之後進行思考的素材,例如:「民主制度下票票等值,為何有錢人的政治影響力還是比較大?是經濟實力影響政治權力?還是政治權力左右經濟實力?」(頁36)
此外,內容不僅概述了政治哲學家的思想諸如諾齊克、羅爾斯、亞里斯多德、霍布斯、柏拉圖、洛克、康德、德沃金、麥金農等等,同時也在釋明這些理論的適用時,接上台灣社會中所出現的不平等問題,因有具有類似的社會結構,台灣也類同於西歐模式出現了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體制中會出現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了資源平等(分配正義)、平等與自由是否有所衝同?、種族平等、性別平等以及社會平等。
而從道德平等出發,康德的人性尊嚴必定是首先被提出的觀念,但不僅於此的是延伸至德沃金的倫理觀對於所有主體平等的尊重與關懷,而這個基礎乃來自對尊嚴這項客觀價值的承認,而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必然地尊重每個與我相同的主體,我們或在外貌、種族、性別、年齡、智力、經濟有別,但在道德上,因為我們都是人,都是獨立的主體,我們具有尊嚴,所以我們值得被尊重,而當我們尊重別人,也是尊重自身身而為人,而當我們不尊重別人,也是在貶低自己的人性特質。
而民主與平等之間的關係,作者以托克維爾的《民主在美國》之見聞作為參照:「民主國家的人民天生愛好自由,自己會去尋找自由,喜愛自由,失去自由會感到痛苦;但是他們追求平等的激情更加熱烈,簡直沒有止境,他們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如果不能達成,那麼也願意在奴役之中享受平等,他們可以容忍貧困、野蠻、從屬於人的困境,但是不能忍受貴族制度。」而這樣的問題似乎也相當程度反映了早在兩百年前波埃西分析人民自願為奴的處境,然而從同樣論者(托克維爾)之口中所提出的解方也正是公共參與,透過溝通以及對於公領域事物的理解與實踐,才能更深切地體會到身為共同體成員的身分與義務,雖然殘念的是到目前為止這都是十分困難的問題,即便有審議民主(deliberation democracy)理論的提出,但願景總是與現實有段距離。
在分配正義的部分,相反於著作年代的先後,作者先介紹的是諾齊克與傅利曼的理論。諾齊克的思想來自於對羅爾斯理論的反應,而其理論是種資格理論:「在情況不涉及暴力與詐騙時,人們應當有絕對的權利去處分自己的財產。他認為要檢視資格是否存在,只需要三個原則:該對象物一開始是否正當地取得,人們在轉移與交易該對象物的過程中是否自由地進行,最後是任何違反前述兩條原則的交易必須被矯正。」基此,無論貧富差距,只要這個理論前提存在,那麼任何權力都不該進行干預,這尤其指涉的是諸如累進稅率的重分配機制,因為這對於窮人而言確實是甘霖,但對於富人—用巴斯夏的話來說—就是一種掠奪(plunder)。政府的權力應該被縮限在確保締約的執行以及避免不正當手段之出現而已。而市場的自由,或說,經濟自由本身也就是一直值得追求的價值,傅利曼也提醒到相較於其他自由,經濟上的自由被權力所干預卻常常是人民渾然不知,甚至還被認為大政府是好的這樣的迷思,而且經濟自由也正是政治自由的確保,若回頭來看18世紀的政治哲學家洛克,會發現他的社會契約理論核心正是在於保障財產的權利。
相對的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在一個每個估民具有平等道德地位且共存於同一社會的合作體系之中,任何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應當滿足兩個條件才具有正當性:第一、在機會公正平等條件下,職位與公職向所有人開放。第二、這些不平等必須對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有利(按:其他條件略同時若不平等存在,特定政策必須對最弱者有利才有正當性)。」這分別稱作機會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而這個正義理論的提出除了面對盛行長時的效益理論中:「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之原則,同時也在回應天生資質,甚至是個人選擇的不平等現實。而不平等也正是正義理論所要面臨的問題,作者稱為自然樂透彩是因為我們生存的現況有非常大一部份是取決於機運(甚至是選擇),無論是出生、地位或是教育、經濟,這些若都來自於偶然,那麼就不是我們所應得(deserve)的,相對來說,弱勢者的弱勢也不是他們所應得的,正義理論所要處理的就是使得事物的分配能回歸其平衡之應得狀態。
