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書《唯一的規則》,將《孫子兵法》通行本篇序分為上下篇;上篇從第一篇至第六篇,下篇從第七篇至第十三篇。因其認為「上」篇與「下」篇,『兩部份明顯不同』。又,稱上篇為理論篇,下篇為實戰篇。
「上」篇與「下」篇,個別再分為兩組。「上」篇之第一篇至第三篇為權謀組,第四篇至第六篇為形勢組。「下」篇之第七篇至第十一篇為戰鬥組,第十二篇至第十三篇為技術組。
其又再細膩如此:
〈計篇第一〉—運籌於廟堂之上(貴謀),這是標題。在開頭處,其認為權謀組的第一至三篇,是『戰爭三部曲』—分別論廟算、野戰、攻城。其認為孫子這三篇的講法是全書的引子、是『全景拍攝』。且說:『什麼叫權謀?這就叫權謀。』
將「計」分為如下四段:一、講軍事乃國之大事。二、講定計於廟算。三、講用計於實戰。四、講計(廟算)可預知勝負。「廟算是在廟堂上計算…廟堂,也叫朝廷,是古代國君和大臣議事的地方。」其如此說。
據《說文解字》:「廟,尊先祖貌也。」段玉裁注:「尊其先祖而以是儀貌之。故曰宗廟。諸書皆曰:『廟、貌也』。祭法注云:『廟之言貌也。宗廟者、先祖之尊貌也。古者廟以祀先祖。』」又:「宗,尊也、祖廟也。」段玉裁注:「凡尊者謂之宗。尊之則曰宗之。」白話而言,廟,就是祖先的樣貌,或象徵。延伸而為祖先所在以行祭祀之處。是故,入廟象徵大事。是故,孫子兵法中的『廟』不應理解為『朝廷』。「廟」內有『朝』是後來的小篆—原始是『苗』,段玉裁於《說文解字》「廟」下即注曰:「庿古文。見禮經十七篇。凡十七篇皆作庿。注皆作廟。」《禮經》即是《儀禮》。
該『定計於廟算』之內容為「故經之以五事….用之必敗,去之」。其認為「經之以五事」是『拿敵我都有的五件事做比較項目』;此句的意思是『這一件「國之大事」包含五個層面,「經」營軍隊應從這五個層面著手』。「校之以計」此句才有計算、比較的意思;且真正計算、比較的是「主、將、天地、法令、兵眾、士卒、賞罰」這七個科目,要了解的實情也這七個科目。
此『定計於廟算』,認定『五事七計』即是『廟算』、『聽不聽』是『拜將授算』皆屬於『內』事。因「…廟堂,也叫朝廷….」,自然會認為『五事七計』即是『廟算』。「廟算」既然有「廟」,必然是最高層的會議,出席者必定是君主、相、將、高級參謀…之類。「校之以計」一定要在「廟」麼?孫子並未指明;否則,應明確地以「廟算」做為這一段的「關鍵詞」。當如此理解,入了「廟」,就要做決定!
至於『拜將授算』,無論歷史上有沒有這種儀式,都無關乎《孫子兵法》。「將聽吾計」之「將」是指『下屬將軍』,「吾」所指即『受命主將』;這是揣摩孫子面見吳王的情境所推論。而此一『受命主將』是「代名詞」,可以代入任何姓名、職稱—包含君主。『下屬將軍』都是由其挑選。是故,「校之以計」也是由其主導進行;「乃為之勢」亦如此。亦因此,孫子於謀攻篇有進一步的『君』、『將』關係的論述。從反面角度而言,若君主不能完整授權,不如親征。
該『用計於實戰』之內容為「計利以聽…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其認為此段屬於『外』事。並說:「制勝不在廟堂,而在戰場。」那麼『運籌帷幄之內、決勝千里之外』是什麼?在帷幄之內,就要決定千里之外的勝敗,何須上戰場才決定?所以,「計利以聽…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不是與『廟算』無關,正相反,是與「校之以計」共同為『廟算』的前提、是代表孫子認為「造勢」應預先安排,而不是上了戰場才「隨機應變」;所以,孫子才會將「計利以聽…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寫在「未戰而廟算」之前。
