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3|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上下班繞路「吃鹹粥」遇車禍算職災,那下班接小孩呢?

今天(2021.4.13)有一個新聞,是2017年的判決:法院認證的台南小確幸!66歲老翁下班吃鹹粥遇車禍「算職災」。大意是:
一名 66 歲的老翁,某天上完大夜班以後,回家路上繞去台南市永康區中山東路吃鹹粥,之後發生車禍骨折住院,出院後他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卻被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將勞保局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不能只把鹹粥當作一般的早餐店,原告是長住台南的年長者,在一天夜班後,去吃鹹粥當早餐,是他一天的小確幸,也是台南年長者的習性,並不過分。 這可以認定成「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勞保局在拒絕時,沒有考量台南人的生活習慣。 法院判決:勞保局應該重新審查老翁的申請。
這個判決本身滿有趣的,但它並不是法院穩定見解。接下來的內容會討論:
  1. 什麼是「通勤職災」?
  2. 勞工上下班通勤災害的「應經途中」,勞保局是如何判斷的?
  3. 員工下班繞路接小孩發生車禍,算職災嗎?
  4. 最新的判決是怎麼說的? 如果勞工的「通勤災害」實在不是雇主可以控制的,仍然可以向雇主求償嗎?(付費閱讀)

什麼是「通勤職災」?

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然而,針對職業災害的範圍卻未有明確定義。 因此,有關「通勤災害是否為職災」?主管機關陸續提出函釋予以釋疑。 例如:
  • 內政部民國75年6月23日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 勞委會民國78年2月17日台勞安三字第2443號函: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期,以適當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者,應屬職業災害。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保局是如何判斷「應經途中」?

「應經途中」(必經途中)就是勞工上下班必須走的路,而不是亂繞路。 至於哪條路叫作「應經途中」,勞保局通常是參考google map。
報載台中市一名劉姓女子於騎車上班途中,不慎發生車禍,劉女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時,勞保局竟以行車路線跟Google建議路線不同而拒絕。 勞保局認為,劉女公司在她租屋處西北方,但她上班卻先朝南方行駛,與「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規定不符,並出示Google地圖上的建議路線,認為劉女騎車的路線多了1分鐘。 劉女解釋,她是彰化人並非台中人,對路線不熟。是因為朋友建議,先從大墩路往南騎到大墩七街右轉,直行遇到河南路再右轉,順著河南路直行,到市政北七路附近左轉即可到公司,且全程僅需10到11分鐘,與勞保局所提相差僅1分鐘。 劉女提出職災給付申請,沒想到勞保局將其打回票,再提申請審議也被駁回,一怒之下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勞工上下班不按一定路線行駛,發生事故,勞保局可否拒為給付?
勞保局的說法是:他們是參考Google地圖的街道圖推估合理的上下班途徑,並非直接引用Google模擬的最短路徑。 例如在另一個案例:男職員家住新北市新店、工作地點在台北市安和路。按照常理,男職員下班後返家的最短途徑,就是走基隆路,即使因為塞車,也有最短途徑的新生南路可以選擇,但男職員偏偏選的就是最遠的一條路,也就是和平東路。 而勞保局實際派員騎機車模擬3條路徑,發現從男職員的公司出發走基隆路是3公里,需費時13分鐘,走新生南路同樣也是3公里、15分鐘,但走和平東路路程足足多了一倍,6公里,費時28分鐘。 這個案例的車禍,勞保局就認為他不符合職災條件,理由是因為上下班騎機車通勤的路線「非Google map建議的行車路線」。

員工下班繞路接小孩,發生車禍算職災?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是不是「順路」接小孩。
勞工上班發生職災,不一定限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若發生交通事故,也可領職災給付;即使途中接送小孩、買晚餐發生意外,仍算職災。 不過若有酒駕、滑手機、闖紅燈等屬於危險駕駛的違規情事,即使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也領不到職災給付。 (資料來源:上下班途中接小孩、買餐出意外 可領職災給付(106.11.16)
勞保局舉例,認定原則以順道路徑、同方向、短暫停留為主。實務上常遇到的例子,民眾上班前,先去買早點,但和公司反方向,偏離順道路徑,若發生車禍,不能認定為職災。 但若是上下班途中順路接送小孩發生車禍,能不能認定為職災?勞保局解釋,只要是順道路徑,且屬於短暫停留,即使是接送小孩,也可認定屬於職災,但若是繞遠路接小孩,當然不行。 勞保局強調,即使是上下班順道路徑,若從事的是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例如中途跑去和朋友聚餐出車禍,當然也無法認定職災。 (資料來源:(案例)上下班職災認定 上下班繞路出車禍,勞保不屬職災
那麼,最新的法院見解又是怎麼認定的呢? 如果勞工的「通勤災害」實在不是雇主可以控制的,仍然可以向雇主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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