而在最後的章節中分別處理的是種族、性別與身分議題,這分別對樣到的就是種族歧視、性別歧視與文化(原住民)歧視(或其他如性傾向歧視)。在其中提到:「平等關懷的核心在於『公平』(fairness),有時候所謂的公平對待正存在於『平等者平等待之,不平等不平等代之。』」而作者所要說明的正是不適所不平等的都是不公的,其舉例為就像考試分數不一樣不是都要大家都等分一樣。而以我的說法我會說不是所有歧視(discrimination)都是不正當的,若回歸字義來說,歧視無論是中文或是英文所指涉的僅為區別對待,因此可以說是中性的,那我們真正該注意的問題是這個「區別」的「標準」是否正當。我們必須要認知到在人設的標準中永遠都是恣意的(arbitrary),那麼正當性(legitimacy)將永遠是標準的檢驗規則。那麼在這三個議題之中我們必須注意到的是根據種族、性別或是文化所做出的區分對待是否正當?
南非或是美國的隔離政策,例如學校、公車或是廁所、餐廳依據種族膚色予以區隔進行差別對待,本身沒有正當性的理由並不是他感覺就是不對,當然道德直覺是可以指出某些事態,但無法提出論據,這裡要檢視的問題正在於根據不同的種族,這個他或那個他,是否應得某種措施?而在討論性別歧視的問題是以兵役(女性是否應該當兵)作為議題作者提到:「從『相同』或『相異』的角度來檢視平等與否,本身可能劃錯了重點。也就是說,男性與女性的相同或相異處本身不應該成為性別平等的重點,重點應當在於:兩性之中,是現存的制度或遊戲規則當中遭受壓迫,性別平等應著重在制定規則與參與話語權方面的平等。」確實這樣的論據是更後設地去跳脫社會框架檢視整體架構的壓迫,但這實質上迴避了問題,縱使承認(甚至早被公認)父權社會的支配與壓迫性質,使得無論男性與女性同樣都是遭受壓制的,但就像有些法律定的不甚妥當(甚至大部分法律都會持續地修改,或者更進一步來說,從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而言,法學整體都是從男性觀點出發因而父權架構式的),但在執法上也還是有平等性的問題,那麼以本例來說,縱使都身處於壓迫的父權體制,在其中仍得辨明出某些不平等,就如同我國兵役法上僅規定男性需要當兵,就是不正當地區別對待性別各方,而從表面來看女性或許是受利者,但從裡面來看,也確確實實地是對於女性的負向性別歧視(negative sexual discrimination)。
而身分政治上的不平等卻經常是被忽略的區塊,甚至被當作是資源分配問題獲得正義的解決後會解決的問題,然而身分上的不平等卻不與資源分配必然地掛鉤,例如高社經地位的同性戀者、原住民同樣會蒙受貶低,而這貶低不因為其之經濟能力有所改變,甚至更成為反譏的材料,而這樣的區別對待之所以不正當,是因為這並非這些個體所應得的對待,其等不應因其之身分遭受貶低。而這之所以是迫切的問題,正是因為民主社會所訴諸的多元價值並存目標,同時這也會牽連到歷史性的補償,包括在文明發展中所產生過的錯待,而這些錯待或許正是造成今日該等群體遭受貶低的原因。
而在這眾多的問題之中,都圍繞著如同書名所示的平等(equal)的問題,而無論是任何議題,我們都必須要銘記著我們身為道德主體的資格,這是最基礎卻也是最經常容易被遺忘的。那麼最後或許以哲學式的方式結論會是適當的,平等這個概念我們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若不是因為平等的追求能帶來更好的後果,而是因為平等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而其本身就值得追求,那麼這個內涵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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