另,必須澄清的是,「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絕非其說的『軍事,凡是可以傳授的東西,都是紙上談兵,真正管用的東西,都沒法傳授』。如此解釋,應是遭「兵家」誤導;其實應無「家」這一字—依《孫子兵法論正》所考證。以至於,其將『勝』釋為『制勝』—另一種勝。非也、非也!「兵之勝」單純就是「軍隊的勝利、行軍打仗的勝利」。因此,「不可先『傳』也」是「不可事先『傳告』」之意;不可「事先」『傳告』我方的『詭道』措施。這意思就是不能洩漏祕密。
最好的做法是:不可『傳告』我方的『詭道』措施,無論事先或事後,永遠都要保密。
『真正管用的東西,都沒法傳授』,身為傳道、授業、解惑之師,不當如此認為。
〈作戰第二〉—決勝千里之外(貴速),這是標題。在開頭如此曰:「上一篇講廟算。講完廟算,就該講實戰了。實戰,第一步是野戰,第二步是攻城。」且再曰:「兵權謀,強調『先計而後戰』(《漢書•藝文志•兵書略》)。『先計』是先廟算,『後戰』是後實戰。這個定義,估計就是根據《孫子兵法》。」
〈謀攻第三〉—強攻不如智取(貴全),這是標題。在開頭如此曰:「謀攻是講攻城。…戰爭三部曲,攻城是最後一步。」此句有一注:『野戰與攻城可能都是很多次,互相交織在一起,但野戰在前,攻城在後,是個大致的順序。講完野戰講攻城,是一種概括的講法。』這是典型的胡言亂語。
其書〈計篇第一〉明文稱上篇之六篇為理論篇、說下篇之七篇是實戰篇,但行文至『用計於實戰』,卻有『實戰』字眼。又,到底作戰篇與謀攻篇是他定義中的『理論』篇,抑或『實戰』篇?計篇又到底有無『實戰』的成份?其「理論」與「實戰」的分界,何有?抑或,其所指乃實戰的『理論』第一至六篇,與理論的『實戰』第七至十三篇?
為何「廟算」之後,第二步必然是「野戰」、第三步必然是「攻城」呢?按照其書〈作戰第二〉中的臆想,軍隊由國門出發,必然『先』遭遇「野戰」,『野戰順利』,『後』『兵臨城下』,進入「攻城」。豈有此「理」麼?孫子有那麼表達麼?所謂的『戰爭』,一定要那樣「逐步升級」麼?軍隊出了『國』,的確是『野』;但是一定要在此『野地』發生戰鬥麼?這樣,來自其對篇序與篇題的認知。
首先,他接受了通行的篇序,所以就產生了三部曲。但是,篇題上的「排序」,確是孫子本人所定麼?何以竹簡上並無排序—第一、第二、第三之類的字眼?其次,對於孫子以後以後的後人,「攻」與「戰」是同義字—「渾言無別」,但對於孫子時代的人,可以是「渾言無別」、可以是「析言有別」(《說文解字注》常出現這類話語)。如果是「析言(特指)」,『攻』的對象的確是『城』、『戰』的對象的確是『陣』。是故,古語有「戰陣」與「攻城」。其時『陣』常寫為『陳』—音形近似,後者做為『氏』時,又常與做為『氏』時的『田』通假—戰國時,齊威王田因齊一朝有『田忌』,諸書亦有表為『陳忌』。用「戰陣」與「攻城」理解作戰篇與謀攻篇,其可乎?試論之。
作戰篇,所論是軍隊消耗的實況。不含篇題,則『戰』出現兩次、『攻』出現一次。「其用戰,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屈力,久暴師則國用不足」,孫子已經清楚表達,作戰篇所論是在戰場上不管是野戰或攻城、哪怕只是長期停駐產生的耗損。如果孫子為『野戰』立一專篇論述,但竟沒有一次『陣』、『陳』字眼!唯一『攻』,出現在「攻城則力屈」,其竟如此曰:「野戰久拖不決(『勝久』是這意思麼?),不但對野戰不利,還對後面的攻城不利,造成後勁不足,攻城攻不動。這是講連帶的後果。」力屈,是攻城耗損太大所致啊!怎麼是因為野戰『造成後勁不足,攻城攻不動』呢?彼三句前後無因果、是並列語句,文言的語法全亂了!
又〈謀攻第三〉:『…野戰不行,才靠攻城,攻城是不得已,屬於下下策。』到底『野戰』會不會影響『攻城』?『攻城』會不會被『野戰』影響?真是前言不照後語!孫子花費五十四字(通行本謀攻)敘述「攻城」的「災難」,必然是因為『攻城』所需,遠超『野戰』、所損亦然;既然『野戰』不行,卻轉而『攻城』做出更多的損失,是何道理?除非不是主力,如果對方的軍隊主力被我方捕獲,這是大好機會,應該用盡方法予以打擊,勝了,就不必『攻城』、就可以『好整以暇』;至少應該這樣思考,不是麼?
