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案件若牽涉到重大、複雜,法律會強制規定非請律師打官司不可。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法第1條,理論上啦),在任何官司中都具有重要角色,尤其在刑事案件,面對擁有國家公權力及法律專業的檢察官,若有律師協助,將會有所助益。
但很現實的一點是,委任律師費用並不便宜,不是人人都有能力負擔,因此很多案件都是由民眾自己單獨面對。
然而您可能沒想過,很多情況,法律是規定非有律師協助不可!
(一) 民事案件:
1.上訴第三審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2.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禁止或停止企業經營者違法行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2項)。
(二) 行政案件: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
(三)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因為涉及到嚴重的刑罰問題,所以較複雜些:
1. 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第31條之1):
(1)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2)被告具原住民身分。
(3)法院審查羈押之程序。
2. 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
(1)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例如殺人、毒品、貪污案件)。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例如外患、內亂罪等)。
(3)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4)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5)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6)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一) 民事與行政案件:
民眾若能證明自身「無資力」(實務的標準是「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其實還是要依個案狀況而定),可以向最高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接著最高法院就會挑選律師為民眾打官司(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二) 刑事案件:
1. 偵查階段:
如果民眾沒有自己請律師,檢察官與警察會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法扶就會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如果民眾自己主動請求立即作筆錄,或等候律師超過四小時都還沒到場的話,檢察官與警察都可以繼續製作筆錄。
2. 審判階段:
如果民眾沒有自己請律師,法院也會聯絡「公設辯護人」(也就是在法院內工作的律師),擔任民眾的辯護人;又或者通知法扶,法扶就會指派律師為民眾辯護。
其實不論案件是否強制要求律師辯護或代理,只要有法律上協助的需要,都可以聯絡各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法扶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協助經濟能力不足或弱勢民眾打官司,扶助範圍另外也包括法律諮詢、撰寫法律文件…等,只要申請人符合「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法扶就會指派律師協助民眾,民眾是不需要付任何一毛錢的律師費給律師的!
至於法扶如何認定「無資力」,有一套因應不同個案的詳細標準,也不一定需要有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建議民眾若有需求可以直接聯絡法扶並到現場面談。
法律針對不同案件影響人民權益的嚴重程度、或是極須法律專業的情況,特別要求一定要有律師進行辯護或代理訴訟,但同時也考量民眾經濟能力可能不足,所以也設立了公設辯護人及法律扶助等制度,確保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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