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從《社會契約論》談不教召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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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哲學問的問題不是說明最初社會關係如何起源,而是試圖說明何謂政治權力的基礎。當我們攤開從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到文藝復興的馬基維利、近代的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等西洋政治思想史,其理論想像、假設了政治社群發展的過程。但如同找尋文化如何起源,推論政治社群發展過程的理論也必定是片面、邏輯性、簡化的(例如將政治體制區分為暴君、寡頭、民主、王治、貴族、政治政體等政體),而永遠忽視或無法含括理性之外的可能因素,例如:盧梭便認為霍布斯與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都是社會制度出現後的狀態,而非人真正原初的自然狀態。這是理論的限制,卻也是理論得以累積與討論的優點。 


    政策是某種價值的選擇,而影響價值選擇背後的則是個人的前結構(文化、傳統、語言、歷史)與當下環境所產生的關係。我們會思考政治政體的可能原因是,某些原因讓我感到不自由、不公平、不正義,甚且影響、威脅到了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於是我會開始思考,是什麼原因讓如此干預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得以可能呢? 


    當我們思考政治哲學時,我們必然是用現在的價值、現在對於自然狀態、現在對於人權、正義、自由、財產等的看法做出詮釋。其思考後的結果或許是一種政治權力的發展過程,但卻絕對不是「唯一」的發展過程。政治發展必然維繫人類發展的過程,而人類的發展也必然維繫人與人之間人性情感的關係,在先有情感而還沒有「政治」一詞時,政治便已存在,只是政治的概念與使用尚未獨立或被系統性的比較與探討。亞里斯多德說:「人是政治的動物。」因為政治就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人的生存不可能完全獨立於環境之外。其不同於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倫理學在於,政治的關係是一種應用「權力」的關係,例如:台大李錫錕教授談的政治策略6C法則;1.Conflict衝突、2.Competition競爭、3.Conquest征服、4.Compromise妥協 、5.Cooperation合作、6.Consensus共識。人或許皆擁有如同盧梭所說的「自保」與「同情心」等天性,但是同樣是自保或同情的行為,背後也可以是多元的理由與選擇。相較於表面的平等(例如每個人分得的蛋糕都一樣大),權力的不平等才是常態(天生食量比較大的人應分得比較多),而如何在權力關係的不平等(資質、天賦、財富等)中既保有最基本權利義務的保障,又有實現自我的空間與希望,便是社會契約(法律)訂定、規範政治權力的基礎。


    是故,契約(法律)的行使便代表了公共意志的行使,當一個議案在公民大會中提出時,不是問他們贊同或反對該提案,而是問那提案是否符合公共意志。盧梭將主權定位在公共意志,而不在個人意志,或個人意志的集合;公共意志是追求並導向公共利益或公共的善的意志。公共與私利是無法分開的,彼此的關係如同內包的集合,公共意志可以沒有私利,但是私利即便彼此競爭之後依然保有公共性,因為公共性是建立或假設在每個人皆同意的「第一契約」上。 


    當公共意志與自我意志衝突時,例如:收到教召令產生保衛國家服役的義務與不想再回到監獄的意志衝突。我們不應該由個人的自我意志出發去做選擇,而應該以公共意志為出發做選擇。假若今天每個被教召的人都「被出國」了,那麼誰來保衛國家呢?保衛國家難道永遠是他人或職業軍人的責任嗎?口口聲聲爭取國家主權的年輕人,難道不知道行使國家權利義務便是國家主權最好的證明嗎?若只想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那不過是緣木求魚、不過是違背了公共意志的行使(我認為就是一種犯罪)。放棄了公民的權利義務,便是放棄自由(違背法律保障的權利義務便是違背自由,因為法律紀錄了公共意志)和平等(換其他人被教召)。但是我們能夠改變公共意志嗎?我就是覺得教召背後的權利義務違背公共意志,我能夠有什麼兼具公共意志與自我意志的改變嗎?當然,我們是一個法治與民主的國家,公共意志是容許改變的,但我們同時也須清楚明白,公共意志的改變是牽一髮以動全身的,只想享受公民的權利,而不盡國民的義務,將毀其政治組織。公共意志的對象是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與公共善便是追求真正的自由,下次收到教召令訂機票前不訪想想,是什麼讓你有遷徙的自由與權利呢?

    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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