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災害視為職業災害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就是常見的通勤災害,究竟是不是屬於職業災害,一直有爭論,雖然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固未加以定義,且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業災害定義是未包含通勤災害的情形,那為什麼可以說通勤災害是職業災害呢,因為在111年修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已經將
通勤災害擬制為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參照),理由在於
勞基法、職安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本於勞基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
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所以應可將通勤災害視為職業災害。這種視為職業災害之法制,是用來擴大工作處所之概念提供勞工保護,是必須符合法令所定範圍及要件下才有其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37 號判決參照)。不過還是得要注意法院實務見解雖然多數認為通勤災害算是職災,但仍有少數見解認為不是。
通勤災害認定沒那麼簡單
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規定的職業災害不同,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除了必須是
適當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合理路徑)、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還必須沒有第17條所列舉的交通違規事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參照),才能視為職業災害
中午或加班外出用餐發生事故也是!
到底請什麼假?
通勤災害通常還需要勞工保險局來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在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參照),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應回溯自事故發生時改以公傷假處理。
記得申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範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