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災保險與勞工退休金都有級距表。
級距表連動月薪資總額;月薪資總額又與工資認定有關。
是不是工資,就很重要,不要隨便說不是。
勞資雙方議定工資
每月3萬2。
113年1月加班費3千。
113年2月加班費3千。不休假獎金1萬2。
113年3月加班費5千。
113年4月勞保級距是多少?
勞務對價或經常性給予就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2字第103252號函)
■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
■房屋津貼應列入投保薪資內申報。
(內政部70年5月27日臺內社字第22582號函)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臺(76)勞動字第3932號函)
■按月發給久任津貼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15日臺(78)勞動2字第14941號函)
■全勤獎金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87)台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
■交通補助費不是工資。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80)台勞動二字第 28790 號函)
地域津貼是否屬工資,應依其發給之性質、目的、方式,依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2日勞保2字第0950029414號書函)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3日臺78勞保1字第24258號函)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未覈實申報的機會很大,勞工回頭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的機會更大,被主管機關裁罰的風險根本避不掉。
還是照規定來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