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原:地役權)(§851~859之5)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9條之5(不動產役權之準用)(99.02.03增訂公布)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為該不動產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以及自己不動產役權,除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人及設定客體與一般不動產役權有異者外,於性質不相牴觸之情形下,仍得準用一般不動產役權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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