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在雇主與員工之間是一項常見的約定,旨在防止員工在離職後將公司的營業秘密或相關技術帶到其他同業公司,避免對前公司造成損失。這樣的條款在勞動契約中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才能被視為有效。
雇主必須擁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這些利益通常涉及公司正在開發中的新技術、配方等商業機密。這些營業秘密必須是合法且正當的,並確實需要受到保護。
競業禁止條款的範圍必須合理,包括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競業禁止的期間通常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同時,競業禁止的區域應限制在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內,而職業活動範圍則應具體明確,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雇主對於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必須提供合理的補償。補償金額應每月不低於勞工離職時每月平均工資的50%,並足以維持勞工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此外,補償金額應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損失相當。
競業禁止條款的補償金可以被約定為一次性預先給付或按月給付,這些都應詳細記載在書面合約中,並由雇主與員工簽署。
競業禁止條款是一項有法律限制的約定,其訂立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以保障雇主的合法營業利益,同時確保勞工在離職後得到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