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3|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本地分中 意地 第二(之一) P.8

「意識」作為動詞,我們對這種活動的知覺若是再仔細一點-「業」主要是特指那些依自發動機展開、能牽動環境中的關係、改變時空中事態結構,抵達某一結果的動詞。例如說「知識」,好奇心驅使展開的思想及行動,這種活動就有可能是「業」,因為這種活動通常有一他者作為對象,但也可能不是;同樣因好奇心所展開的活動,如果他以書本為對象,那麼這種動詞是自我對自我的作為,以自我的完成為抵達,它並不影響除了我以外的任何事態的結構。同為自發動機展開的動詞,「我去洗個澡」,任何人執行這個動詞就不被歸類於「業」,因為這個主體意志發展的動詞,只有實踐意志的自體,沒有反饋的受體。
如果在這裡停一下,回頭去檢視如此區分、定義與論述是否相符⋯問題是,你憑什麼判斷這裡的「業」不應詮釋為「作用、方法、原則」呢?其判斷依據,我想應該是因為理論中認為這些意識活動中包含了一切延續的外顯作為和一切因緣、因果的種子。也就是我們依認識為自發動機追溯「因」,於相對關係中「我」這一方的探索旅程所能抵達的最深、最遠,同時也是最初的發端。
以一隻龜的速度⋯⋯因為這些實在不那麼容易融會貫通,以普世理論來說,這個理論本身的缺點就是太難了。其難的程度,就算能認得其中每一字句、熟悉每一個專有名詞的涵義,你幾乎很難想像以此地受高等華文教育的智識階級不經專人講解而能真正理解它的理論核心。故此⋯一般的佛法講座也只能等同於勸人趨善避惡、趨樂避苦、開創最高生命價值的道德講座。其實蠻可惜的⋯⋯所以佛陀說法,到最末一部法採用的全是深入淺出、不涉及客觀認識原理的比喻故事,因為太難。
這些意識活動所能作的「業」,於最基本、最初,能令人「了別自境所緣」,也就是說,其人能意識到自身處境的因果由來,並能以理性邏輯詮說-例如,因為我最初怎麼樣的認識、引動一些念頭、想法,引導怎麼樣一種欲望,我能感知這些欲望的形式、強弱,能在現實的種種客觀條件中評估它達成的可能性,而後我在種種可能性中以何種原則選擇、採取何種方式實踐,其中遭遇哪些助力、哪些阻障,我以何種意念、何種形式運用助力、排除阻障、最終達或未達,至於受果的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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