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忘記打卡視同曠職?

勞工忘記打卡視同曠職?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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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玩會打卡,來上班就忘記打卡,我看你就是沒有把心思放在工作上!既然沒放心思在工作上,扣你薪水也是剛好而已啦!」主管如是說。


小佩在某天早上進辦公室時,恰好遇到筱君,然後兩個有說有笑,拿著早餐就進了辦公室,坐了下來邊工作邊吃個早餐。


直到隔週,在查詢自己還有多少特休時,才發現在上次遇到筱君的那個早上忘了上班打卡,於是抱著忐忑的心去找部門主管........


筆者常常接受廣大的勞工朋友詢問,許多公司內部規則規定勞工上、下班未打卡,公司視同曠職或是直接扣錢100元薪資到1000元薪資不等,公司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一)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也就是說,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工資應該要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三)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等等,雇主就可以代扣,如果勞工在工作違反注意義務而對雇主有賠償的責任,雇主不能先行預扣勞工的薪水來填補自己的損害。



打卡的性質



打卡只是雇主掌握勞工工作時間方式之一,依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雇主還可以依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電腦出勤系統、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或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時間的工具作為出勤記錄依據,勞工如果實際確實出勤但只是忘記打卡,並已依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註) 公司應該照實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不應扣薪。


結論

如勞工確有出勤之事實,依照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並證明當天有提供勞務,雇主不得將勞工未打卡行為視為曠工,如果雇主仍然扣除勞工薪資,雇主即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雇主未依期給付,依 勞動基準法79條 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下次廣大勞工朋友因忘記打卡遭雇主扣薪或刁難,記得拿出勞基法向雇主爭取自己的權益。

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09 月 24 日(80)臺勞動二字第 24671 號函釋參照。


蔡政峯律師(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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