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聚鬧事的問題越來越猖獗,尤其是近年來因為網路便利,透過手機烙人十分方便,就算沒有帶來什麼實質危害,但光是一群人聚集叫囂,就夠擾民。也因為如此,修法時特別將聚眾鬥毆納入考量,希望加重刑責可以有效減少群聚滋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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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隨便給國民安上罪名,所以刑法上如果有明確規範犯罪條件,就得依照條文規定來走。既然法規有強調「三人」,那就一定是以三人為限制。只有一人或兩人,就只能看情況來提告恐嚇罪、妨害自由、強制罪,無法以聚眾鬥毆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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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多的地方萬一發生災害,那影響力是難以控制的,所以除了一般的聚眾外,如果有「攜帶凶器」、「給交通安全帶來危害」的狀況,會加重懲處,最多可加重刑責1/2。若真的發生衝突,還是建議私下商量、解決就好,不要一大群人在公共場所添亂,警察是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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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明定「公然聚眾」,司法實務認為須於「公然」狀態下聚集多數人,若僅以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等)進行串連集結者,不屬「公然」;而「聚眾」係指參與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若參與人均係事前約定,人數既已確定,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亦不屬「聚眾」。受限於司法實務之上述見解,以致此二罪之起訴定罪情形,至為罕見。本次修正上述兩罪構成要件後,將可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及事前約定或隨時可增加人數等情事,且將人數明確化為三人以上,可有效解決實務解釋適用困擾,增加執法明確性,充分發揮維護社會秩序功能。
(資料來源:立法院-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149條及第1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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