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也就是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者,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但許多雇主誤以為該規定僅針對全時勞工者,至於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若休息日加班,就不用給加班費,勞動部對此說明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
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
舉例來說,一位打工族的勞工,與雇主約定時薪為180元,每週出勤6天,每日工作3小時,一週工作時數為30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並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之上限。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倘該勞工於第6天休息日工作時,雇主即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加給勞工當日工資。
故雇主即應給付該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為780元。
(計算式:180*4/3*2+180*5/3*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