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工廠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致殘廢,申請職業傷害殘廢給付,經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核定給付一百萬元。
嗣後經查發現甲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受傷,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不得視為職業災害,應依普通傷害辦理,甲共溢領三十萬元。
勞工保險局乃將新核定結果通知甲,並限期命甲返還溢領之保險給付。惟甲置之不理,
試問:勞工保險局應循何途徑實現其返還請求權?
- 返還溢領給付之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
- 請求返還之意思表示-非行政處分。
- 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與終止,均繫於投保單位之通知(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參照),➤應屬行政契約性質。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