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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車對AI規範的立法意義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當全世界的自動駕駛汽車僅在「Level 2」或「Level 3」的程度,但前陣子馬斯克竟說特斯拉已經非常接近「Level 5」-全自動駕駛汽車的境界,又引發全球討論,尤其在法律界也對此新科技風險的法律容許程度甚感興趣。
什麼是「Level 5」-全自動駕駛?什麼又是「Level 2、3」?
➤首先須先了解什麼是「#自動駕駛汽車」!

所謂的「自動駕駛汽車」為一種運輸動力的無人地面載具,不需要人類操作即能以雷達、光學雷達、GPS及電腦視覺等技術感測其環境,並進行導航。

➤根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2016年正式提出的自動駕駛等級分類系統,可分為:

#Level_0

  無自動。駕駛隨時掌握著車輛的所有機械、物理功能,僅配備警報裝置等等無關主動駕駛的功能也算在內。

#Level_1

  駕駛者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Level_2

  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系統階調地自動化,使之明顯減輕操作負擔,例如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警示,而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透過盲點偵測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

#Level_3

  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自動駕駛輔助控制期間,如在跟車時雖然可以暫時免於操作,但當汽車偵測到需要駕駛者的情形時,會立即回歸讓駕駛者接管其後續控制,駕駛必須接手因應系統無力處理的狀況。

#Level_4

  駕駛者可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啟動自動駕駛後,一般不必介入控制,此車可以按照設定之道路通則,自己執行包含轉彎、換車道與加速等工作,系統並提供駕駛者「足夠寬裕之轉換時間」,駕駛應監看車輛運作,但可包括有旁觀下的無人停車功能。(有方向盤自動車)

#Level_5

  駕駛者不必在車內,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此類車輛能自行啟動駕駛裝置,可執行所有與安全有關之重要功能,包括沒有人在車上時的情形,完全不需受駕駛意志所控,可以自行決策。(無需方向盤自動車)


 ➤自駕車的相關法律討論

包括責任釐清與風險分配的解釋或立法,對於人工智慧(AI)規範的立法,能提供樣本,別具意義,因能提供出一個途徑去預測未來的AI法律規範的雛形。尤其在AI自駕車的技術日趨成熟,且為世人所漸漸廣為接受,甚至進入商用量產階段,在法令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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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AI)技術的運用,已是日常生活中每天發生的事實,有時候是好玩的東西,可以把人「變臉」(Face Off),例如前陣子很紅的FaceApp,可以把照片中人物的臉,玩出「變男變女變變變」的趣味性;但有時候卻是侵犯個人資料、肖像權,甚至
每個人使用後的數位足跡,都被拿去利用,轉換成利潤分配,難道當事人不會覺得很奇怪或不舒服嗎?還是覺得說無所謂?只要方便就好,至於使用後的數據或個資被整個產業鍊甚至世界拿去利用都沒差?
A公司是網路平台內容服務提供業者,以經營B網站的網站內容為業。有次,民眾C於該網站上發表以指稱民眾D為庸醫、黑心醫生等內容的言論,同時在留言貼文中附有D涉用違法中國植髮筆、僱用密醫而遭逮捕交保的新聞連結。D發
先前筆者有寫過「一篇打包軟體的科普、法普知識」,其中提到著作權法上關於電腦程式碼的相關概念,包括軟體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與保護、抄襲軟體與合理使用的概念,如今出現一個史上最受矚目且經全世界媒體報導的重大終局判決,筆者稱此判決案例為「Google與Oracle終局之戰」,這判決結果影響軟體產業
本文主要在講述人工智慧風險管控的趨勢與研析,是與「資訊科技發展」相關的法律議題,也涉及每個國家的競爭力,尤其與人工智慧的競爭政策與法制,最後均會直指倫理規範的重要性。所以會從此等法制發展最先進的歐盟去論述,然後再回頭看我國的人工智慧法制發展現況。
雲端服務涉及「雲端服務提供者」、「雲端服務使用者」與「資料主體」三方間的法律關係,本文從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個資法」)的觀點,點出個資儲存在雲端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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