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幾年前,新莊地藏庵解雇一名從民國77年就開始任職的資深道士,資深道士不服氣,因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請求回復僱傭關係,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並判決資深道士敗訴。
本篇文章要說明的就是法院判決道士敗訴的原因,從中學習勞基法與人事管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案例中,妙方會決定要解雇這名資深道士,是認為資深道士違反廟方公布的工作規則向香客索取紅包,因此解雇該名道士。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雇主不能一律解僱,仍然要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像是勞工「個人行為失檢,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致影響公司利益、形象或內部秩序」。
雇主如果有其他較輕微的手段,而能達到維護紀律的目的,像是警告、申誡、記過等方式,應該優先使用,此稱之為「解雇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同理,雇主在工作規則的制定上,也不是一律從嚴,不管任何情況都是解雇處理(像是規定勞工遲到,雇主即可解僱),縱使此工作規則經勞工簽署同意遵守,也有可能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而被認為懲處不當,終止勞動契約無效。
關於勞工有什麼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事由,需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案例中的地藏庵,主要做了三件事,獲得法院採信,認為資金道士自行向香客索取紅包的行為,影響到廟方給信眾的觀感,造成有斂財的疑慮,所以解雇合法:
俗話說事不過三,雇主解雇勞工也是如此,違反工作規則記過達3次而解僱,依我所見過的判決,多為法官所判決認可。但還是有前提,首先是工作規則需要讓勞工清楚了解,如在工作場所公布讓勞工能清楚見得最佳;其次為每次懲處皆須留下紀錄,給予勞工改善的機會外,並追蹤觀察勞工的改善情況。
如果雙方真的對簿公堂,因雇主須就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負舉證責任,雇主有沒有懲處和觀察記錄影響雇主終止勞度契約是否合法。
最後,由此案例可以證明,不管是什麼行業或是機關團體,人事管理都是避不了的課題。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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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1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