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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話|承攬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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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來以為運送感覺有點雞肋,在國家考試不是很常見,反而是實務比較需要,但寫下去才發現,運送的條文居然是整個債編各論中第二個多的(僅次於買賣),甚至還再分一節,也就是今天要介紹的「承攬運送」。文字上看起來很像「承攬」+「運送」,那實際上到底是不是參在一起做撒尿…噢不是,是不是同時兼有「承攬」與「運送」呢?以下看下去。

壹、承攬運送人的意義

民法第660條第1項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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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契約屬於勞務契約的一種,在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近,故如在居間無特別規定之情況,則可類推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所謂居間,一般如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出售時,會委託房屋仲介業者尋找適合的買家,促成雙方訂約,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之規定內容,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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