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644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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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運用「陳述書」、「書面自省」應注意的事項


一、授權依據

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係希望透過學生書寫方式達到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二、程序上注意事項


(一)、應妥適嚴謹

提醒學校「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其中包含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


(二)、舉例:

1、知會家長: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

2、維護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

3、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

4、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三、學校的責任


(一)、不能強迫:

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強迫學生之方式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二)、書類分類意義

1、陳述書:

應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2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之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見之功能,爰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


2、書面自省:

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採取之措施。


3、獎懲建議單:

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而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議單。

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


四、教育部結論

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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