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這種事,別意氣用事!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如果主管跟員工說:「到底還想不想工作?」還說:「不想做就回去啦!」
講這句話的主管真的很愚蠢。
員工可以因為這句話認定公司片面解僱,可以要求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反之,如果這位員工沈不住氣,又回了一句:「我自己要走,這種工作我才不幹。」
哇!情勢大逆轉,變成員工要自願離職。
千萬不要說出「不要幹了」這句話,誰說理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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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
公司未投保勞保致原告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損失108,000元。
被告抗辯
是原告堅持提出離職的。
法院經查
111年10月6日晚上,雙方在群組上因原告當日有無打掃一事發生爭執,原告先表示要轉兼職(PT),被告也同意「明天就可以」。
但原告繼續表示「好好當你的龜兒子」、「PT的話,我要當天結帳」、「你是不是吃多藥了,一直鬼擋牆捏」。
被告就說要去備案、提告,原告仍表示「你警察局是到了沒,已經2個小時過去了」,被告隨即表示「要當公主皇后的麻煩自己去開一間店」、「小店實在請不起尊貴的公主皇后」、「沒看過這種的,再次聲明本店不缺PT」、「您可能要去別間店應徵看看」。
原告也馬上回應「你也不用多秋,你最好想辦法讓小珍不要來找我,我自己會走」,有Line對話紀錄可稽。
由此可知,雙方發生爭執後,原告先表示要結束正職關係,轉為兼職,被告一開始雖曾同意轉任兼職,但因原告持續言語不當,故被告拒絕其轉任兼職,而原告也同時表示「我自己會走」一語。
➠足見本件勞動契約終止是因原告自請離職所致,並無前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規定的事由,故原告無法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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晃悠職場,如果你底氣不足,實力不夠,又情商欠缺,千萬不要讓你的脾氣大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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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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