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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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是求職、徵才旺季,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就是「試用期」。
對於員工而言,究竟約定試用期到底合不合法?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嗎?試用期內有無勞健保?上班不到一週,有薪水嗎?

對於公司而言,在試用期內,若員工表現不佳,打算予以資遣時,該怎麼做?
這篇文章將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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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試用期到底合不合法?

現行勞動基準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然而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及勞委會的函釋,勞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的特性,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所以只要雙方談好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長就好。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原則上1~3個月的時間應該足以使勞雇雙方互相評估是否合適,因此,大多數的公司試用期都約定在3個月以內,實務上法院也多能接受3個月的試用期。除非有正當事由,否則雇主要求過長的試用期,容易引發爭議。

在試用期期間內,雇主應該要認真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情況,如有調整試用期長度的必要,須要徵得員工的同意才能合法延長試用期。原則上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的期間盡量別超過3個月,不可無限次數地展延,否則雇主延長試用期的行為,會有違反誠信原則的疑慮。

小提醒: 為了避免事後雙方對於試用期的記憶不同,建議最好以書面把約定好的內容記錄下來(尤其是雙方商議延長試用期時,更應該另外做成書面),會比較妥適。

試用期內有無勞健保?

試用期員工和正職員工的勞動權益基本上都是相同的,所以公司在員工到職當天就應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提繳勞工退休金,提供員工充分的社會保險保障。否則,要是在公司尚未投保的空缺期間,員工工作時發生意外,將導致員工無法請領保險給付而遭受損害,這時公司就必須賠償員工的損失。

試用期的薪水?公司可以約定試用期給比較低的薪水嗎?

不論是試用期或是正式職員,工資都是由勞資雙方協議的,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最低基本工資,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間的薪水較低,等到轉為正式職員後再調整薪水」。當然勞雇雙方可以進一步約定,員工通過試用期以後的調薪幅度。

試用期內覺得公司不適合,要怎麼提離職?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也就是,依照法律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有明確規定須在10天前告知雇主;至於工作未滿3個月的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多久的預告期間。
不過,仍舊建議員工提早告知雇主、做好交接工作,會比較合適。畢竟做好交接工作是員工的附隨義務,公司是可以請求員工履行交接義務(詳細可以參考這篇文章:員工離職要遵守哪些程序?如何做好交接?),另一方面,在職場上給人留下負責任的印象,對於未來的職涯發展都是有益無害的。

試用期內離職,領得到薪水嗎?

過往常有錯誤的謠言,說上班一個星期以內,公司不用支付薪水。但這完全是錯誤的說法,只要員工有提供勞務,即便只有半天或一天,公司都得按比例支付薪水。


試用期內,若員工表現不佳,要予以資遣時,該注意什麼?
  • 是否應具備勞動基準法所定的資遣事由?
    過往勞委會曾做成函釋表示: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屆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有關資遣、解雇的規定(第11、12、16、17條等)。從這則函釋看來,似乎仍應具有法定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雇主才可以合法資遣試用期的員工

    然而,實務上法院未必會同意前面的見解。有部分判決認為:試用期是勞雇雙方同意,讓雇主能透過一定期間觀察新進員工,是否符合應徵時所表明之能力、是否能勝任該職務等,通過嚴謹考核程序之員工,即能取得正式員工資格。因此,在試用期間內雇主以試用勞工不適格而解雇,法律上應容許較大之彈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上字第81號)。依照法院的見解,雇主要解雇試用期的員工,未必須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

    但這並不表示,雇主在試用期內就可以隨便解雇員工,最多只是法院在審查解雇行為時,標準稍為放寬而已。因此,建議雇主事前定好考評標準、向員工說明並公告該標準,接著確實依照該標準考核員工的工作能力、定期、紀錄員工的工作表現。將來若不滿員工的工作表現,擬終止契約或要求延長試用期時,才比較有客觀合理性,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 試用期內員工表現不佳,予以資遣時,仍應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
    如果新進員工已經工作3個月以上,則雇主應該在10天前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至於工作未滿3個月的新進員工,勞基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預告期間,但建議雇主還是事先告知員工,盡量減少對員工造成的衝擊。

    同時,雇主也應該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按比例給付資遣費。
    因為目前新進員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1年年資給予0.5個月平均工資),所以假設試用期約定3個月,在試用期屆滿時解雇員工,則按比例計算,雇主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計算式:0.5個月平均工資*3個月/12個月)。
    資遣費數額可以利用勞動部提供的試算表計算。
  • 記得進行資遣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依此規定,不論員工到職時間長短,雇主都應進行資遣通報,以便政府掌握勞動力資訊,提早了解有哪些勞工即將面臨失業、準備提供相關的就業服務。若雇主未依法進行資遣通報,可能被處3~15萬元的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至於員工到職未滿10天即被資遣的情況,雇主可以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在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即可。

    假設公司未事先向勞工預告終止契約,但擔心依法事前進行資遣通報,員工可能會因為就業服務機構的關心而知道自己即將被解雇,則公司可以在通報時一併註記「請勿在資遣生效日前告知遭資遣勞工」,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

以上資訊供大家做為參考。
祝福讀到本文的求職者可以順利找到理想的工作、雇主都能找到合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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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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