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20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相輔相成

眾所周知,『親親相隱』出自儒家。但『大義滅親』卻往往被認為是法家的主張。按法家不論親疏的義理,肯定也贊成『大義滅親』。但『大義滅親』也是儒家的主張,並且此一詞語出自儒家經典。

 

『親親相隱』從孔子的語錄中歸納而來。《論語》子路第十三篇記載了葉公與孔子的一段對話。『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

 

這個葉公就是成語『葉公好龍』中的葉公,是楚國葉城的邑主。當時孔子流落到他的地盤,被他奉為上賓。葉公就他轄地的一件公案求教於孔子。

 

他告訴孔子說,『我們當地有個正直且身體力行的人。他父親偷了人家羊而被指控,他作為兒子出面證實了這件事』。顯然,當地人公認這個兒子正直,值得稱讚。但葉公有些拿不准,就問孔子如何看待這件事。孔子不以為然,說道,『我們魯國的正直與此不同,父親為兒子隱瞞過錯,兒子為父親隱瞞過錯,正直就體現於其中』。

 

孔子對『直』的解釋無疑是詭辯。正直的意思是誠實而勇於坦承事實。『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顯然不是正直的行為。孔子也曾肯定正直的品德,主張選拔人才要『舉直錯諸枉,能使枉者直』(顏淵第十二);對正直的人評價也很高,『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衛靈公第十五)。但正直並非孔子推崇的最高道德原則。在孔子心目中,忠和孝,親密關係之間相互維護高於正直這一價值。孔子不但主張『為親者諱』,還主張『為尊者諱,為賢者諱』。孔子這段話的真實意思是,正直的行為不適用於父子關係,只適用於不違背和不損害『親親尊尊』的情景中。但孔子又不好公然否定正直的行為,就詭辯道『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推而廣之,儒家主張較親近的關係之中的個體相對於較疏遠關係隱瞞過錯,相互包庇。在葉公此例中,父子關係相對的是關係較疏遠的鄰人或同鄉,父子關係比鄰裡關係親密,所以應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父子關係也親于和高於夫妻和兄弟關係,相對于夫妻和兄弟關係也應當相互隱瞞。但夫妻之間和兄弟之間就不能向父親隱瞞過錯。

 

父子關係相較於君臣關係則複雜些。不僅涉及親疏關係,還涉及尊卑關係。父子關係當然比君臣關係親密,但君臣之間是尊卑關係。父親就不能向君主隱瞞兒子的過錯,隱瞞了就是『欺君之罪』。此一情景中尊卑關係高於親疏關係。但兒子向君主隱瞞父親之過,則受到肯定,可『為父絕君,不為君絕父』。此一情景中,親疏關係則優先於尊卑關係。這是因為在政權控制力較弱的傳統社會,雖然『忠』高於『孝』,但必須以『孝』為基礎,『孝』是『忠』唯一而廣泛的基礎,『忠』是『孝』的移情。如果為了『忠』而捨棄了『孝』,『忠』也無法存立。

 

孔子及儒家思想缺乏系統的闡述,其隻言片語一定要放在具體的情景中才能準確理解,不能毫無限制的一般化,不然就不能邏輯自洽。『親親相隱』不是絕對的。如果將『親親相隱』絕對化,就會與『大義滅親』相對衝突。但其實『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在儒家『親親尊尊』價值下是相輔相成的。

 

『大義滅親』語出儒家經典《春秋左傳·隱公四年》。魯隱公四年,衛國公子州籲殺了他的同父異母的哥哥衛桓公,自己當上了國君。而衛國的老臣石碏的兒子石厚是公子州籲的幫兇。後來,石碏就找了個機會把州籲和他兒子石厚一起給殺了。書中因此稱讚石碏道:『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籲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就是說儒家主張為了君王的利益可以『大義滅親』;當然為了鄰人的利益不可『大義滅親』,為了次一等關係人的利益也不可『滅親』。所謂『大義』就是君王的利益,國家的利益。但儒家也不贊同為了『大義』,為了君王的利益而犧牲所有親人。為了君王的利益,父親可以犧牲子女,丈夫可以犧牲子女。但反過來不行,子女不能為了君王的利益而犧牲父母,妻子不能為了君王的利益而犧牲丈夫。所以,父親犯了『大逆』之罪,『株連九族』就成為『為父絕君』的對應結果。父親一旦有罪于君王或官府,兒子告發不對,不告發事情敗露也要受到株連。『株連九族』是傳統社會以『孝』為基本價值的合理選擇。君王處決了父親,為子女者如果不報仇就是『不孝』。如果要盡孝就應當向君王報仇。君王從消除隱患出發,就得斬草除根。邏輯如此。

 

而自五四新文化運動消解了『孝』的價值後,『大義滅親』就不僅可以『大義滅子』,還可以『大義滅父』了。這違背了儒家的主張,但符合法家的義理。可以『大義滅父』之後,就有了『劃清界限』的選擇,株連的程度低些。而過去的君王,就沒有讓子女與父母『劃清界限』的選擇。

 

 『親親相隱』與西方司法中的『近親屬作證豁免』也有本質的區別。不可混為一談。在儒家那裡,『親親相隱』是義務,不得違反。親親關係中,地位低者不能證實地位高者的過錯,更不能告發地位高者,不然會受到道德譴責甚至法律懲罰。傳統社會,子告父罪要受到法律懲處。而『近親屬作證豁免』是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儒家的『親親相隱』和『大義滅親』主張是親疏和尊卑關係下的產物。『親親相隱』與建立在平等權利基礎上的現代法律體系相衝突;而『大義滅親』又泯滅人類天然具有的親情,兩者都應當拋棄。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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