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7|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工地主任班之政府採購法筆記

#今年適逢政府採購法施行25週年 #聽王隆昌老師一席話勝讀十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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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法》1998年施行,其原型為「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簡稱GPA)。


2. GPA係規範政府採購權利義務之國際框架,目的係降低對國內產品及供應商的保護,減少對外國產品及供應商的歧視,增加透明度以及建立磋商、監督和爭端解決機制。


3. 一般GPA會員國,政府採購法施行10~12年可進入成熟期,然我國只能算「接近」成熟期。


4. 我國《政府採購法》在GPA下加了許多但書,如:依第50條規定,決標後發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若A廠商得標後,發現有第50條規定之不決標予該廠商情形,我國做法:只賠未得標之B廠商廢標成本。國際仲裁作法:給付B廠商投標時標單填報之廠商利管費(一般為8%)。


6. 我國95%以上標案為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國際上則多為選擇性招標。如同去市場買菜,不會從第一攤逛到最後一攤,再選擇買最便宜的那攤,而是直接走到習慣買的那攤。


7. 我國開標時遇招標文件不符規定時,常直接廢標。然依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且國際上盡可能開標,與標價無關之文件「得」更正應改為「應」更正。


8. 第10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國際上履約完成才稽核。


9. 新冠病毒疫苗採購依據第105條:「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然採購文件封存30年,有違《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之精神。


10. 新竹棒球場預算從3.5億膨脹到12億,用得是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然該款標的應為財務採購而非工程採購(工程採購無「供應廠商」之用語),新竹市政府明顯誤用。

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相關資料

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

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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