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刑法還存有死刑,但是要判死刑需要具備哪些必要條件呢?律師又該如何為其辯護呢?這本《與死刑拔河─死刑的辯護經驗與建議》是上個月在台北公共冊所書店,NGO團體舉辦的公民書展時買的,除了因為是廢死聯盟出版的、又剛好有特價之外,最讓我感興趣的,是法官到底需要依據哪些條件、證據,最後有「理由」的來執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死刑呢?
台灣還沒有廢除死刑,對於每次有重大殺人事件發生時,廢死聯盟就成為砲口目標,這點我感到很不以為然,我想台灣民眾(反廢死者)想要的不是有沒有死刑,而是有沒有能夠當機立斷、快速執行的死刑。因為明明加害人罪證確鑿,他自己也承認是他殺的,為什麼不能「快速」的執行死刑?
先撇開廢死有一部分是在談冤案的問題,假設不是冤案,的確證據充足、罪證確鑿,「快速」也許解決了民眾一時的情緒宣洩,但是它沒有解決的是,行兇問題的根本─「是『什麼』讓加害者產生此行為的動機。」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才能夠知道、解決,不止殺人犯罪,更重要的是,其他罪不致死的犯罪問題(吸毒、偷拐搶騙等)、監獄擁擠的問題、再犯率的問題。不真的找出病因,只是單純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我們的社會永遠會活在恐懼之中,因為你完全不知道下一次病發會是何時。
有一個數據是說,美國執行一位死刑犯需要300美金,而判無期徒刑,
只需要120美金,因為通常要判一個人死行必須經過長時間的上訴過程,
更有甚者是還沒執行死刑便在監獄老死的情形。曾經有位美國的死刑犯受訪時說:「如果當初政府將300美金花在改善他的教育、家庭等成長環境,他今天不會是這個他。」我們都知道行為背後動機的產生是累積的、漸進的。反廢死者有一個信條是:「今天如果你是被害人家屬,你還會支持廢死嗎?」但這個問題的另一面是,「今天如果你是加害人,你為什麼會痛下毒手呢?」我想回答這個問題更為重要,因為那是加害者之所以成為加害者的原因。
我們都知道社會邊緣人、弱勢,更容易犯罪,試者去了解他們的成長背景之後,問題也許從小就開始了,從小一路被霸凌、父母離異、被學校老師放棄、成績不好、長得不好看、經濟有問題、社會關係不佳等,導致人格產生扭曲。我想可以試者想一下,什麼是自己人生至今碰過最大的失敗呢?對比一個失敗的人生,沒考上建築師、失戀、被留級,這些根本不算是失敗,因為那些「拉」住了我的東西,從來沒有消失與改變,我的家庭、父母兄弟姊妹、親戚朋友、以及過去型塑我成為現在的我的所有經驗與感知。但是,當一個人過者被放棄的人生,在他最後痛下毒手時,沒有任何東西拉住他了。如果今天沒有任何東西拉住自己時,法律、道德什麼的,並沒有辦法讓行兇當下已經失敗的人生不再失敗呀。
如果制度只是選擇眼不見為淨,而非治標治本的方法,這個社會的犯罪問題永遠沒辦法得到改善,我想死刑跟一般其他犯罪最大的差異在於,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除此之外,任何犯罪在本質上並沒有不同,如果將犯罪看成一種行為,而此一行為導致犯罪的物理事實發生,之所以稱為「罪」,是因為「違法」。而任何行為的動機,都有外在的原因與內在的原因,光有動機,無法判斷違不違法,還必須有「行為」產生。人的行為,某部分有動物本能的部分,例如:自私、自衛等,這種反應比較直接、比較類似;某部分有身為人獨有的部分,例如:經過思考,預先設想事情的各種因素,做為判斷的依據,這部分是需要培養的、教育的、長時間累積的。關於生命權剝奪與否的行為(死刑),國家的行為應該選擇站在後者。
一方面建全程序正義的同時,可以設想會有一種矛盾,當程序走完三級三審,又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有再教化之可能時,如果被告一直想求死呢?台灣目前的制度,沒有辦法合法自殺,想安樂死的人,求死不能,如果國家真的這麼重視生命權,非常珍視人民授予國家執行剝奪生命權的權力時,為什麼個人,不能夠選擇自己的生命權與否呢?對於被逼上絕境,想死又沒有勇氣自殺,最後只好痛下毒手去求死的人而言,我認為,即便他有教化之可能,對於一個沒有求生意志、沒有希望的人而言,就讓他去吧,讓他自己決定吧,也許這輩子他無法選擇家庭、無法選擇這個社會環境,至少到最後,他是自己有尊嚴的選擇離開。然後我們應該回頭想想,是什麼,讓我們眼睜睜的殺了一個人。
制度永遠有漏洞,必須持續不斷改革,如果快速執行死刑是教導這個社會以怨報怨、以眼還眼、速食、不經死考的做出判斷,那麼也許沒有死刑,或者說執行死刑的困難,是幫助、提醒這個社會檢視自身的契機,提供了社會再一次討論的空間。而這是個人與社會成長的過程。
201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