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最低服務年限,合法嗎?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不少求職者到職時遇到雇主要求簽約保證要做滿幾年才可以離職,否則就要賠償違約金。這樣的約定究竟是否合法呢?如果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合法有效,沒做滿最低服務年限就離職,而雇主要求的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以下這篇文章會逐一說明。

首先,「最低服務年限」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
由第一項規定可知,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之一,雇主才可合法要求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1. 雇主出錢為員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2. 雇主提供合理補償,換取員工服務一定年限。
關於專業技術培訓-須和培育、提升員工專業技術具有高度關聯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號判決指出:「專業技術培訓」,必須確實屬於從事專業工作所需要之專業技能,而非僅是一般的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例如認識企業文化、熟悉工作環境、業務內容或公司規章),因為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和勞工個人專業技能關聯性較低,且為雇主進行人事管理成本的必要投資,難認屬於「專業技術培訓」。因此,如果雇主負擔費用提供的培訓課程,和員工的專業技術關聯較低,無法被認定屬於專業技術培訓,則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就會因此無效。
實務上曾被法院認可屬「專業技術培訓」,包含:航空機師、健身教練、離岸風機運轉維護技術、主播培訓、美容師等。
關於合理補償-必須是針對「最低服務年限」而給付:
雇主既然要求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限制員工轉職的權利,當然得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提供補償,不可以其他項目的津貼混充。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中,雖然雇主對於員工提供較優的待遇,但這些優惠待遇是針對外派人員的津貼,不是針對最低服務年限而設,加上雇主未另外提供專業培訓,因此該案中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被認定為無效。

建議雇主提供合理補償時,除了應該在契約上清楚載明外,在每月發放薪資時,也應在薪資明細上分開說明。至於什麼樣的補償算是合理補償?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實務上曾被認定屬於合理補償的案例,其補償金占底薪的比例從7%~逼近50%都有。最終仍由法院參考雇主投入的培訓成本、約定的服務年限長短等因素綜合考量。
*小提醒:依照條文的規定及勞動部的說明,「雇主付費提供專業培訓」和「提供合理補償」只要擇一即可,不以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為必要。當然,如果雇主能夠同時提供這兩項,對於員工而言會更好。
附加條件-須具備合理性、必要性:
最後,縱使雇主有付費提供專業培訓或提供補償金,也不代表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就一定有效。法院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綜合考量雇主投入的培訓成本、人員的替代可能性、補償金數額、約定的服務年限長短等因素,判斷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合理。如果無法通過最後合理、必要性的審核,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也會被認定無效。

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員工的原因,導致勞動契約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員工不須負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訓練費用的責任:
關於如何判斷「可否歸責於員工」,法院認為應限於「勞工故意使年限提前屆滿終止者」的情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4號判決)。
如果員工不是有意提前終止契約、規避最低服務年限的義務,就不應該使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實務上像是機師受訓未通過測驗空服員因不規律的工作作息導致健康不堪負荷因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而被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等,都被法院認定屬於「不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員工可以不負違約責任或賠償訓練費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6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判決

如果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如果雇主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員工可以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實務上法院會考量社會經濟狀況、雇主受到的損害、員工獲取的補償金與違約金數額是否相當等因素,酌定合理的違約金數額。
如果已經部分履行最低服務年限義務者,可以額外援引民法第251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畢竟如果不論任職期長短,一有提前終止契約的情形,一律給付定額違約金,也不公平。這種情況下,法院大多會依違約期間(剩餘未履行的期間),按比例計算違約金。

總結:
  1. 只有在(1) 雇主出錢提供專業培訓「或」提供合理補償,且(2)最低服務年限整體約定內容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時,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才會合法有效。
  2. 在最低服務年限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當員工故意使勞動契約在約定年限屆滿前終止,員工就必須負擔違約責任。
  3.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員工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以上說明,希望能讓各位對於最低服務年限有更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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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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