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
,在現代職場已成為常態。然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卻常常引發勞資雙方的爭議。許多勞工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感到困惑,不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雇主則可能因計算方式的不同而產生糾紛。
本文將深入淺出地介紹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同時,也會探討常見的加班費爭議,讓讀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加班費的計算原則,並在面對勞資爭議時,有更充足的準備。
有些企業計算勞工加班費時,是用1.33倍、1.66倍計給,但《勞動基準法》第24條在說明加班費計算時,明確指出「以上
」,因此若採用1.33倍、1.66倍作為加班費計算公式的話,將無法符合「以上」的條件,很有可能在計算時產生少付的情況,所以用1.34
倍或1.67
倍計算是比較正確的。
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
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
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
,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時,均應列入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加給
;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
。
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
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在現代職場中,加班是許多員工面對的常態,所以部分公司會了處理加班時數,會建立加班申請制,員工在有加班需求時必須向公司正式提出加班申請,由主管批准後,員工才可以加班。
(一)加班申請制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相關規定,企業若要求員工加班,需要得到工會、勞資會議或是勞工個人同意才可以,因此,加班申請制本身是合法的
。
(二)如何申請加班?
事前申請
』主管審核員工的加班需求,確定是否批准,並留下核准紀錄;『事後申請
』員工來不及申請,但確實有加班事實,則應設有事後同意的批准程序。(三)沒有申請加班有加班費嗎?
答案是一樣有加班費
,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因此,若員工主張於該段時間有加班之事實,除非雇主能夠證明員工在這段時間確實沒有加班
,否則不能因為員工未遵循加班申請制提出申請,就不發放加班費。
在臺灣,部分公司會與勞工約定工資含加班費
,將預期的加班時間
及加班費
納入員工的基本薪資中,目的是為了簡化的薪資計算方式,同時也為雇主管理工資成本提供便利。
但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最低要求
,明確約定勞動條件,其中包括工資
、工時
、加班費
及休假
等,如果雙方約定的工資滿足或超過基本工資以及按基本工資計算的休假工資和加班工資的總和,那麽這樣的工資約定便是合法的,且雙方都應遵守這一約定。
但如果超過預期的加班時數,仍需要補足勞工應得的加班費。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