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利用「監理沙盒」的立法方式,在2018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下稱「無人載具條例」),鼓勵產業創新的誘因,並肯定自駕車可能對國家在交通、能源、物流、城市規劃等各方面帶來的正面意義,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人工智慧研究實驗的法律規範。但自駕車所涉及的法制議題很廣,不僅在行政監理,尚包含刑法爭議、保險法議題、契約關係責任,都需有配套措施。依照無人載具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無人載具就是透過遠端駕駛或自動操作而運行的「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包括車輛、船舶、飛機等,都是透過物聯網結合人工智慧(即AIoT)的創新運用,屬於「智慧運輸」的範疇。
既然是「監理沙盒」,那最重要的條文就是無人載具條例第22條規定的「排除法規適用」。在申請實驗通過後,於辦理實驗的期間,主管機關可以核准決定「被排除適用的法規」,包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船舶法、民用航空法等,但不能排除因實驗所生的民事、刑事等責任。例如雖然可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規定「駕駛人於駕駛汽車時應攜帶駕照」(因自駕車根本沒有所謂駕駛人存在),但就自駕車的民事契約責任(包括個資法或GDPR等要求)方面,仍有維護個人資訊隱私之附隨義務存在,縱使自駕公車實際進行道路測試時發生車禍事故,相關民刑事責任仍須負擔。
然而以刑法大費周章去進行制裁人工智慧,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而言,成本與效益並不相當,而應從保險法制去控管與分散自駕車所帶來的風險。但問題又來了,保險法上具有代位求償制度,保險人理賠保險金給被害人後,保險人得依保險代位規定向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