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讓老闆吃掉你的午休!勞基法35條教你如何巧妙拒絕會議,捍衛你的休息時間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傑森已經第五次看手機上的時間了。12:34

這場說是「簡單 review 一下 API schema」的會議,從早上10:30開到現在,還沒結束。到底哪裡簡單了?

老闆站在投影幕前,一臉認真地指著 Excel 上的 schema 設計文件說:


「這邊 tags 要不要改成 tagList?我覺得這樣比較清楚,然後 userInfo 是不是也可以拆成 userMetauserCore,這樣邏輯會比較乾淨?」


孝宇小聲吐槽:「要不要順便把所有 key 都改成文言文,看起來更有層次感。」


傑森忍住笑,心裡卻有點煩。他早就餓扁了,巷口的那家便當店現在應該只剩下不好吃的菜了。 而這場會議從頭到尾都在討論一些命名、結構、欄位排列順序這種「感覺上好像很重要,但實際上根本不影響什麼」的東西。



而且他們週一才剛確定 schema。現在又在改,整個前後端又要重對一次,對進度一點幫助都沒有。


老闆講得倒是越來越起勁,不停問大家:


「你們覺得這個 isActive 要不要改成 status?我怕以後有更多狀態,不要只限 true/false 兩種。」


傑森差點想翻桌:你怕你就先加個 enum,不是現在開三小時會議來討論未來的可能性啊!


但他只敢在心裡抱怨,怕被貼標籤、怕被說「不配合」、怕老闆覺得他沒團隊精神。他只能繼續坐著,肚子空空、腦子空空,然後心裡默默問自己:

「我連一口飯都沒吃,就在這裡坐了快三小時,這樣的會議,不只累人——是不是其實也違法了?」


午休開會違法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應有三十分鐘以上之休息時間。

📎 法條來源:勞基法第35條

也就是說,如果你從 9:00 開始工作,中間都沒有停下來休息,到了 13:00,你已經連續工作了 4 小時以上,這是違法的。

案例:

  • 例子 1:

9:00 上班 → 10:00 開會 → 會議一直到 12:30 → 吃個便當就 13:00 繼續工作。

實際狀況:連續工作 4 小時半沒休息 → 違反勞基法第35條。

  • 例子 2:

公司排定 12:00~13:00 是午休,但老闆從 12:00 開始開會,一直到 12:45。

員工無法外出、無法自由支配時間,這段就不是「真正的休息」。

根據法律,這 45 分鐘應算工時,公司應給工資或補休。


午休時間應該是「你能自由運用」的時間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只要是休息時間,雇主就不能再指揮你、要求你工作。

📎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二之(三)

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有點看不懂沒關係,我們翻成白話文。

休息時間就是你不受老闆指揮,也不需要工作的時間,你可以自由做自己的事,像是吃飯、滑手機、出門、睡覺都可以。

就算你是外派或在公司外面上班,老闆還是要給你休息時間,不能因為你不在公司就不算。

但如果你在這段時間裡,是因為老闆要求你繼續工作(像是待命接電話、處理公事、留在會議室開會之類的),那這段時間就應該算是工作,公司必須給你薪水或補休。


但如果公司沒明說要你工作,你自己沒證據證明是「被要求的」,那這段時間就還是視為你自己的休息時間,公司就可以不用算工時。


換句話說,只要你在午休時間:

  • 不能自由外出,
  • 不能自由吃飯或休息,
  • 必須待在電腦前開會、處理公事

那就不是「休息」,而是「在工作」,這段時間就應該算工時、領工資。


午休不是人情,是法律保障


很多老闆會說「就佔你一下下」,或「大家配合一下」,但事實上,午休不是可以拿來交換的人情,而是法律給勞工的基本權益。


一旦被長期侵占,不但會影響身心健康,也會讓上下班界線越來越模糊,造成工作與生活失衡。


大家都知道不合理,但誰敢說出口


我相信,大部分人其實心裡都知道:

中午會議拖太久、午休時間被佔用,這種事情根本不合理,甚至已經有違《勞基法》。


我自己多年職場經驗,台灣人大部分都很善良,就算知道老闆違法,也會覺得算了算了。真的有人敢當場對老闆說:「你這樣不行,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5條了」嗎?


