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注意
1本條文卻沒有寫公傷病假期間薪資應如何給付喔。
2勞工沒有提供勞務,當然雇主沒給薪義務。
那給什麼呢?
■原領工資補償。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工資補償 ≠ 工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申領給付有以下三要件:
1️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
2️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3️不能工作四日以上。
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如何寫?
選項有4個(都不影響職業災害給付的申請)
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
2️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
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如請下列假別者請勾填:□特休假□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
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取得職災補償。


全日不能工作期間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適用情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8 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有抵充權,勞工有返還義務!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字第 0980067497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上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此與同法第 2 條所稱之工資有別。
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災保法第 90 條
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