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裁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思考】職場霸凌事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事實經過】

學校接獲教官提出陳老師對其有職場霸凌行為的申訴,經學校組成霸凌調查小組認定陳老師對於教官的職場霸凌事件成立,陳老師不服調查結果,依照法定救濟程序向地方政府申評會提出申訴被駁回,又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也被駁回,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


【法院怎麼說?】

經查陳老師不服申訴結果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同時聲明再申訴評議決定及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但本件撤銷訴訟「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或是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所定情形,故應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是以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小編來教學】


1、行政訴訟基本概念


我國行政訴訟程序採取「三級二審」制度,與大家熟知民刑事的「三級三審」制度不同(民刑事案件其實也不是全部案件都可以三級三審)。

三級: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審:一個行政訴訟事件可以審兩次。


-簡易案件- 如果「」行政訴訟法規定的229條或是104條規定的情形


第一審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若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則可以上訴,

第二審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通常案件- 如果「不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229條或是104條情形,


第一審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若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則可以上訴,

第二審是最高行政法院。


結論:針對霸凌調查的訴訟案,是從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開始囉!


2、那霸凌事件管轄的法院是哪間?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本案中的公法人是指學校。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結論:

本案被告學校所在地是高雄市,應該要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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