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投票日出勤的工資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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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選將至,一個老掉牙的問題又再度浮現,就是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投票日出勤工作呢?針對這個問題,勞動部其實也都會在每一次的選舉中反覆提醒企業雇主與投票日出勤相關法遵,一起來做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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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1393 號令(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一四六○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

具投票權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不妨礙其投票



與國定假日的不同?

首先,我們必須有一個概念,投票日與國定假日雖然都「應休假」,但投票日與國定假日還是略有不同:

1.國定假日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

投票日則屬「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2.國定假日讓勞工放假之目的是為了使勞工獲得休養,藉其所得以自由決定之休假活動以回復其心力;

而投票日放假的目的則是為保障人民選舉罷免權之行使,便利人民前往投票,充分行使其選舉罷免之權利。

3. 投票日既然是為了讓勞工行使其選舉罷免之權利,雇主務必謹記「不得妨礙勞工行使其投票權」。這也就是為什麼投票日並未有如國定假日之挪移或補假的問題。



哪些人可以放假?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

1.具有投票權:故不具投票權之移工或未滿法定投票年齡者,不適用之。

2.該日原屬工作日:換言之,若當日原毋須出勤之勞工,本就不另給假。

3. 勞工:請注意,部分工時的勞工,也是勞工!!!雇主切勿剝奪妨礙部分工時勞工行使其投票權之權利。



一日所指為何?

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之所以會討論這個問題,主要是部分勞工,如保全等須從事夜班。故必須將投票日的時間區間範圍明訂,以利明確計算投票日之出勤工資。



出勤工資如何計算?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1.原屬勞工之工作日: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舉例: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假設勞工一個月的月薪為36,000元,則每小時工資額應為150元(計算式:36000/30/8=150),勞工工作6個小時,雇主應給付勞工900元工資(計算式:150*6=900)。

2.原屬勞工之休息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規定為工資計算

因為勞雇雙方本就約定,勞工投票日當天為休息日,現雇主要求勞工出勤上班,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規定為工資計算,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舉例:勞雇雙方本約定勞工投票日當天為休息日,後雇主要求勞工當天須出勤工作,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假設勞工一個月的月薪為36,000元,則每小時工資額應為150元(計算式:36000/30/8=150),勞工工作6個小時,雇主應給付勞工1,400元工資(計算式:150*(4/3*2+5/3*4)=1400)。

 



結論

  • 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投票日出勤工作的,但一個大前提就是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權的行使」。


  • 行政實務上,雇主如果妨礙勞工投票權的行使,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一款是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給付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者,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同樣也是會有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一款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之風險。


  • 民事實務中,也不乏看到勞工嗣後離職時,請求雇主給付投票日出勤工資或加班費之案例,雇主不可不慎。

 

法律或許是嚴肅的,但法律事件裡的人與事,卻都是活生生的。 除了談「法」以外,更多時候是瞭解「人性」。 這裡是兩位執業律師的內心劇場,透過對話呈現庭內與庭外的人生百態。 許惠菁 律師 / 許健鈴 律師 知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Tel:02-2959-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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