我想87%的人不敢吧。就算真的要做到這樣,多半也是被氣到不行才會選擇此下策。 大部分人怕傷了和氣,怕被貼標籤「難搞、不配合」,被覺得是難搞的問題份子、甚至被秋後算帳。


所以大家只好選擇沉默,心裡抱怨、肚子咕嚕叫,但嘴上還是說:「好,沒問題。」


但其實,我們還是有辦法在不正面衝突的情況下,表達自己的立場、畫出界線

✅ 範例:

這些話的關鍵在於——有禮貌、表達立場、但不讓對方下不了台

你不是在指責老闆「你這樣不行」,而是陳述一個事實 + 合理的請求。例如:

  • 「我中午已經安排吃飯跟短暫休息了,不太方便參加這時段的會議,能不能提前或改下午再開?」
  • 「中午這段時間如果有會議,我可能會需要另外補休或調整下班時間。」
  • 「最近中午會議的時間有點長,大家也比較疲憊,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做些微調整?」

這些說法有個共通點:你不是在拒絕工作,而是在爭取合理安排。

✅ 非對抗式提醒技巧:

這幾個方法,適合不想正面衝突、但又希望對方能「自己意識到」你有底線的人。屬於比較潛移默化、建立職場界線感的方式。

  • 日曆標註「午休時間」讓主管知道這段時間你有安排。
  • 午休時間外出或離席,降低被臨時召喚的可能。
  • 在會議快到12:00時提醒:「我12點需要休息一下,後面我再補看紀錄喔!」

這些技巧沒有衝突感,但長期下來可以慢慢培養出一種 「這是我時間的邊界,請尊重」的職場印象,比一次性的抗議更持久。


經驗分享-主管也是需要被教育的

我以前在科技業服替代役的時候,曾遇過一個很愛在下班後開會的主管。他最常做的,就是把會議時間故意排在晚上七點,然後自己還會遲到,有時候拖到七點半才出現。整組人就在會議室乾等,誰也不敢離開。


因為科技業會議通知都使用 outlook,基本上你也沒什麼機會和主管講話拒絕。


我的做法是:如果主管超過 7:45 還沒出現,我就會寄一封簡短但有禮的信給他:


「久候主管未到,因有私事需回去處理,若有急事,我明早會第一時間處理,謝謝。」


然後我會 C.C. 全組員。就背著包包回家了。我沒有吵,也沒有硬碰硬,只是讓對方知道——下班後的時間,不是你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就算有給加班費都不行!


久而久之,主管也開始意識到我不會為了這種非必要的會議硬留到晚上,後來他就默默把會議時間往前移了,再也不敢約在下班後。


如果老闆還是堅持,該怎麼辦?


與其直接和老闆說「你違法」,可以先用以下策略爭取改善:

用健康與效率為理由:

「中午會議開太久,大家下午真的會有點難集中精神,不知道能不能調整一下流程?」


提出替代方案:

「如果能把早上的會提前一點開始,或是內容拆成兩段開,應該會更有效率。」


集體反應,比一個人開口更有力量:

與其一個人孤軍奮戰,不如找幾個有共鳴的同事一起私下反映狀況,讓主管知道這不是個人意見,而是大家共同的感受


默默留下紀錄,保護自己

  • 保留會議通知、日曆紀錄、會議記錄
  • 若真的有需要申訴或爭取補休,這些都是未來很有用的證據


如果狀況持續,可以怎麼做?


建議各位先將會議通知、紀錄都保留盡可能留下證據。

  • 向主管或人資反映,詢問是否能補休或補貼加班費。
  • 向勞工局或1955專線申訴,處理時會保密身分(應該啦)。
  • 若因此被記過、刁難,可進一步走申訴或法律救濟管道。


總結

午休時間是保障你身心健康的基本制度,不是老闆方便就可以挪用的時段。

只要是在雇主指揮下從事工作、開會或待命的行為,法律上都應算作工時,公司應給工資或補休。

畫出職場邊界、保護自己的時間,是一種成熟且專業的表現。

如果方法都用了,主管還是一樣故我講不通,不願改變的話,建議先收集資料自保以防有一天對簿公堂可以用上。


希望大家都可以在職場上過的開心順利賺大錢。


法律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僅為一般性資訊分享,旨在提供讀者參考與討論,非針對個別案件之法律建議。若您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洽詢,以獲得適當的法律協助與處理建議。
文章中所引用之法規條文與案例,以撰寫當下資料為準,若有修法或更新,請以政府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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