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想想,組織永遠不可能完全法治,人治總是有可以著力之處。
往好的方向發展,良好的組織需要完善的制度,如果可以把人品的因素放進制度中,亦即選拔人才時,人品被列為重要考量,或許更能讓組織健康發展。
往壞的方向發展,任用私人可以敗壞再敗壞。
一、最低階的情況是,選拔人才時,當制度規定的客觀條件相同,主管會優先選拔自己偏好的人選。這種程度的任用私人,難以察覺,因為出線的人選條件都合格,並不比其他人選差。
這種情況雖然不大公平,但對組織而言,後果並不可怕,因為還是選拔到堪用的人才。
如果組織疑似有這種情況,還是可以努力表現,仍然有機會。
二、進階的情況是,為了給自己人開綠燈,所以符應制度,量身訂做客觀條件,然後在所有候選人之中,選拔私人。例如每年招考大量候用主任、候用校長,讓大家輕易取得資格,符合制度需要的客觀條件,然後從中任用私人。
這種情況,不大公平,而且對組織而言,已經埋下危機,因為原本制定的客觀條件,已經被稀釋或降低標準了,選拔到的人才雖然完成了程序,符應於制度,但未必能達到制度原本認可的資格。
身處這種組織,如果很想出頭,就要找各層級上司打好關係,這件事必須看得比工作能力還重要,還是有機會。而且切記換主管時,一定要再去重新下工夫,否則很容易被取代。
三、再進階的情況是,為了任用自己偏好的人,根本不管制度、不管職務所需要的能力和人品等條件,就算違反制度的規定,照樣任用。
這種情況,不但不公平,而且對組織的士氣和工作推進,都有傷害。
身處這種組織,除非投胎投得好,或是機運奇佳,否則還是明哲保身,或是換個環境,如果工作太傑出,小心變成純做事有責無權的人,或者因為能力強,被無能的主管打壓。
看多了任用私人的情形,看看是哪個階段,這個組織的前景,大概昭然若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