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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某A公司向求職者發出錄取通知後,求職者因而向原公司申請離職,不料事後A公司卻通知原本的職缺已有其他人補足,並安排另一個薪資較低、且工作地點改到外縣市的職位給求職者。求職者因無法接受該新職位,且離職後卻沒辦法到新工作就職,額外花了半年才找到滿意的工作,因而向A公司求償17萬元。
在招募/求職階段,求職者收到公司發出的offer後,究竟何時成立雇傭合約?若公司事後取消錄取offer,能怎麼做呢?公司又該如何處理,才能降低招募的風險呢?以下為各位說明。
首先,我們得先了解雇傭契約成立的方式、時點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勞資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的雇傭契約,所以回歸民法規定。依民法規定,一方提出要約,對方承諾該要約內容,雙方達成合意,則不論是口頭或書面,契約就會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
。加上
民法第153條第2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推定契約成立。舉個生活中常見的例子,走進麵店向老闆點了一碗牛肉麵(發出要約),老闆答應了(承諾要約),雙方就成立了一份牛肉麵的買賣契約。
因此,如果資方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說明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資等重要事項(要約),而求職者當場也同意前述事項的內容(承諾該要約),原則上雙方便已成立雇傭契約;而資方要是以書面offer方式提出要約,除非資方另外設有生效條件(如完成報到手續),否則當求職者書面回覆接受offer時,雙方便成立雇傭契約。
發出錄取通知後,公司反悔、取消offer,怎麼辦?
【如果求職者還沒答應接受offer】:
因為求職者還沒答應offer,此時雙方尚未成立雇傭契約,所以原則上求職者無法向公司請求違約的損害賠償。
保險起見,建議公司以書面通知撤回offer,並保留相關紀錄(便於事後證明撤回的時點早於求職者回覆的時點)。發出書面通知後,宜另行口頭與求職者說明,徵得求職者諒解。另外,如果求職者在電話中同意公司撤回offer,事後公司可以再寄發電子郵件,簡單紀錄求職者已經口頭同意公司撤回offer。
【如果求職者已經答應接受offer】:
此時雙方已經成立雇傭契約,公司若要解雇員工,就必須有合法事由(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不能任意單方終止契約,否則會構成違法解雇。
公司在求職者答應後才取消offer,求職者可能的救濟方法有:
- 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契約,並依照合約內容提出勞務,若公司不願讓求職者報到,求職者可以起訴請求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請求公司給付拒絕到職期間的薪水。
此外,因勞動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包含求職者,所以求職者另可依照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命公司在訴訟期間應該雇用並給付求職者工資。
- 依照民法第227條規定,向公司請求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像是因為答應offer而離職、為了新工作而搬家所支出的費用等等)。
- 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有必要,才可申請失業給付。
若雇主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請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亦可在此時向雇主商議一些補償。
小提醒:求職者面對公司事後取消offer,難免會有不滿的情緒,但切記不要衝動公開以不堪的文字辱罵公司或面試官,以免招來訴訟,遭公司/面試官提告公然侮辱、請求毀損商譽的損害賠償。
相反地,要是求職者答應接受offer後,反悔、不願到職會有什麼後果嗎?
此時雖然雙方已經成立雇傭契約,不過依照
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可以強制勞動,所以公司只能向求職者請求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像是重新招募人員額外支出的費用)。只是考量舉證困難度,以及提起訴訟的時間和精力,實務上少見公司會提出這類的訴訟。也因此,考量求職者有放棄報到的可能性,通常公司都會保留其他候選名單,等選定的錄取者正式報到後,再通知其他求職者面試結果,減少需要重新招募的情況。
在招募/求職階段,勞資雙方可以怎麼自保呢?
- 求職者方面:
收到offer後,應儘速回覆接受公司的offer。可以的話,最好等和新公司確認好報到細節後,再提出離職申請。與此同時,應保留相關紀錄,像是錄取通知、接受offer的紀錄(若公司是以電話通知錄取,口頭答應後,可另行寄發電子郵件再次表達到職意願)、離職申請單及提出的時間記錄、為了新到職所支出的費用單據。將來若真發生勞資糾紛,才可作為證據據以請求。
- 公司方面:
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因此,公司可在錄取通知上附加生效條款,要求求職者完成一定的事項(如:檢附報到文件、限期要求求職者書面回覆到職意願、按時完成報到手續等),才成立雇傭契約。
(參考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建議可以事前諮詢律師,妥善設計錄取通知的內容,並盡量避免事後取消offer,以免有失誠信。若不得已需要取消offer,更應妥善處理並簽妥相關文件。否則取消offer一事,若遭到求職者公開,不但影響商譽,也會影響後續求職者對於公司的評價,日後公司恐怕難以吸引優秀人才。
過去就曾經發生過客戶向數名求職者發出offer,事後因故取消錄取。其中有部分求職者已經接受offer,甚至遠從國外搬家回台,支出不少花費,憤而聯合其他同樣遭取消錄取通知的求職者請求損害賠償,並於網路上發布文章,引發不少網友回應,要求公開該公司名稱。後來提供相關的法律協助後,才讓事情圓滿落幕。
最後,由於勞動事件法擴大對於勞工、雇主的定義,
勞工包含「求職者」在內、雇主則包含「招募求職者之人」(
勞動事件法第3條),所以求職者遞出履歷後,在招募過程中若和招募公司發生爭議,可以依循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進行救濟。因為勞資爭議可能提前至招募階段就產生,所以公司應該特別注意相關法律遵循事項,謹慎處理相關招募、面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