謀攻篇,所論乃軍隊進攻的謀畫。不含篇題,則『戰』出現八次、『攻』出現六次。「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為不得已:修櫓、轒轀,具器械,三月而後成;距闉,又三月而後已。將不勝其忿而蟻附之;殺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災也。」、「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戰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破人之國而非久也;必以全爭於天下,故兵不鈍而利可全,此謀攻之法也」,孫子已經清楚表達,謀攻篇所論是在戰場上不管野戰、攻城、破國皆應伐謀。如果孫子為『攻城』的謀畫,立一專篇論述,其竟然明說「其下攻城」、「此攻之災」!到底孫子是要大家攻還是不攻?且,出現『戰』的次數竟然多於『攻』,通乎?甚至,多於講『野戰』的作戰篇,通乎?謀攻篇到底是講『攻城』抑或『野戰』呢?
〈謀攻第三〉:『…攻城是不得已,屬於下下策。』攻城是不是「不得已」呢?依《孫子兵法論證》之考,此「為不得已」四字是註文。所以,孫子並無將『攻城』定義為不得已;而是明指出所耗費,以及為將者一旦在那樣的耗費之中,喪失自我控制,將導致災難。其次與其下,都是比較後的,不是先天的。
孫子的表達很明確,只有在『攻城』、在『五則攻之』、在『敵則能戰之』,孫子才是「析言」;其他語句,則皆是「渾言」。所以,作戰篇不是論『野戰』、謀攻篇亦非論『攻城』。所以,『野戰』與『攻城』,根本無所謂的孰先孰後;《孫子兵法》中,根本沒有相關文字。
其將作戰篇分為五段:一、費,打仗費錢;二、耗,打仗耗時間;三、搶,取敵之利,就地補充;四、快,強調速戰速決;五、將軍要知兵,要懂得上面的道理。並認為一、二是講『用兵之害』,三、四是講『用兵之利』,五是總結。
其在書中對於『用兵之害』此句,雖無白話翻譯,但依其敘述可以認定是『行軍打仗的害處』,事實上也的確是這個意思。但對『用兵之利』的意思卻很意外。其『三、搶,取敵之利,就地補充』所指是『故不盡知用兵之害…是謂勝敵而益強』;其『四、快,強調速戰速決』所指是『故兵貴勝,不貴久』。將三與四,視為對一與二的解方,而將『用兵之利』譯為:『什麼對用兵有好處』。難道不是『行軍打仗的利益』麼?『用兵之害』是『行軍打仗的害處』,但,『用兵之利』卻不是『行軍打仗的利益』?同一種句型而僅差一字,語意之差如此之大!
將三與四,視為對一與二的解方,是不錯的。但因此而認為該兩者是對用兵有好處,而誤解『用兵之利』為『什麼對用兵有好處』,實無正當理由。孫子雖然運用很多對稱之語、對稱之論,但不是每一篇、每一段都出現對稱。此作戰篇即是如此。有對稱之語:『用兵之害』、『用兵之利』,但是有論『用兵之害』而無述『用兵之利』。吾人實無須為孫子強解。
孫子的意思很單純,無『用兵之利』之論,但呼之欲出。能依循三與四的原則而避開『用兵之害』、甚至『取勝』,這就是最大的『用兵之利』。如果,孫子不但論『用兵之害』,又論『用兵之利』,難道是贊成窮兵黷武麼?沒有『用兵之利』的實際文字,意思就是:「夫樂兵者亡,而利勝者辱。兵非所樂也,而勝非所利也!」(《孫蒙兵法》,即《孫臏兵法》,詳《孫臏考》一書。)
其書〈謀攻第三〉:「如果廟算就能解決問題,最好,這叫伐謀。退而求其次,才靠外交。這叫伐交。外交不行,才靠野戰,這叫伐兵。野戰不行,才靠攻城,攻城是不得已,屬於下下策。」在其書〈作戰第二〉中明白地說過:『…野戰順利,才會兵臨城下…』怎麼在〈謀攻第三〉卻變成『野戰不行,才靠攻城』?不解的是,伐謀不行,竟然退而求次;伐交不行,又退而求次;伐兵不行,又退而求次;然後陷己於下下策。這真是孫子之理麼?怎會是這樣的思路?「此謀」不通,則應「另謀」出路。
如果堅信孫子是正確的,應當堅持於「伐謀」—一計不得、再一計,一計不得、再一計,尤其當自己較為弱小時,更是不得不『以謀伐之』。豈有輕易地『退而求次』,將自己推入下下策之境呢?按其『戰爭三部曲』,打仗從廟算、野戰、至攻城;戰事已經「逐步升級」到最高的『攻城』了,卻發生策略每下愈況的情境;這仗,還能打麼!
孫子的意思:
如此才符合孫子的層次邏輯。
其書〈計篇第一〉:「制勝不在廟堂,而在戰場。」已經搶先否決其書〈謀攻第三〉:「如果廟算就能解決問題,最好,這叫伐謀…」。直接「蟻附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