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打工換宿可能涉及的勞動約定

2019/08/05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分析點
  1. 打工換宿的工作內容是那些?工作時數多久?這是合法的聘僱嗎?
  2. 換的食宿的價值需要明確約定嗎?薪水比較少,甚至沒有薪水是合法的嗎?
常見處理方式
  1. 需回歸到雙方的約定是不是勞動本質,換句話說,也就是勞工受雇於雇主,且雇主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力且可指派工作。
  2. 實務上有一種是屬於承攬,我雇主將工作交給特定人處理,主要是工作任務與工資,過程中是由承攬人去安排執行的方式,最後再透過驗收確認承攬的工作是否完成,主要的重大差異點是在指揮監督的權力。(承攬屬於民法的部分,不另外再多做說明)
  3. 打工換宿的部分若有明確的勞雇關係,則仍然需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不會因為人數較少或短期而避免這方面的義務。
  • 工作內容的部分建議還是要明確地敘述,若有少部分不明確的零散事項,則建議另外用〔臨時交辦事項〕來做約定。
  • 工時仍然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一天8小時,單週不超過40小時,加班要給加班費,一例一休也仍然要遵守。
  • 工資方面建議要明訂食宿的價值,且再加上津貼或工資,應該最少要達到基本工資的規定。(可以用書面的方式簡單敘述,沒有提到的部分仍然應該回到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 至於可不可以全額都用實物作為支付方式,在法令上只有提到[一部],就我個人看法應該是不行,只是比例多少目前沒有明定。但是在外籍勞工的部分,勞動部函釋的部分是建議以新台幣5,000作為實物支付的上限,而且在入國前應該先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好,也不可以片面變更。或許可以用外籍勞工的部分做為參考。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略以:「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2.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3.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5.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4月13日(87)台勞動二字第014421號函:「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6.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6年7月13日勞職外字第0960506354號函略以:「......。二、查為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行政院配套措施中建議外勞膳宿費得以新臺幣5,000 元為參考上限部分,按產業類外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依上開規定,膳宿費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元為參考上限。又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勞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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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下一篇預計【遲到的扣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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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沛瑩(青雲姐姐)
林沛瑩(青雲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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